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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傑瑞米柯賓 于 2021-9-10 11:47 编辑
作者 何清漣 寫於 二零零六年
轉載者的話
本文作者現在是商業資產階級右派與市場自發秩序的辯護士,本文是本文的作者還沒有被商業資產階級右派收買之前寫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權力尋租的過程,非常具有參考價值。
中國當代尋租活動產生的根源
本章將集中討論當代中國各種利益集團開展的尋租活動的途徑,及其對中國社會政治、經濟產生的影響。
毫無疑問,這23年改革當中,擁有龐大國有經濟部門的政府及各種由政府掌握的資源,壹再成為各利益群體尋租的獵物;而政府部門中的不法分子則將企業以及其權力所轄範圍視之為其“索貢”的對象。在對歷時23年的經濟改革作出評價時,最讓國民在道德情感上不能接受的社會變化之壹就是腐敗行為的泛濫。在前十多年,還有人認為腐敗只是廣東等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的“特產”,因為在這壹地區,幾百萬元乃至數千萬元的貪汙受賄案件層出不窮,“中國第壹貪”的“桂冠”在幾年之間己數易其主:首先由中信實業銀行行長高森祥奪得;未幾又落到深圳某公司廣州分公司經理曾利華頭上;不到半年又冒出了壹個貪汙1,300萬元的巨貪--深圳市計劃局財貿處處長王建業;這壹紀錄旋即又被深圳市建設銀行職工梁健雲以2,000萬之巨加以刷新。但是無錫鄧斌、北京王寶森與陳錫同壹案,以及貴州閻健宏案又使中國人認識到:壹向被視為首善之地的京都和以貧窮著稱的貴州,貪汙腐敗之風也未遑多讓。
表4~1 歷年中國檢察機關查辦的貪汙腐敗案件壹覽表年 份 案件數目(件) 縣處級以上官員人數
1988年 16,200
1989年 58,926 742
1990年 51,373 1,188
1991年 46,219 924
1992年 41,600 915
1993年 56,491 1,037
1994年 60,312 1,827
1995年 63,953 2,262
1996年 61,099 2,699
1999年 38,382 2,200
2000年 45,113 2,680
2001年 54,367 2,670
2003年 39,562 2,728
2004年 43,757 2,960
說明:上述數據均來自歷年中國最高檢察院工作報告。但這些工作報告有兩個明顯特點,壹是各年的統計口徑不壹,二是統計方法不壹。如1988~1991年這四年當中是分年單列,但1993年報告中卻是將1988年至1992年底這5年數據壹起開列,本表中是用5年總數214,318件減去前4年累計數 172,718,為41,600件。1998年的工作報告中是將1993年~1997年5年的數據壹起開列,且統計口徑與以前不壹樣,1999年工作報告無同壹統計口徑的數據,故1997年與1998年兩年數據為空白。
可以說,從90年代開始,貪汙腐敗呈如下發展趨勢:卷進經濟犯罪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斷增長,其中的高級官員越來越多,因貪汙受賄被審判的有原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成克傑,原江西省副省長胡長清,原公安部副部長李紀周,原遼寧省副省長兼沈陽市長慕綏新,原雲南省長李嘉廷,原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等;貪汙腐敗的面越來越廣,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索賄受賄、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問題嚴重;貪汙腐敗數額越來越大,攜巨款潛逃情況突出;內外勾結、共同作案和跨地區、跨國犯罪的情況越來越嚴重。這種大面積的腐敗行為己使改革的聲譽大大受損,在某種程度上嚴重危及中國政治、經濟的穩定。
壹、尋租活動的社會根源
上述這種腐敗行為,中國學術界原來稱之為“權力經濟”,或曰“權錢交易”;政府的法律用語則統稱為“經濟犯罪”。在國際經濟學界,自Anne O·Krueger 在1974年將“尋租”理論 引入經濟學研究以來,有關由於政府行為而產生的腐敗現象,統統被納入這壹範疇加以討論。90年代中期以來,有關尋租的討論在中國經濟學界己成為壹個最富刺激性和最具挑戰性的研究領域。只是這種較分散的討論和中國目前的大面積腐敗比較起來,就顯得力度和深度都遠遠不夠。按照通常的說法,尋租行為就是尋求直接的非生產性利潤,尋租主要是通過政府影響收入和財富分配,竭力改變法律規定的權利來實現某個人或某個集團的利益。在中國,尋租的對象主要是政府官員和國有資產,尋租的特點是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得到占有“租金”(即“超經濟暴利”)的特權,所以尋租活動往往伴隨著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這種尋租活動只耗費資源而不創造社會財富,或者說它只是壹種為單個企業創造利潤而不為社會創造財富的經濟活動。尋租活動的泛濫,為任何進步的法律制度所不能容忍。
在這裏有必要區分壹下中國當前尋租活動的性質,即這種尋租行為是屬於“事前尋租”還是“事後尋租”。“事前的尋租活動”是指各種利益集團付出努力和資源來影響各種政策的出臺;“事後的尋租活動”是指各種利益集團利用各種政策空隙尋找租金。從中國的實際情況來說,通過各種途徑影響政策出臺這種事前的尋租活動在1998年以前還不是主要尋租形式,那時更多地是利用各種政策縫隙來尋找租金。而自從1999年開始,經濟精英們已經通過各種事前的尋租活動來影響政府政策。由於中國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壟斷範圍相當寬泛,所以尋租活動的伸展天地相當廣闊,已經出現了少數利益集團“俘獲國家”(Capture State)的現象。
中國的經濟改革,從體制上來說就是變計劃經濟體制為市場經濟體制。目前只能說中國尚處於模擬市場經濟階段,因為市場經濟所具備的基本要素--由市場配置資源,目前在中國還不完全具備。政府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尤其是在稀缺資源的配置中,遠不止是充當“守夜人”的角色。在對目前這種財富分配格局起決定作用的幾次大的資源配置當中,如價格雙軌制、股份制改造、以及後來的房地產熱(即“圈地熱”)中,都是由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代行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的職能,配置資源,從而造成政治系統和經濟系統的功能嚴重紊亂,政府官員得以利用手中權力,在這幾次改革中進行著肆無忌憚、大規模的權錢交易。
從近二十多年中國各地不斷公布的案例來看,當前的尋租活動主要集中在幾個“點”上:權力的集中點;體制轉換的交匯點;監督系統的乏力點;法律政策的滯後點;人、財、物需求的關節點。這種以權力型經濟犯罪為主的尋租活動的肆虐,使中國社會付出了高昂的代價,並引起社會結構和國民價值觀念的惡性畸變。
二、關系網──尋租活動的網絡
90年代以來,中國出現了壹批以非常速度積累了大量財富的富豪。但仔細推究起來,就會發現壹個特點:這些富豪當中的相當部份,都是通過非市場手段致富。且不去講那些有資格直接參予資源分配的掌權者,侵吞國有資產致富的企業“內部人”,以及那些在價格雙軌制下、股份制改造活動中和房地產熱中富起來的那壹批人,僅僅以那些從表面上看來和權力似乎毫無關系、在改革中獲得異乎尋常發展的民營企業為例加以研究,就可以明白非市場手段在現階段的重要性。從表面上來看,這些鄉鎮企業和民營企業似乎都是通過市場行為獲得發展,但只要仔細深究內幕,就會在其中發現尋租活動的種種痕跡。這些鄉鎮企業從無到有的壯大,固然有賴於鄉鎮企業家們的眼光和勤奮,但更有賴於大量資源的投入。而大量的資金、設備、原材料、技術等資源,又是怎樣聚集到這些民營企業中去的呢?答案是明顯的:既不是通過計劃調撥,因為這些民營企業處在計劃體制之外;也不是通過市場,因為在目前這種尚缺乏法律規範保障的市場上,這些民營企業如果真是通過市場獲得原材料、技術、設備和資金,恐怕遑論發展,維持下去都屬不易。事實是:存在著壹個既不同於計劃體制,又不同於規範化市場的資源配置系統,在承擔著現階段的資源配置。也就是說,在中國尋租活動的展開,主要是通過壹種非正式的社會關系網絡進行的。這種非正式的社會關系包括:同鄉、血親、姻親、朋友和同學等關系。不過必須指出的是,如果說在80年代,這關系網尚有壹點人情味在裏面的話,那麽到了90年代,這種人情味就幾乎沒有了。壹方面,即便是上述關系,也還需用金錢努力編織,否則很快就會被從關系網中拋出來;另壹方面,只要有金錢開路,即便不是上述關系,也能將其編進關系網中。因此所謂“關系網”,在目前的中國,其實就是進行權錢交易的社會網絡。許多國有資產事實上就是通過“內部人”和關系網的作用而流入私人手中,這壹點在前面幾章已經談過。這種用金錢編織的“關系網”參予作用的領域極為廣泛,包括建廠、聯營、轉產、獲得業務項目、購買原材料、產品銷售、技術指導、人員培訓等。非正式社會關系資源由於能夠牽動諸多資源的流動,影響其流向,因而它早己不僅僅只是壹種有經濟意義的資源,而是壹種具有資源配置功能的資源。可以說當代中國的企業經理們,無論是身在國營企業,還是身在鄉鎮企業,沒有壹個人不明白非正式社會關系在經營活動中的重要性;至於為官者,自然更明白在致富的道路上“官商結合”的必要性。壹項有關私營企業主社會關系的調查表明,在私營企業主交往的社會關系當中,幹部占有相當高的比例,有28.2%任科級以上幹部。從2002年開始因各種經濟犯罪罪名被投入監獄(包括外逃在內)的中國富豪仰融、楊斌、周正毅等人,周圍都有壹個相當龐大的政界關系網即是明證。另壹項調查表明,私營企業主極其重視各級政府給他們的政治安排。在被調查的私營企業主當中,有 14.2%擔任了人大代表,33.9%成為各級政協組織的成員,47.1%的私營企業主在工商聯中擔任職務。廣東省的壹份調查則表明,廣東省有55.3%的私營企業主希望被選為人大代表或被推薦為政協委員,有12.7%的私營企業主希望能在各級政府中任職。[1] 江澤民從1999年提出的所謂“三個代表”,以及2001年“七壹講話”中的“讓私人企業家入黨”,只不過是將政治精英與經濟精英合流制度化、合法化,為中國的黑金政治建造制度化管道而已。“公共關系”這個詞在中國近年來頻頻使用,其社會背景就是如此,只是其內涵和它在發源地西方社會的內涵己大大不同,成了請吃請喝、送禮行賄、美色“攻關”等諸種拓展非正式社會關系活動的代用語。從單個企業來說,運用非正式關系獲得資源,交易成本較小,可以使自己在同儕中脫穎而出。但是從全社會來說,利用這種非正式社會關系分配資源的結果是使社會付出了無法用統計數字計量的巨大財富──社會道德和官員的政治責任。
如果僅僅將“關系網”的作用理解成只在資源配置中起作用,那也是對中國現在的國情壹種很不到家的認識。這些年來,中國總是在腐敗積累到壹定程度,民眾憤怒也積蓄到壹定程度的時候,來上那麽壹場“反腐敗運動”。在這些運動中也總有那麽壹些人落入法網,被傳媒大曝特曝其腐敗事實,以作為反腐敗的實際鬥爭成果。但時隔不久,腐敗之風又卷土重來,或者就在反腐敗之時,也還有人頂風作案。究其原因,其實倒也不是“殺雞猴不怕”,這些人有前赴後繼、不怕殺頭的勇氣,而是在龐大的關系網保護下,不少腐敗分子根本就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1995年1月《中國青年報·經濟藍訊》有壹篇題為《基層央行執法乏力病因透視》的報導,就很好地說明了在關系網作用的籠罩下,人情滲透行政執法過程中,社會懲罰變得軟弱無力的社會現實。這篇報導說,對基層專業銀行進行稽查監督是各基層央行的基本職能之壹,但許多基層央行在履行這些職能時,往往軟弱無力,其主要原因之壹,就是央行與專業之間是“妳中有我,我中有妳的裙帶關系,結成了撕不開、扯不破的人際關系網”,在央行和專業銀行之間,利用職權互相代為安排子女、親屬的現象屢見不鮮。在這樣壹個龐大的關系網籠罩下,壹查出問題,“面對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是否處理、處理輕重又自然而然成了撓頭的問題”。至於各地關於壹些地方惡霸依賴關系網保護逃脫法律懲罰的事情,更是時常見諸報端。而這些己曝光的還僅僅只是貪官汙吏中的壹部份。有資料表明1993年至1998年,每100名受黨紀政紀處份的幹部只有42.7人被立案偵查,最後被判刑的只有 6.6人。也就是說,中國目前的貪汙受懲率極低,只有6.6%,腐敗的收益遠遠大於風險,無怪乎中國官員在貪汙腐敗道路上前赴後繼。在90年代後半期,主要類型的貪汙腐敗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消費者福利損失平均每年在9,875億~12,570億之間,占全國GDP總量的13.2%-16.8%。[2]
中國自1993年10月1日起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這壹法規言之鑿鑿地花了第12章整整壹章的篇幅規定了“回避”,如第61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壹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壹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檢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第62條則規定國家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涉及本人或者涉及與本人有本條例第61條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第63條則規定國家公務員擔任縣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領導職務的,壹般不得在原籍任職。但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除外,等等。其實深諳中國國情者都知道這壹條例在不少地方都形同虛設,最能表明中國這種“人治的法制”之特點的是安徽“史青峰事件”。[3]
安徽省阜陽地區渦陽縣史青峰,其關系網相當龐大,“三親家”都是縣級以上的領導幹部,史氏家族在當地任職科級以上幹部的就有40多人,縣級以上幹部有近 10人。正因為史青峰擁有如此豐厚的“人際關系資源”,才能在該縣為所欲為。史青峰原來是該縣審計局的幹部,壹次發怒砸了其頂頭上司審計局長的辦公桌,搶走了公章,使全局的工作陷入癱瘓,轉而當上了縣法院的審判員。此後的某壹天,史青峰夥同另壹個幹部強奸了壹個21歲的未婚女子。案發後受害者親屬壹直告了 5個多月的狀卻毫無結果。直到上級領導下定決心,重新調整了渦陽縣委、縣公安局的領導班子,史青峰才在潛逃三年後被捕歸案。在史潛逃的過程中,他在縣公安局當幹部的弟弟曾暗暗地給他送過錢,告訴他朝哪個方向逃跑;史的哥哥是縣委宣傳部副部長,也與其有過聯系。這些人都是國家幹部,但他們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62條,而且違反了《刑法》第162條。但此案暴露的事實更讓人關心的是,在史氏家族那40多名科級以上幹部和10名縣級幹部中,有多少人在任職方面違反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的規定?當地人事局和組織部門在考察他們時,為什麽對他們那並不隱瞞人的親屬關系視而不見?而安徽史氏家族其實只是無數此類事例中的壹個,在全國來說,這種事情絕對不是個別,而是帶普遍性的問題,如周北方在首鋼其父親轄下工作,首鋼黨委副書記想將其調走都難遂願就是壹例。這類將法律條文視同無物的事情表明,以中國目前的國情而論,即便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那也只是“人治的法制”,絕對不是“法制的法治”。
正因為關系網在中國的作用是如此強大,壹個人如果成年以後,沒有編織好壹些“關系網”,其親族及社會上對這個人就會表示輕視,這個人在有困難的時候也很難得到別人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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