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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的权力寻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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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6 10:10: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傑瑞米柯賓 于 2021-9-10 11:47 编辑

作者 何清漣 寫於 二零零六年

轉載者的話

      本文作者現在是商業資產階級右派與市場自發秩序的辯護士,本文是本文的作者還沒有被商業資產階級右派收買之前寫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權力尋租的過程,非常具有參考價值。

中國當代尋租活動產生的根源

  本章將集中討論當代中國各種利益集團開展的尋租活動的途徑,及其對中國社會政治、經濟產生的影響。

  毫無疑問,這23年改革當中,擁有龐大國有經濟部門的政府及各種由政府掌握的資源,壹再成為各利益群體尋租的獵物;而政府部門中的不法分子則將企業以及其權力所轄範圍視之為其“索貢”的對象。在對歷時23年的經濟改革作出評價時,最讓國民在道德情感上不能接受的社會變化之壹就是腐敗行為的泛濫。在前十多年,還有人認為腐敗只是廣東等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的“特產”,因為在這壹地區,幾百萬元乃至數千萬元的貪汙受賄案件層出不窮,“中國第壹貪”的“桂冠”在幾年之間己數易其主:首先由中信實業銀行行長高森祥奪得;未幾又落到深圳某公司廣州分公司經理曾利華頭上;不到半年又冒出了壹個貪汙1,300萬元的巨貪--深圳市計劃局財貿處處長王建業;這壹紀錄旋即又被深圳市建設銀行職工梁健雲以2,000萬之巨加以刷新。但是無錫鄧斌、北京王寶森與陳錫同壹案,以及貴州閻健宏案又使中國人認識到:壹向被視為首善之地的京都和以貧窮著稱的貴州,貪汙腐敗之風也未遑多讓。

  表4~1   歷年中國檢察機關查辦的貪汙腐敗案件壹覽表年 份 案件數目(件) 縣處級以上官員人數

  1988年 16,200

  1989年 58,926 742

  1990年 51,373 1,188

  1991年 46,219 924

  1992年 41,600 915

  1993年 56,491 1,037

  1994年 60,312 1,827

  1995年 63,953 2,262

  1996年 61,099 2,699

  1999年 38,382 2,200

  2000年 45,113 2,680

  2001年 54,367 2,670

  2003年 39,562 2,728

  2004年 43,757 2,960

  說明:上述數據均來自歷年中國最高檢察院工作報告。但這些工作報告有兩個明顯特點,壹是各年的統計口徑不壹,二是統計方法不壹。如1988~1991年這四年當中是分年單列,但1993年報告中卻是將1988年至1992年底這5年數據壹起開列,本表中是用5年總數214,318件減去前4年累計數 172,718,為41,600件。1998年的工作報告中是將1993年~1997年5年的數據壹起開列,且統計口徑與以前不壹樣,1999年工作報告無同壹統計口徑的數據,故1997年與1998年兩年數據為空白。

  可以說,從90年代開始,貪汙腐敗呈如下發展趨勢:卷進經濟犯罪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斷增長,其中的高級官員越來越多,因貪汙受賄被審判的有原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成克傑,原江西省副省長胡長清,原公安部副部長李紀周,原遼寧省副省長兼沈陽市長慕綏新,原雲南省長李嘉廷,原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等;貪汙腐敗的面越來越廣,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索賄受賄、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問題嚴重;貪汙腐敗數額越來越大,攜巨款潛逃情況突出;內外勾結、共同作案和跨地區、跨國犯罪的情況越來越嚴重。這種大面積的腐敗行為己使改革的聲譽大大受損,在某種程度上嚴重危及中國政治、經濟的穩定。

  壹、尋租活動的社會根源

  上述這種腐敗行為,中國學術界原來稱之為“權力經濟”,或曰“權錢交易”;政府的法律用語則統稱為“經濟犯罪”。在國際經濟學界,自Anne O·Krueger 在1974年將“尋租”理論
引入經濟學研究以來,有關由於政府行為而產生的腐敗現象,統統被納入這壹範疇加以討論。90年代中期以來,有關尋租的討論在中國經濟學界己成為壹個最富刺激性和最具挑戰性的研究領域。只是這種較分散的討論和中國目前的大面積腐敗比較起來,就顯得力度和深度都遠遠不夠。按照通常的說法,尋租行為就是尋求直接的非生產性利潤,尋租主要是通過政府影響收入和財富分配,竭力改變法律規定的權利來實現某個人或某個集團的利益。在中國,尋租的對象主要是政府官員和國有資產,尋租的特點是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得到占有“租金”(即“超經濟暴利”)的特權,所以尋租活動往往伴隨著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這種尋租活動只耗費資源而不創造社會財富,或者說它只是壹種為單個企業創造利潤而不為社會創造財富的經濟活動。尋租活動的泛濫,為任何進步的法律制度所不能容忍。

  在這裏有必要區分壹下中國當前尋租活動的性質,即這種尋租行為是屬於“事前尋租”還是“事後尋租”。“事前的尋租活動”是指各種利益集團付出努力和資源來影響各種政策的出臺;“事後的尋租活動”是指各種利益集團利用各種政策空隙尋找租金。從中國的實際情況來說,通過各種途徑影響政策出臺這種事前的尋租活動在1998年以前還不是主要尋租形式,那時更多地是利用各種政策縫隙來尋找租金。而自從1999年開始,經濟精英們已經通過各種事前的尋租活動來影響政府政策。由於中國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壟斷範圍相當寬泛,所以尋租活動的伸展天地相當廣闊,已經出現了少數利益集團“俘獲國家”(Capture State)的現象。

  中國的經濟改革,從體制上來說就是變計劃經濟體制為市場經濟體制。目前只能說中國尚處於模擬市場經濟階段,因為市場經濟所具備的基本要素--由市場配置資源,目前在中國還不完全具備。政府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尤其是在稀缺資源的配置中,遠不止是充當“守夜人”的角色。在對目前這種財富分配格局起決定作用的幾次大的資源配置當中,如價格雙軌制、股份制改造、以及後來的房地產熱(即“圈地熱”)中,都是由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代行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的職能,配置資源,從而造成政治系統和經濟系統的功能嚴重紊亂,政府官員得以利用手中權力,在這幾次改革中進行著肆無忌憚、大規模的權錢交易。

  從近二十多年中國各地不斷公布的案例來看,當前的尋租活動主要集中在幾個“點”上:權力的集中點;體制轉換的交匯點;監督系統的乏力點;法律政策的滯後點;人、財、物需求的關節點。這種以權力型經濟犯罪為主的尋租活動的肆虐,使中國社會付出了高昂的代價,並引起社會結構和國民價值觀念的惡性畸變。

  二、關系網──尋租活動的網絡

  90年代以來,中國出現了壹批以非常速度積累了大量財富的富豪。但仔細推究起來,就會發現壹個特點:這些富豪當中的相當部份,都是通過非市場手段致富。且不去講那些有資格直接參予資源分配的掌權者,侵吞國有資產致富的企業“內部人”,以及那些在價格雙軌制下、股份制改造活動中和房地產熱中富起來的那壹批人,僅僅以那些從表面上看來和權力似乎毫無關系、在改革中獲得異乎尋常發展的民營企業為例加以研究,就可以明白非市場手段在現階段的重要性。從表面上來看,這些鄉鎮企業和民營企業似乎都是通過市場行為獲得發展,但只要仔細深究內幕,就會在其中發現尋租活動的種種痕跡。這些鄉鎮企業從無到有的壯大,固然有賴於鄉鎮企業家們的眼光和勤奮,但更有賴於大量資源的投入。而大量的資金、設備、原材料、技術等資源,又是怎樣聚集到這些民營企業中去的呢?答案是明顯的:既不是通過計劃調撥,因為這些民營企業處在計劃體制之外;也不是通過市場,因為在目前這種尚缺乏法律規範保障的市場上,這些民營企業如果真是通過市場獲得原材料、技術、設備和資金,恐怕遑論發展,維持下去都屬不易。事實是:存在著壹個既不同於計劃體制,又不同於規範化市場的資源配置系統,在承擔著現階段的資源配置。也就是說,在中國尋租活動的展開,主要是通過壹種非正式的社會關系網絡進行的。這種非正式的社會關系包括:同鄉、血親、姻親、朋友和同學等關系。不過必須指出的是,如果說在80年代,這關系網尚有壹點人情味在裏面的話,那麽到了90年代,這種人情味就幾乎沒有了。壹方面,即便是上述關系,也還需用金錢努力編織,否則很快就會被從關系網中拋出來;另壹方面,只要有金錢開路,即便不是上述關系,也能將其編進關系網中。因此所謂“關系網”,在目前的中國,其實就是進行權錢交易的社會網絡。許多國有資產事實上就是通過“內部人”和關系網的作用而流入私人手中,這壹點在前面幾章已經談過。這種用金錢編織的“關系網”參予作用的領域極為廣泛,包括建廠、聯營、轉產、獲得業務項目、購買原材料、產品銷售、技術指導、人員培訓等。非正式社會關系資源由於能夠牽動諸多資源的流動,影響其流向,因而它早己不僅僅只是壹種有經濟意義的資源,而是壹種具有資源配置功能的資源。可以說當代中國的企業經理們,無論是身在國營企業,還是身在鄉鎮企業,沒有壹個人不明白非正式社會關系在經營活動中的重要性;至於為官者,自然更明白在致富的道路上“官商結合”的必要性。壹項有關私營企業主社會關系的調查表明,在私營企業主交往的社會關系當中,幹部占有相當高的比例,有28.2%任科級以上幹部。從2002年開始因各種經濟犯罪罪名被投入監獄(包括外逃在內)的中國富豪仰融、楊斌、周正毅等人,周圍都有壹個相當龐大的政界關系網即是明證。另壹項調查表明,私營企業主極其重視各級政府給他們的政治安排。在被調查的私營企業主當中,有 14.2%擔任了人大代表,33.9%成為各級政協組織的成員,47.1%的私營企業主在工商聯中擔任職務。廣東省的壹份調查則表明,廣東省有55.3%的私營企業主希望被選為人大代表或被推薦為政協委員,有12.7%的私營企業主希望能在各級政府中任職。[1] 江澤民從1999年提出的所謂“三個代表”,以及2001年“七壹講話”中的“讓私人企業家入黨”,只不過是將政治精英與經濟精英合流制度化、合法化,為中國的黑金政治建造制度化管道而已。“公共關系”這個詞在中國近年來頻頻使用,其社會背景就是如此,只是其內涵和它在發源地西方社會的內涵己大大不同,成了請吃請喝、送禮行賄、美色“攻關”等諸種拓展非正式社會關系活動的代用語。從單個企業來說,運用非正式關系獲得資源,交易成本較小,可以使自己在同儕中脫穎而出。但是從全社會來說,利用這種非正式社會關系分配資源的結果是使社會付出了無法用統計數字計量的巨大財富──社會道德和官員的政治責任。

  如果僅僅將“關系網”的作用理解成只在資源配置中起作用,那也是對中國現在的國情壹種很不到家的認識。這些年來,中國總是在腐敗積累到壹定程度,民眾憤怒也積蓄到壹定程度的時候,來上那麽壹場“反腐敗運動”。在這些運動中也總有那麽壹些人落入法網,被傳媒大曝特曝其腐敗事實,以作為反腐敗的實際鬥爭成果。但時隔不久,腐敗之風又卷土重來,或者就在反腐敗之時,也還有人頂風作案。究其原因,其實倒也不是“殺雞猴不怕”,這些人有前赴後繼、不怕殺頭的勇氣,而是在龐大的關系網保護下,不少腐敗分子根本就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1995年1月《中國青年報·經濟藍訊》有壹篇題為《基層央行執法乏力病因透視》的報導,就很好地說明了在關系網作用的籠罩下,人情滲透行政執法過程中,社會懲罰變得軟弱無力的社會現實。這篇報導說,對基層專業銀行進行稽查監督是各基層央行的基本職能之壹,但許多基層央行在履行這些職能時,往往軟弱無力,其主要原因之壹,就是央行與專業之間是“妳中有我,我中有妳的裙帶關系,結成了撕不開、扯不破的人際關系網”,在央行和專業銀行之間,利用職權互相代為安排子女、親屬的現象屢見不鮮。在這樣壹個龐大的關系網籠罩下,壹查出問題,“面對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是否處理、處理輕重又自然而然成了撓頭的問題”。至於各地關於壹些地方惡霸依賴關系網保護逃脫法律懲罰的事情,更是時常見諸報端。而這些己曝光的還僅僅只是貪官汙吏中的壹部份。有資料表明1993年至1998年,每100名受黨紀政紀處份的幹部只有42.7人被立案偵查,最後被判刑的只有 6.6人。也就是說,中國目前的貪汙受懲率極低,只有6.6%,腐敗的收益遠遠大於風險,無怪乎中國官員在貪汙腐敗道路上前赴後繼。在90年代後半期,主要類型的貪汙腐敗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消費者福利損失平均每年在9,875億~12,570億之間,占全國GDP總量的13.2%-16.8%。[2]

  中國自1993年10月1日起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這壹法規言之鑿鑿地花了第12章整整壹章的篇幅規定了“回避”,如第61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壹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壹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檢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第62條則規定國家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涉及本人或者涉及與本人有本條例第61條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第63條則規定國家公務員擔任縣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領導職務的,壹般不得在原籍任職。但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除外,等等。其實深諳中國國情者都知道這壹條例在不少地方都形同虛設,最能表明中國這種“人治的法制”之特點的是安徽“史青峰事件”。[3]

  安徽省阜陽地區渦陽縣史青峰,其關系網相當龐大,“三親家”都是縣級以上的領導幹部,史氏家族在當地任職科級以上幹部的就有40多人,縣級以上幹部有近 10人。正因為史青峰擁有如此豐厚的“人際關系資源”,才能在該縣為所欲為。史青峰原來是該縣審計局的幹部,壹次發怒砸了其頂頭上司審計局長的辦公桌,搶走了公章,使全局的工作陷入癱瘓,轉而當上了縣法院的審判員。此後的某壹天,史青峰夥同另壹個幹部強奸了壹個21歲的未婚女子。案發後受害者親屬壹直告了 5個多月的狀卻毫無結果。直到上級領導下定決心,重新調整了渦陽縣委、縣公安局的領導班子,史青峰才在潛逃三年後被捕歸案。在史潛逃的過程中,他在縣公安局當幹部的弟弟曾暗暗地給他送過錢,告訴他朝哪個方向逃跑;史的哥哥是縣委宣傳部副部長,也與其有過聯系。這些人都是國家幹部,但他們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62條,而且違反了《刑法》第162條。但此案暴露的事實更讓人關心的是,在史氏家族那40多名科級以上幹部和10名縣級幹部中,有多少人在任職方面違反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的規定?當地人事局和組織部門在考察他們時,為什麽對他們那並不隱瞞人的親屬關系視而不見?而安徽史氏家族其實只是無數此類事例中的壹個,在全國來說,這種事情絕對不是個別,而是帶普遍性的問題,如周北方在首鋼其父親轄下工作,首鋼黨委副書記想將其調走都難遂願就是壹例。這類將法律條文視同無物的事情表明,以中國目前的國情而論,即便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那也只是“人治的法制”,絕對不是“法制的法治”。

  正因為關系網在中國的作用是如此強大,壹個人如果成年以後,沒有編織好壹些“關系網”,其親族及社會上對這個人就會表示輕視,這個人在有困難的時候也很難得到別人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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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9-6 10:11:2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傑瑞米柯賓 于 2021-9-6 10:14 编辑

三、歷史上的“貪瀆文化”與今日尋租活動的文化淵源

上述情況的形成和中國的傳統文化有壹定關系,輕視公德重視私人關系是中國傳統人際關系的壹個特點,“禮尚往來”這壹誡律使人際關系中的利益交換具有壹種道德含義;“千裏做官為求財”則說明中國人心靈深處對在政府任職的壹種世俗看法(“經世濟民”只是儒家的道德政治理想,而不是中國人,尤其不是普通民眾的普遍理想);“法不責眾”壹方面使人們在犯罪之時有了從眾的心理基礎,另壹方面使社會懲罰失去效力。正因為如此,從文革後期以來“關系網”的形成,腐敗行為的大量滋生,在中國從未遇到文化上的反抗。更糟糕的是社會現在已出現了不以腐敗為恥,反以腐敗為榮的風氣。在沿海壹些城市的人才招聘廣告裏,公開出現這樣的詞句:與政府部門有良好關系者優先錄用。這壹廣告後面所隱藏的東西耐人尋味:無論是國營企業還是私營企業,甚至深諳中國國情的部份港臺商人,都必須賄賂各有關政府部門官員以及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人員,否則經濟活動會遇到重重障礙。試圖保持正常商業規範的公司,往往會發現自己是在和采用大量行賄手段的其它公司展開不平等競爭。這種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將公共權力視為“資本”,並千方百計以其謀取超經濟暴利的腐敗行為,使不少社會公眾產生了“在經濟發展時期,腐敗不可避免”的思想,其結果是助長了人們的玩世不恭,弱化了人們對行賄受賄行為的抵制。最耐人尋味的是,90年代以來,美國壹些公司要在中國開展業務,也開始有意識的選聘壹些中國的高幹子弟,以便在中國通過“關系”獲得壹些特權與利益。這壹事實恰好推翻了壹個非常流行的假設:國際社會普遍期望中國加入WTO以後,歐美大公司會迫使中國遵守國際規則,減少腐敗行為。而事實證明:不是歐美公司改變了中國官商結合的遊戲規則,而是他們順應了中國腐敗的社會制度環境。在這壹點上,他們正在步80年代進入中國大陸投資的香港、臺灣商人之後塵,有些公司的學習進度相當神速。

  中國的腐敗現象之嚴重,已為世界所註目。1995年,德國的哥汀根大學(Goetingen University)在壹項評估報告中列舉了全世界41個國家的清廉度,中國大陸被排名於第40位,最末壹位則是印尼,也就是說中國的貪汙腐敗程度位列第二。《經濟學人》1995年5月27日報導,香港“政治經濟風險顧問公司”發表的調查報告顯示,在亞洲地區11個國家和地區的貪瀆情況的評比中,中國大陸被排在首位。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發布的“2001年各國腐敗度指數”(The 2001 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中國的腐敗指數位列第二。華人圈的香港、臺灣的腐敗指數也都名列前茅。這就促使研究者必須考慮中國傳統貪瀆文化對今日政治的影響:為什麽中國歷朝歷代都經歷這樣壹種重復,即每壹朝代建國之初,都有那麽壹段勵精圖治、廉潔節儉的清廉時期,而經過幾十年以後,就無壹例外地陷入了貪汙腐化的泥淖之中?為什麽凡是和中國文化有關的區域,貪汙腐化就成為難以根治的社會公害?細細分析中國當前關系網的形成與其在資源分配中的作用,就能粗略把握到上述壹些文化脈絡,因為人畢竟只是歷史文化的沈澱。

  翻開壹部《二十四史》,就會發現貪汙之事例幾乎每朝每代都有,尤其是王朝末期尤甚。以與我們時距最近的清王朝為例,這壹時期的貪汙就非常有名,俗稱“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這些情形在清代譴責小說如《儒林外史》、《官場現形記》、《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中描寫得淋漓盡致。當然這還只是國人的看法,如果將這壹時期英國人寫回國去的信件相對照,就更清楚我們的貪瀆文化是怎麽壹回事了。壹些英國商人在他們的信件中說,他們踏上中國的土地之後,最頭痛的是貪瀆情形十分嚴重,無官不貪,不行賄就幾乎辦不成任何事情。官員們索賄手段有明有暗,明的公然索取酬金,間接的賄賂則需要雙方的默契與技巧。他們必須先學習解讀這種既特殊又微妙的貪瀆文化,才能在中國打開局面。寫信的英國商人還提到他的“訣竅”,就是先買通卸職的政府官員,再通過這些卸職的官員打點在任的官員,等等。這信件所言可算是外國人對晚清貪瀆文化的壹種直接的經驗性體驗。至於以後國民黨統治時期的貪瀆文化,更是人所皆知。

  如今中國這“關系網”,可推溯至“文革”後期落實政策時期,那時大家要落實政策,不少人就借助於“關系網”之威力。更兼當時經濟瀕臨崩潰邊緣,物資缺乏,表面上是按計劃分配,而實際上“灰色分配”即關系網的功能在經濟生活中起到了壹定的作用,“走後門”這個詞就是那時候的產物。所以如果將現在的“內部人控制”及種種“尋租”活動看作是改革開放的產物這種看法是片面的,至少持此論者沒有看到這樣壹個事實:現在的腐敗現象只是中國古老的貪瀆文化的壹種延續,只是轉型期既有計劃經濟體制留下的巨大遺產,又有非常多的制度漏洞,才給壹些人將國有資產轉移到私人手中提供了千載難逢的良機。

  也正因為歷史上有貪瀆文化的傳統,因此大規模的腐敗行為在中國肆虐,才根本沒有遇到文化上的反抗。而中國的實際情況還遠比沒有遇到文化上的反抗更為糟糕,不少人在腐敗行為如洪水泛濫之時,不僅沒有看到這後面隱藏的巨大危機,反而認為在中國目前的情況下,腐敗有助於消解體制內不利於改革的阻力,從而降低改革成本。最有代表性的是在中國壹直很流行的壹種看法:在改革中,經濟發展和社會平等、公正有沖突,二者是“魚和熊掌”[ii]的關系,要想達到經濟發展,必須犧牲社會公正。並引經據典地用美國、日本等國的例子來說明,在任何國家的經濟發展初期,都有過壹段非常腐敗的時期,以此來證明中國現階段的腐敗現象無可避免,是改革必須付出的社會代價,甚至是經濟發展的壹個先決條件。這些觀點經過壹些從西方留學歸來的經濟學者們引經據典地反復論證,廣泛宣傳,幾乎成為社會共識,並被當作是西方經濟學的“經典命題”。不幸的是,大量事實非常確切地證明了腐敗只耗費資源而不創造社會財富,並不能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且由於腐敗行為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方面,導致了分配的不平等和收入的集中化,最後阻礙了經濟改革的有效進行,並強烈地影響了民眾參予改革和發展的積極性。

  四、尋租活動的社會成本

  認為用腐敗來消解舊體制的力量,在所有的改革方式中“成本最小、效益最大”,其實是種誤解。許多事實都證明,腐敗的泛濫使社會付出了昂貴的“成本”,而且這種“成本”怎樣評價都不過份。這種成本首先表現在對政府機能的侵蝕和對社會資源的巨大耗費上。各級政府都有人不遵守政府的規章和指令,不惜犧牲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以換取壹己的私利。他們與企業界、商業界的人士串通壹氣,使不少經濟發展的收入和財富進入了他們個人的腰包。在掌握公共資源的部門,這種侵蝕顯而易見。如前所述,上百萬元、上千萬元的貪汙受賄大案、要案都出在這些部門,就是明顯例證。這即意味著,在企業界人士通過關系網進行種種非市場交換,也就是權錢交換的同時,人民為之付出了沈重的代價。這些代價包括:公共服務質量低劣,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這幾年在建築行業中出現的大量問題。由於不少發包者的貪汙行為,使許多不合格的建築隊能拿到工程項目,最終結果是導致工程質量低劣,房屋倒塌,危害了社會公眾的生命財產。筆者曾與將近20余位包工頭交談,據他們透露,工程承包款的30%都必須用來打通各個關節,從發包方直到質量檢查部門,每個環節都需要拿錢打點,每個環節需要多少錢也已經形成了參與者心知肚明的 “行規”。正因為太多的錢花在行賄上,這些包工頭不得不偷工減料,以保證足夠的利潤。

  由於尋租活動的肆虐,中國政府宣稱的許多意在改善人民生活的改革,最後都沒有達到原定目的。最可以用來說明問題的例證就是第二章談到的“圈地熱”。從中國的現實出發,由於國家對土地擁有高度壟斷權,因而是土地的管理者,同時也是土地買賣這壹遊戲規則的制訂者;另壹方面,土地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而具有資源和資產的雙重性,這就要求政府在土地市場化過程中,必須通過宏觀調控手段來規範市場行為,以保證市場的公平、公正與平等。但是由於尋租活動在圈地過程中所起的惡劣作用,使得這次城市土地制度改革連它的最低目標──為國家積累建設資金和解決城市居民的住房困難都沒有達到。大量資金在中間環節流失,肥了和土地有關的貪官汙吏的私囊,而政府今後數年內卻將為解決這兩大問題的後遺癥:資金饑渴和住房緊張而付出代價。

  要言之,權力參與分配的直接後果是:少數執掌權力和接近權力中心的人通過“按權分配”在短期內積聚起巨大的財富,其財富增長速度遠遠超過利潤率較穩定的發達國家,導致收入高度兩極分化。壹位名叫陳宗勝的研究者專門研究過黨政官員經濟犯罪對中國收入分配的影響,並列出下表:

  表4~2      黨政官員經濟犯罪對中國收入分配的影響  黨政官員犯罪率(%) 基尼系數 上升數 上升率(%)  5  0.298 0.0019 0.64  10 0.2998 0.0037 1.25  15 0.3016 0.0055 1.86  20 0.3033 0.0072 2.43  25  0.3051 0.009 3.04  30 0.3069 0.0108 3.65陳宗勝指出,根據1987年統計年鑒的數據,當年城鎮科處級以上幹部正常的合法收入平均每年1,000多元,處於當年的中上水平。從該收入檔次對應的人口比重上減去犯罪人員的人口比重,加在人均收入4,000元(等於1,000元正常收入加上3,000元非法收入)所對應的人口比重上,然後計算各收入層次的收入比重和收入分配基尼系數,得出如上表列出的結果。表中數據表明,若以最低犯罪率5%測算,將使收入分配差別擴大0.0019,上升率為0.64%;若按較保守的10%計,收入分配差別將擴大0.0037,上升率為1.25%;若按30%計,將使收入差別擴大0.0108,上升率為3.65%。[4] 按照他的研究方法推算,中國的基尼系數在90年代中期就超過0.5。

  必須註意的是,這裏列舉的只是在貪汙腐敗遠不如90年代後期以後這樣嚴重的1987年的統計數據,而到了90年代以後,權力尋租活動早已不象當年那樣“猶抱琵琶半遮面”,行賄受賄數額也比80年代大得多。但上述表格完全可以為權力市場化導致收入差距擴大提供壹個統計學意義上的參考。

  這種“成本”其次表現在意識形態方面,具體壹點講就是社會成員是非感的喪失。在錯綜復雜、互相利用牽制、與政治經濟權力共生的龐大的“關系網”體系的籠罩下,利用權力為自己謀私利的行為已經成為社會風尚,人們對提高個人收入的“灰色行為”甚至“黑色行為”──亦即種種利用職務和職權為自己謀私利的行為采取了驚人的寬容和默許。不僅謀私者心安理得,而且還不用受到輿論的認真譴責,因為這些行為並不直接侵害到社會成員的私人利益。從1996年曝光的山東泰安市以市委書記胡建學為首的分利集團的所作所為中,就可以看到中國政府官員們如何結黨營私,肆無忌憚地謀取私利。而且這種例證並非“孤證”,幾乎每個省都有。

  到了90年代,中國的精英階層幾乎掠奪了經濟發展的全部成果,邊緣化階層日益龐大。上行下效,流風所及,中國社會風氣空前敗壞,群體犯罪現象相當嚴重。壹些集體為了謀取私利,結成團夥行賄受賄;壹些地方為了狹隘的地方利益,集體制假售假、盜挖古墓、集體走私、販賣人口、開辦妓院、集體搶劫偷盜──這種情況在農村尤其嚴重,往往壹個地方的居民或壹個家族的成員就構成了壹個犯罪集團。安徽省渦陽縣茅庵趙村位於河南省永城縣、安徽省渦陽、濉溪兩省三縣交界之地,自1989年該村村民趙金方、趙明、趙良才等人開始進行買賣人口的犯罪活動以來,不斷有村民加入這壹犯罪活動,至案發時為止,據查有80%的村民參與拐賣婦女。他們或者兄弟聯合,或是夫妻攜手,或合家出動,或內外勾結,形成了以趙村為中心的拐賣婦女“專業批發市場”,周圍6個村、鎮及與其接壤的河南省、江蘇省、山東省的部份縣、市都涉足其中,形成了販賣、接送、中轉、收買的“網絡服務”,每天都有好幾批被拐婦女送入趙村,這些被拐賣的婦女,大多數都是被人販子強奸後再賣掉。人販子擁有自制的土槍、雙管獵槍等殺傷性武器和吉普車,氣焰十分囂張。7年來,趙村儼然成了“拐賣婦女的自由王國”,該村有錢有勢的人都是靠出賣靈魂拐賣婦女起家,人稱“中國第壹賣人村”。類似趙村這樣的拐賣人口專業村,在中國還破獲了好幾個。[5] 但更讓人吃驚的還不是拐賣人口這種逼良為娼的現象,而是對賣淫致富的認同。湖南漵浦低莊鎮25個村落裏竟活動著上千個以拐賣婦女維生的“雞頭”,專門以鄰居、同村人以及親戚的幼女為拐賣對象,壹度使得家有女兒的農家人心惶惶。這些“雞頭”背後有當地基層政府官員暗中支持,其活動是半公開的。當地人開始是對這類拐賣人口的行為表示憤恨,但後來被拐的女兒們陸續寄錢回家,使壹些農家迅速走上了“脫貧致富”的道路,其他農家竟在羨慕之余,主動求“雞頭”幫忙,將女兒帶出去“掙錢”。與此同時,中國重視兒子的傳統生育文化也變成了“不重生男重生女”,娶妻者往往也要“賣相好的”,以便讓妻子賣淫掙錢。壹位多年來與 “雞頭”作抗爭的鄉間老人則被當地農民斥為“多管閑事”,被當地警察找個借口送進監獄。[6] 這種全社會性的道德敗壞,可以說是前所未有,有人形像地將之概括成“有肉的賣肉,有靈魂的賣靈魂”。

  最有警世意味的是壹些靠吃國有資產或鉆體制縫隙挖國有資源發家、後來開辦自有企業壹展“鴻鵠之誌”的私營企業主們,現在也在為自己如何約束下屬行為在發愁。筆者認識好幾位這樣的董事長和總經理,自辦企業以後,業務越做越大,必須找人管理經營,但就是找不到辦法有效地約束其下屬的行為。如壹戴“紅帽子” [iii]的太業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壹位經理去做上海分公司總經理,壹直只聽到那邊捷報頻傳,說是賺了多少,兩年以後,卻發現從銀行借貸的3,000萬全花沒了,只留下這位經理花出比購買時市價高出不少的幾套房子和壹個期貨交易所的席位,買時的價錢比壹年後的市價高出差不多三分之二,除了市場行情變化導致的損失之外,其余的都成為“回扣”等費用被不明不白地吃掉了。這位被委任的分公司經理精通法律:現有法律中的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對他不適用,因為他拿的是 “紅帽子”私營企業的錢。太業公司還在湖南與當地企業合作開辦了壹家“五通股份有限公司”,聘用當地壹位政府官員做經理,這位經理上任時兩手空空,經營三年多,等自己家中有了豪宅、私家車時,註入企業的上千萬資產和貸款也都已消耗得差不多。這位經理看看沒有什麽油水了,就遞上辭呈,準備回歸自己原在政府中的職位上去,私下裏還這樣對別人說,“他(指董事長)有什麽好來說我的?他起家還不是靠這樣,我拿的哪比得上他拿得多。”筆者將這些靠“灰色行為”起家,但又敗在別人的“灰色行為”手下的現象稱之為“多年打老鷹,卻被鷂子啄瞎眼”,可算是“成也腐敗,敗也腐敗”的壹種“天道循環”。[7]

  ──如果說社會為此付出的經濟代價在今後幾年中多少可以得到彌縫和矯正的話,那麽要擺脫目前這種道德無秩序狀態,並建立壹種新的社會道德秩序,就比修復經濟要艱難得多,往往是窮數代人之努力也收效甚微。腐敗行為泛濫成災,最大的受害者其實只是人民。在目前這種情況下,如果還對腐敗問題持掉以輕心的態度,並以壹種短視的功利態度將它使某壹集體、某壹個人獲利作為腐敗有利無害的依據,論證它在中國經濟體制轉換中所起的作用是“成本最小,效益最大”,最終只會使為害己烈的腐敗滲透民族靈魂,成為難以治愈的社會頑癥,每個人都會身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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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6 10:12:3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傑瑞米柯賓 于 2021-9-6 10:15 编辑

五、建立道德和政治責任是改革成功的關鍵

  在瓜分計劃經濟體制龐大遺產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大量尋租活動,使中國的市場化進程嚴重偏離本應達到的社會目標。發達國家民主化進程的歷史表明:新生資產階級總是先有了經濟實力,再爭取經濟權力。鑒於此,在80年代初期,許多知識分子曾充滿希望地幻想:隨著民間經濟力量的日益壯大,以經濟權力來削弱非經濟權力,會使民主與法制的進程加快。但嚴酷的現實卻沒有按照人們的想象發展,生活中大量權錢交易活動,使得人們不得不認知這壹現實:有權才能有錢,只有依附於權力才能發財致富,這樣反而進壹步刺激了官本位意識在新的社會條件下畸型發展。國際經驗和中國的現實均證明,權力壟斷社會生產要素對市場經濟的危害,特別是對收入分配的危害,比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經濟性壟斷所造成的分配缺陷危害更大。這種體制繁生出大量官商、官倒及依附於權力階層的“中介人”。這些人共同謀取財富,其相互勾結使權力結構更加強化,成為經濟發展和政治體制改革最大的阻力。

  關於腐敗產生及如何克服腐敗的問題,人類歷史中壹直都有壹些傑出的思想家窮畢生之力加以探討,被譽為“政治學之父”的馬基雅弗裏(Nicclo Machiavelli)就是世界上第壹個深入研究腐敗問題的思想家。他在分析了15世紀意大利的社會情況以後,認為產生腐敗的原因有幾個,包括社會的不平等,人的私欲,權勢者為滿足自己壹已私利的權勢欲,等等。針對當時意大利的社會情況,他提出了消除和防止腐敗的辦法,如依靠領導者的自律為公民作出良好的榜樣,依靠法律規範人們的行為,依靠有效的監察制度,依靠相互制衡的政治制度,等等;最重要的是他還提出了依靠改革來防止腐敗的思想。馬基雅弗裏明確指出,國家政權如果長期不予更新,必然會走向腐敗墮落,“因為隨著時光的流逝,德性必然腐化,如果不加以治療,這種德性的腐化必然會導致政體的毀滅”。因此他主張經常革故鼎新,為國家註入新的生機,通過種種興利除弊之舉來克服腐敗,使國家歷久不衰。馬基雅弗裏對腐敗危害性及其根源的認識,不僅震撼了他的同代人,使人們開始正視腐敗的災難性後果,還為後來西方國家的政治學說開創了新的研究方向。此後以自然法三權分立學說為理論基礎,以反腐敗為主要目的的西方廉政思想,以及“廉潔政府”理論的盛行,溯其思想源流,都會看見馬基雅弗裏的影響。

  瑞典經濟學家、1974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岡納·繆爾達爾(Gunnar Myrdal)在對南亞諸國進行了長達15年的實地考察之後,出版了他的姐妹篇名著《亞洲的戲劇:南亞各國貧困的考察》(Asian Drama: An Inquiry Into the Poverty of Nations)與《世界貧困的挑戰》(The Challenge of World Poverty)。在這些著作中,他提出發展中國家現代化進程中所遇到的普遍問題:軟政權化(Soft State)和分利集團。他認為,所有的發展中國家的政府都屬於“軟政權”,這種“軟政權”有幾大基本特徵:缺乏立法與具體法律的遵守實施,對法律的解釋有很大的隨意性和松弛性,各級公務員普遍不遵守交給他們的規章與指令,並且常常和他們本應管束其行為的有權勢的人們與集團串通壹氣;社會成員之間常利用各自掌握的資源,在違反和抵制法規的基礎上,為壹已私利進行交換,亦即存在反法制的互利性;這種以貪汙、腐敗為基本行為模式的軟政權行為有著互誘性和積累效應,對包括下層階級在內的各社會階層有著很強的滲透性。蕭功秦曾長期研究發展中國家的現代化問題,針對上述現象,他指出,在這種以權錢交易為主要特徵的 “軟政權”模式下,很容易形成各種分利集團,而這種分利集團壹旦形成,必然會利用自己壟斷的各種資源,通過種種尋租活動獲取非法利益,而這些尋租活動又必然導致這些發展中國家進壹步軟政權化。“如此惡性循環,壹旦這種惡性循環發展到壹定程度,壹個國家的政府將面對這兩大陷阱的相互溝通而無能為力。”[8] 從中國現在的實際狀況看來,這種分析正好切中要害。

  如何遏制腐敗,防止進壹步“軟政權化”,阻止分利集團與政治結盟,在中國目前其實己經是關系到國家前途的關鍵問題。正是在這壹問題上,中國已經泥足深陷:由於在政府和企業這兩大科層組織中擁有權力的大小決定了獲得財富的多寡,所以不少政府公務人員不是去考慮如何加強為社會及公眾服務,企業負責人不是去考慮如何增加生產,改善本企業的經營管理,而是花費大量精力去進行權力的角逐。這些都極大地損害了社會基本單元的工作動機,侵蝕了人們的社會道德和政治責任感。

  有人根據新加坡的經驗總結出,中國目前腐敗成風,主要是因為公務員的工資太低,“便宜沒好貨”,“貪汙受賄、謀取各種特權和好處便成了低工資的壹種雖然不合法但卻合理的必然的補充”。言外之意,當然就是說只要對公務員實行了高工資制,貪汙腐敗之風就會得到遏制。

  對這壹看法,作者不敢茍同。因為中國目前的腐敗之風並不是依靠對“人民公仆”實行高工資制就可以解決的,歷史上清代的“養廉銀”制度也沒有養出幾個清官就是明證。再則欲望無止境,近幾年頻頻曝光的數百萬元乃至數千萬元、上億元的貪汙案,證明中國的貪瀆者依靠貪汙所獲得的財富之巨,即便是享受高薪的新加坡公務員們也無法望其項背。加之中國貪汙腐敗受懲率特別低,客觀上也助長了貪汙腐敗之風。總之,在不改變現有政治制度的情況下,只要貪汙腐敗的收益遠遠高於成本(受懲率),在中國實行公務員高工資制,恐怕無法遏止公務員們的貪欲,所以這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

  繼馬基雅弗裏之後,法國著名哲學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在《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the Laws)壹書中指出:“壹切有權力的人都愛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經驗。防止權力濫用的辦法,就是用權力約束權力。權力不受約束必然產生腐敗”。這些年反貪汙腐敗的各種“陽光法”雖然在不斷出臺,檢察部門、監察部門、紀檢部門、反貪局等“意在用權力約束權力”的機構也在疊床架屋般不斷成立,但貪汙腐敗之風卻越演越烈,成了壹種蔓延全社會的“政治之癌”,每壹個新創設的機構不但沒能起到其創立時設想的作用,反而只給這些部門的官員提供了貪汙受賄的機會。如果推根溯源,問題的關鍵就在於中國還是“人治的法制社會”,政府權力大於法律權力,政府官員可以淩駕於法律之上。到了90年代中後期,左右政府公共政策的主導力量已經是中國的強勢精英集團,向“法治的法制社會”演進在中國已經成了壹個遙不可及的目標。

  如何才能遏止目前這種賄賂公行,腐敗成風的局面?筆者認為,這不僅有賴於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還有賴於在社會公眾中建立現代化的道德和政治責任感。現行制度的缺陷比較容易理解,如前所述,中國目前尋租活動的猖獗,從制度上來說,主要是源於資源分配大權掌握在根本不受任何監督的各級政府手中,“權力腐蝕人,極端的權力極端地腐蝕人”,這方面的問題壹方面有賴於建章立制,讓制度來約束人,使人們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活動;另壹方面則是要盡快使政治權力從經濟活動中退位。否則掌權者中就會出現“前車”不遠,“後車”又覆的現象:首都鋼鐵公司下屬的北京鋼鐵廠廠長管誌誠因貪汙受賄被處以死刑,管的繼任者緊接著步其後塵;貴州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董事長閻健宏屍骨未寒,接掌其位置的向明序又走上她的老路。用時下流行的話來說,這是“硬件”建設,這方面各國都有壹些經驗可以借鑒。然而最困難的問題卻不在這方面,而是在“軟件”方面,即如何建立道德和政治責任感的問題。再好的制度也必須依賴人去執行,人的素質在許多情況下,往往是關鍵。以制度創新和明確財產關系為主要觀點的制度經濟學派代表人士、1993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道格拉斯·C·諾斯(Douglass C·North)在觀察了東歐和中國的經濟改革以後,認為迄今為止,人們尚未找到壹種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有效藥方。但通過己有的經驗研究,這樣幾個方面是很重要的:第壹,建立有效的經濟市場;第二,建立有效的政治市場,即政治體制;第三,經濟市場和政治市場的有效協調;第四,宏觀經濟政策與政治市場、經濟市場的互相協調。這裏所談的四點其實就是壹點:制度建設。與此同時,他還提出了壹個十分重要的概念:路徑依賴(Path Depends)。這壹觀點非常強調壹個國家在制度改革過程中歷史習慣因素產生的影響。他認為,如果壹個國家不知道自己過去從何而來,不知道自己面臨的現實制約、傳統影響以及文化慣性,就不可能知道未來的發展方向。

  中國政府聲稱他們目前正在進行法制建設。據統計,1997年到1998年這壹階段平均每18天就公布壹項新的法律,但這些法律形同虛設。事實上,許多問題並非無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法律要從紙上的文字變成現實,看來還有壹段漫漫長路。而從終極意義上來說,所謂制度建設其實也就是壹種文化建設。基於此,在中國進行經濟改革與建立各種法規法律的同時,如何在國民中,尤其是在政府公務員中建立道德和政治責任感,至少和經濟改革、建章立制同等重要。

  對中國的思想家們來說,還有壹個要傾註全力研究的問題則是:考察中國現時所依賴的“路徑”,即歷史文化源流,有助於判斷中國究竟有沒有可能成為壹個“法治的法制社會”,而不是壹個“人治的法治社會”。因為這兩種社會的治理方法完全不是壹回事。可以說,解決好這壹理論問題,是解決現在中國所有問題的基本認識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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