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这位钢琴家加入了某个属于私人的演出团队,不再能够自由地决定劳动过程,而是根据团队管理者(老板)指派提供钢琴演出,收入完全由团队设置的工资决定。此时钢琴家的劳动是否产生价值?凭直觉或是劳动产出判断,由于形式似乎并未发生质的变化,答案应为“没有创造价值”。但自然科学的发展历程提醒我们,内容往往比形式更加关键。此时钢琴家的劳动,就整体过程实质存在两个交换。一方面,钢琴家以劳动力的形式同管理者给予的工资交换;另一方面观众将自己的收入同以演出团队整体名义提供、由钢琴家实际完成的演奏服务交换。这两个交换是否只是单纯的想象呢?它可以通过如下事实得到验证。我们去剧院观看一场演出,门票费是支付给剧院方呢,还是直接支付给演出者呢?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前者。这就表明观众交换的并非钢琴家劳动力而是钢琴家劳动的产品。钢琴家的劳动产品进入交换成为商品当然证明钢琴家的劳动创造了价值。或者有反驳观点认为剧院方只是中介,观众的收入通过管理机构转移给实际劳动者。但市场上大多数私人经营的团体,难道不是存在一个其视为生命、称为“利润”的东西吗?难道对于这个团队的老板而言只是左手收集观众的门票费、右手再将其如数转交给钢琴家吗?自然不是的。这就表明观众购买钢琴家的劳动产品而非钢琴家的劳动力,钢琴家的劳动产品价值必然要大于其劳动力的价值以提供一个通常称为“利润”的东西。这一“利润”就其实质属于价值,为了与一般的价值相区别称为“剩余价值”。如果不是存在能提供这种“剩余价值”的能力的话,他当然也就不可能被雇佣了。 现在考虑一个相似的、同属于“纯粹的服务类劳动”的例子——大型超市的收银员。收银员收银过程,同时也是用户获取“收银服务”的过程。那么这种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也许答案是肯定的,毕竟在形式上同“钢琴家在团队里的演出”完全一致,同样存在雇佣关系。但消费者在超市结算时一般不会为“结算服务”单独支付。这在某种程度上表明收银员的劳动产品并不作为单独的商品发生交换。另一方面如果说收银员的劳动创造的价值构成了交换中的商品总价值的一部分而不单独列出,那么这一价值也是不必要的。随着技术进步,部分超市开始采用机器结算的方式。那么机器创造了价值吗?答案立刻明确了,因为“价值”本身是针对人的。由此证明,假定场合中收银员的劳动不作为商品形成的必要条件。即便不存在这种劳动,商品依旧成为商品。所以案例中收银员的劳动不创造价值。 截至目前的分析表明,创造价值的劳动一定是形成商品的劳动。同时尽管概念上较为清晰,但一旦进入实践层面,判断“何为创造价值的劳动”就存在着复杂性。那么是否可以提出一种相对明确的判断方法,从而降低区分的困难度呢?如果要进行类似的尝试,就必须再次回到对于劳动的考察中去。 |
图 1 商品经济劳动分类
3 什么样的劳动创造价值?
前文中为了论证“劳动不一定创造价值”,举了个人为满足自己需要而劳动的例子。是否表明为他人需要而劳动一定创造价值呢?粗略地看答案似乎是肯定的,因为在市场经济下,不同个体间劳动和需要的匹配一般通过交换的方式进行。但稍加探究就会发现这种论断是站不住脚的。一位厨师为家人制作食品固然是为他人需要而劳动,但他的劳动产品(食物)并没有进入交换过程,不成为商品,因此没有创造价值。价值一定是与商品联系在一起的。判断一项劳动是否创造马克思主义范畴下的“价值”,首先要看该劳动的产品是否成为商品。仍以厨师的劳动为例,如果他将满足了家庭需要以外还有剩余的食物拿到市场上出售,则可以认为他的劳动创造了价值。这也表明,创造价值的劳动并不局限于劳动的特定形式。某种特定的劳动既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创造价值,也可以在其他条件下表现为仅创造使用价值。理论层面上创造和不创造价值这两种劳动存在清晰而明确的界线,在实践层面却可能体现为形式相同的特定劳动。
通过厨师制作食品的例子,还可有更深层次的思考。如果产品为实物的劳动便于判断是否创造价值的话,常用的产业划分方法所认定的第三产业中,许多行业涉及的劳动并不以实物为主要产品,例如律师、医生、教师、演员等。上述劳动之所以增加了分析的难度,是因为劳动过程本身和其劳动产品的消费过程交织在一起,而不像实物生产那样存在着相对明确的时空分离。对于这种劳动而言,生产过程就是消费过程,如马克思在分析交通运输业时所说,“运输业所出售的东西,就是场所的变动……这种效用只能在生产过程中被消费;它不是一种和生产过程不同的,只有在生产出来之后才作为交易品执行职能,作为商品来流通的使用物”[3]。在这里,借鉴相关研究工作,将生产和消费间不存在明确的时间意义上的分离、且不以实物为主要产出的劳动定义为“纯粹的服务类劳动”[4],以区别于餐饮业等多少有实物产出、或程序编写等不以实物产出为主但存在生产和消费分离的服务类劳动。对于纯粹的服务类劳动,该如何判断其是否产生价值?
设想如下情境,一位在市场上以个体存在的钢琴家为观众进行私人付费演奏,而他演奏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具体由观众提供还是自己准备在此是无关紧要的。仍然采用劳动产出分析的方法判断其是否产生价值。钢琴家劳动的产物,如果说是一段演出,那么只有在这段演奏被以除现场表演外的其他形式记录下来的情况下才存在着劳动的客体化;如果是使观众获得精神享受的话,确实是相对于演奏者自身的一个独立对象,但这一对象对观众而言仅具有使用价值层面的意义,不成为商品。马克思本人有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来论证类似的情境中劳动不作为价值生产过程而存在:“……这就好比我在饭店里吃的一顿午餐本身,不能使我再购买和吃一顿相同的午餐一样”[2]157。“午餐本身”对“我”只是使用价值,“我”并没有通过“午餐本身”获得价值。所以钢琴家的劳动没有产生价值。
尽管上述情境中钢琴家的表演并不产生价值,但就观众观看演出的整个过程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交换。观众以货币形式对钢琴家进行支付,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他支付的货币所对应的价值量,一定等于某种商品的价值(假设价值等于价格)。劳动本身不是商品,劳动也没有产出商品,而我们的观众又确实交换到了一种商品。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在于为观众提供钢琴演奏。更抽象地表述是,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在于能够劳动。同时商品必须首先作为产品而存在,哪种产品的使用价值是能够劳动呢?人能够劳动,在于人拥有劳动的能力。因此观众交换到的,实质上是钢琴家的劳动力。钢琴家劳动力的价值,由维持他的生活或者说把他生产出来所必需的生产费用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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