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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三年困难时期的人口变动(1959-1961年)

2019-12-12 10:30|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30914| 评论: 0|原作者: 孙经先

摘要: 1954~1959年我国从农村到市镇的人口大迁移中,出现“迁移重报”人口1162万,同一时期还出现“死亡漏报”人口750万,上述人口1912万的户籍在1960~1964年期间被注销。而且1960~1964年我国市镇人口大精简中,出现“迁移漏报”人口1482万。这些原因造成我国1960~1964年户籍统计人口减少量高达3394万。
文章原载于《经济纵横》2014年第5期
关于我国三年困难时期的人口变动(1959~1961)
孙经先
(江苏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摘要:1954~1959年,我国从农村到市镇的人口大迁移中,出现“迁移重报”人口1162万,同一时期还出现“死亡漏报”人口750万,上述人口1912万的户籍在1960~1964年期间被注销。而且1960~1964年我国市镇人口大精简中,出现“迁移漏报”人口1482万。这些原因造成我国1960~1964年户籍统计人口减少量高达3394万。一些论者将其归结为是由三年困难时期“数千万人非正常死亡”造成的,这是错误的。因为户籍统计数字的减少,并不就是这一时期实际人口的减少。对我国1954~1982年人口数据进行调整,估计出我国三年困难时期“超线性死亡”人数为366万,其中由于营养缺乏的原因而死亡的人数约为250万左右。
关键词:三年困难时期;非正常死亡;人口异常变化;户籍人口;人口迁移
中图分类号:C9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4)05-0001-15
 
国家统计局1983年公布了我国1949~1982年每年的人口数据(以下简称“国家统计局人口数据”)。[1]这一数据显示,1959~1961年我国三年困难时期出现人口大幅度异常减少的情况,其中最突出的是1960年比1959年净减1000万。这些数据公布后引起重大反响,国内外一些论者对此进行研究,认为我国三年困难时期出现“数千万人非正常死亡”的重大事件。这一观点在国内外广泛流传。三年困难时期我国究竟是否有“数千万人非正常死亡”,已成为新中国历史上一件重大的历史公案。这一历史事件已过去半个世纪,它的真相应在当代得到揭示。
一、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发展变化和基本内容
1983年前后,担任国家统计局局长的李成瑞明确指出:“我国经常性人口统计资料,是通过公安部门的户口登记取得的。关于‘大跃进’和随后的经济困难时期的户口登记数字,长期没有公布。……直到1983年,国家统计局……第一次向国内外公布了1949年到1982年户口登记的每个年度的人口数字。”[2]这明确告诉人们,国家统计局人口数据是户籍统计数据。
户籍管理制度的发展变化和基本内容,毫无疑问会对户籍统计数据产生重大影响。为科学研究国家统计局的人口数据,得到三年困难时期我国人口变动的真实情况,必须了解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发展变化和基本内容,并按户籍统计数据的特有规律,分析造成三年困难时期我国户籍人口数据急剧变化的真正原因。1949年以前的近百年,我国一直处于战乱中,全国范围内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户籍管理。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逐步建立新的户籍管理制度。这一过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一)1958年以前为第一阶段
1950年10月,公安部召开第一次全国治安行政工作会议,规定户籍管理工作“先在城市做起,农村户口工作,可从集镇试办,然后逐渐推广”。1951年7月,公安部颁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户口管理制度得以建立,而此时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户籍管理,仅仅处于一种“可从集镇试办”的阶段。1953年,我国进行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摸清了人口的真实情况。在这次普查基础上,农村地区建立了简易的户口登记制度。1954年,原内务部颁发《户口变动统计表》,全国统一实行户口统计年报制度,从此我国开始有全国户籍统计数据。[3]但这期间的户籍统计数据依然不完整。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要求“争取在几年之内,将经常的户口登记制度逐步地建立和健全起来。”[4]这表明,自1956年及随后的几年内,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才处于逐步建立和健全过程中。
(二)1958年以后为第二阶段
1958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户口登记条例》),确立完善的户籍管理制度。这一条例的颁布“是全国城乡统一户籍管理制度正式形成的重要标志,也是当代中国户籍管理制度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5]这样,我国没有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的局面,在1958年宣告结束。这一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实际实施的时间,正是1960年前后的三年困难时期。当时,四川省是我国人口第一大省,1960年初,中共四川省委下达“关于加强户口管理人口统计工作的指示”,要求开展人口普查工作,加强人口统计工作。[6]这表明,四川省实施这一条例的时间是1960年前后。山东省是全国人口第二大省。1959年9月,中共山东省委决定在每个人民公社配备专职户籍员,并在全省农村开展一次户口普查。[7]这表明,山东省实施这一条例的时间是1959年9月以后。这些情况说明,全国范围内实施这一条例的时间是在三年困难时期。这标志我国户籍管理制度发生了根本性重大变化。这一变化必定会对三年困难时期的户籍人口统计数据产生重大影响。但这一影响被一些研究这时期我国人口变动问题的论者完全忽视了。
《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对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基本内容如下:[8]
1.“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公民在发生出生、死亡、迁出和迁入事项时应当进行相应的户籍登记。“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①]
2.在农村地区(城市地区的基本原则是一样的),乡、镇人民委员会“建立乡、镇户口簿”,“乡、镇户口簿登记全乡、镇的常住人口”。这表明,该乡、镇人口总数的确定是以乡、镇户口簿登记的内容为依据。
3.乡、镇人民委员会建立“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登记册”,“随时登记变动人口,以掌握人口变动情况。”这表明,该乡、镇人口变动数字的确定是以“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登记册”登记的内容为依据。
4.“乡、镇户口簿登记全乡、镇的常住人口,并且根据人口变动,随时填入或者注销”。这表明,该乡、镇的户籍人口总数随着户籍人口变动而随时变动。
5.户口登记的统计时间每年一次,乡、镇等地区应当在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全年户口变动数字(本辖区的出生、死亡人数迁出、迁入本地区人数和本辖区岁末人口数)统计报县,然后逐级汇总报内务部(后改为报公安部)。
由上述规定可知,对于一个乡、镇,只要有上一年的岁末人口数和当年的人口变动(出生、死亡、迁出和迁入)数字,则该乡、镇当年岁末人口数就可以由以下公式表达:当年岁末人口数=上一年岁末人口数+(当年出生人数―当年死亡人数)+(当年迁入人数―当年迁出人数)。这表明,该乡、镇“当年岁末人口数”数据的形成过程,与人口变动(出生、死亡、迁入和迁出)数据的采集过程应是一个统一过程,该乡、镇“当年岁末人口数”不需要另行独立采集。这是户籍人口统计数据的一个基本特点。认识这一点,对研究国家统计局人口数据和三年困难时期的人口变动具有决定性意义。而一些论者在研究三年困难时期人口变动问题时,否认国家统计局人口数据是户籍统计数据,否认岁末人口数据的形成和人口变动数据的采集是一个统一的过程,并且从这一错误认识出发,对三年困难时期我国人口变动做出错误判断。对于他们错误的剖析,我们将另行评述。
二、国家统计局人口数据中的重大矛盾及产生根源
对一国某一时期的人口数据,我们把“‘这一时期结束时人口总数’减去‘同一时期开始时人口总数’”称为这一时期的“人口总数增长数”,而把“‘这一时期出生人数’减去‘同一时期死亡人数’”称为这一时期的“人口自然增长数”。理论上讲,在不考虑国际移民的情况下,一定时期内一国的“人口总数增长数”应当等于同期的“人口自然增长数”。
1953~1982年,我国国际移民人数很少,可以忽略不计。但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人口数据中,存在重大矛盾。即在1954~1982年的大多数年份中,“人口总数增长数”和“人口自然增长数”这两个应当相等的数字之间出现巨大差异。我们首先要探讨这一重大矛盾产生的真正原因。这里需要引入“人口异常变化数”的概念,我们将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得到的数字,称为某年的“人口异常变化数”,即人口异常变化数=人口总数增长数-人口自然增长数。其中,人口异常变化数大于零称为“人口异常增加”,小于零称为“人口异常减少”。首先对1954~1982年我国人口异常变化情况做一个初步分析。之所以把1954年和1982年作为研究的起点和终点,是因为在1953年和1982年分别进行了第一次和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这两次人口普查的质量得到公认,为研究这期间的我国人口变动树立两个“基准”。
表1 1954~1982年我国人口异常变化数(单位:万人)[②]
年份岁末人口数人口总数
增长数
人口自然
增长数
人口异常
变化数
人口异常
变化累计数
195358 796   0
195460 2661470146644
195561 46511991233-34-30
195662 828136312709363
195764 65318251479346409
195865 99413411124217626
195967 20712136775361162
196066 207-1000-304-696466
196165 859-348249-597-131
196267 29514361794-358-489
196369 17218772270-393-882
196470 49913271927-600-1482
196572 5382039202613-1469
196674 5422004192876-1393
196776 36818261927-101-1494
196878 5342166212145-1449
196980 6712137207661-1388
197082 99223212114207-1181
197185 22922371954283-898
197287 1771948191038-860
197389 21120341842192-668
197490 8591648157474-594
197592 42015611438123-471
197693 71712971178119-352
197794 97412571138119-233
197896 25912851147138-95
197997 5421283112515863
198098 70511631160366
1981100 07213671440-73-7
1982101 5411469146181
 
由表1可知,这期间我国大多数年份,户籍统计都出现数量巨大(绝对值超过100万)的人口异常变化情况,特别是1960~1964年连续出现数额巨大(绝对值都在350万人以上)的人口大量异常减少情况。国家统计局人口数据中的这一重大矛盾,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得到科学解释,成为“数千万人非正常死亡”这一说法在学术上长期广泛流传的主要原因。下面分析户籍统计“人口异常变化”的根本原因。
国家统计局人口数据是户籍统计数据。户籍登记中与人口数量有关的内容是出生登记、死亡登记和迁移登记。如果某人在1956年死亡,但没有在当年进行死亡登记,而是到1960年才以死亡注销户口,则称这个人在1956年“死亡漏报”,在1960年“死亡补报”。如果某人在1960年出生,但没有在当年进行出生登记,而到1963年才以出生登记户口,则称这个人在1960年“出生漏报”,在1963年“出生补报”。如果某人1957年迁移,在原居住地没有注销户口,又在迁移地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即他有两个户籍),到1960年这两个户籍之一被注销,则称这个人在1957年“迁移重报”,在1960年“迁移重报注销”。如果某人1963年迁移,在原居住地注销户口,但没有在当年办理迁入手续,而到1970年才办理这一手续,则称这个人在1963年“迁移漏报”,在1970年“迁移补报”。实践中还可能出现虚报户籍的现象,如为某种需要,对不存在的人进行户籍登记,或者没有迁移行为而重复登记户籍(登记时不涉及人口出生)。这些情况对人口异常变化的影响与迁移重报相同,我们不再单独讨论,而是把它们合并到迁移重报中。在实践中,还有迁移时没有办理迁移手续而被注销户籍的情况,这对户籍统计人口异常变化的影响与迁移漏报相同,我们也不再单独讨论而把它合并到迁移漏报中。[③]
如上说述,对户籍统计数据来说,“当年岁末人口数”的形成过程与人口变动(出生、死亡、迁移)数据的采集过程是一个统一的过程。从这点出发,利用数学方法,可以证明一个基本结论:对户籍统计数据来说,每年的人口异常变化数由该年“迁移重报”、“迁移重报注销”、“迁移漏报”和“迁移补报”人数确定,与人口出生和死亡及其登记活动(包括死亡漏报和出生漏报)无关。这一结论从理论上回答了人口异常变化的根本原因。这一结论表明,国家统计局人口数据中出现的三年困难时期人口大量异常减少,不是由人口死亡漏报引起的。而国内外许多研究都把三年困难时期我国户籍人口数量大量异常减少,归结为由死亡漏报引起,上述结论从理论上否定了这种观点。
由于我国1953年进行了人口普查,可以假定,1953年底不存在迁移重报和迁移漏报人口,并以此为零基准。[④]1954~1982年,某一年户籍统计的“人口异常变化累计数”可定义为:某年“人口异常变化累计数”等于从1954年到这一年每年“人口异常变化数”之和。这就是表1最后一列数字。
利用数学方法,可以证明如下户籍统计的“人口异常变化累计数公式”,即某年人口异常变化累计数=该年年底存在的迁移重报人数-该年年底存在的迁移漏报人数。这个公式是研究人口异常变动、特别是三年困难时期人口变动问题的基本工具。利用户籍统计的人口异常变化累计数公式对表1进行分析,可得到以下四个推断:
推断1:1954~1959年,我国出现大量迁移重报户籍现象,1959年底存在的迁移重报人口的净人数为1162万人[⑤](即表1最后一列与1959年对应的数字);
推断2:1960~1964年,上述这些迁移重报户籍人口的户籍被注销;
推断3:1960~1964年,我国出现大量迁移漏报户籍的现象,1964年底存在的迁移漏报人口的净人数为1482万人(即表1最后一列与1964年对应数字的绝对值);
推断4:1965~1979年,上述这些漏报户籍人口重新登记户籍;
推断2和推断3叙述的情况,导致1960~1964年由于人口迁移中的“迁移重报注销”和“迁移漏报”原因,造成我国户籍统计人口数据异常减少2644万人。这是此期间我国户籍统计人口数据大量异常减少的真正原因。这一原因与实际人口死亡及其死亡漏报没有关系。
三、1954~1959年我国的人口变动(人口迁移与双重户籍)
我国三年困难时期的人口变动,是在1954~1959年人口变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从1953年开始,我国加快经济发展步伐,迎来人口迁移的活跃时期。这期间人口迁移活动具有两个主要特点:
第一,由于工业发展的需要和“大跃进”运动的开展,形成了从农村到市镇规模巨大的人口迁移活动。1953年我国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为了适应国家新建、扩建工矿企业的建设和发展,政府也从农村招收了大批农民进城,并吸收大量自发进入城镇的农民就业,形成一股主要由农村迁向城市的农村人口的乡—城迁移。”1958年开展的“大跃进”运动“使城市工业生产迅速扩张,劳动力需求急剧增长,由此诱发人口迁移高度活跃,并形成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空前、声势浩大的农村人口涌向城市的乡—城迁移大潮”,“形成新中国成立以来人口迁移的最高峰”。这期间我国“人口迁移超常活跃,以‘大跃进’运动诱发的农村人口涌向城市的狂潮般乡—城迁移为迁移主流”。“据测算,在1958~1960年‘大跃进’的3年间,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迁移总数,几乎每年都在1000万人以上”。[9]
第二,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工业移民和拓荒移民同时并举,东部沿海和中部人口稠密地区人口向东北、西北和华北地区的新建工业区或垦荒区迁移为当时人口迁移的主流。”1958~1960年,工业移民和垦荒移民也是人口大迁移活动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10]
由于1951年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同时我国户籍管理的重点也在市镇,所以与农村相比,市镇的户籍管理比较严格,从而市镇的户籍人口数据较准确。这时期我国市镇人口的变动情况见表2。1956~1959年市镇户籍人口增加4086万人,自然增加1076万人,这两个数字之差为3010万人。这3010万人就是这几年由农村迁移到市镇,并在市镇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的净人数。这与上述“狂潮般乡—城迁移”的历史事实高度相符。
表2 1956~1959年市镇人口变动情况(单位:万人)
年度岁末户籍人口数人口自然增长率人口自然增长数人口总数增长数净迁移人数
19558285    
1956918530.44‰266900634
1957994936.01‰345764419
195810 72124.33‰251772521
195912 37118.51‰21416501436
合计  107640863010









注:1.最后一列中的迁移人数,正数为迁入,负数为迁出,表3、表4、表6、表7、表8同。
2.市镇岁末户籍人口数取自《中国统计年鉴1983》(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83年,第103页)。由于该年鉴中没有公布市镇人口自然增长数据,只公布了市和县的数据(见该书第105页),我们取市的自然增长率作为市镇自然增长率。这样会产生一定误差(在表6中也有这样误差),利用数学方法容易证明,这样替代产生的误差对讨论的问题没有实质性影响。表2中人口自然增长数由自然增长率计算,户籍人口增长数=当年岁末户籍人口数-上年岁末户籍人口数,户籍净迁移人数=户籍人口增长数-人口自然增长数。
同一时期,我国农村人口变动情况见表3。1956~1959年,我国农村人口自然增长数为3474万人,但户籍人口增长数却只有1656万人,这两个数之间相差1818万人。这1818万人就是这期间从农村迁移到市镇,并在农村办理户籍迁出手续的人数。
表3 1956~1959年农村人口变动情况(单位:万人)
年度岁末户籍人口数人口自然增长数人口总数增长数净迁移人数
195553 180   
195653 6431004463-541
195754 70411341061-73
195855 273873569-304
195954 836463-437-900
合计 34741656-1818








注:农村岁末户籍人口数取自《中国统计年鉴1983》(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83年,第103页)。由于该统计年鉴中没有公布农村人口自然增长数据,我们用全国人口自然增长数(见表1)减去市镇人口自然增长数(见表2),计算出农村人口自然增长数。户籍人口增长数和户籍净迁移人数的计算同表2。
利用表2和表3,我们将这时期农村到市镇的户籍迁移情况汇总在表4中。表4中最后一列的数字是第二、三列数字的代数和,它正好就是每年户籍统计的人口异常变化数(与表1中最后一列相应年度的数字相同)。[⑥]
表4 1956~1959年农村到市镇的迁移情况(单位:万人)
年度市镇迁移人数农村迁移人数人口异常变化数 
1956634-54193
1957419-73346
1958521-304217
19591436-900536
合计3010-18181192







1956~1959年,市镇人口由于迁移在户籍统计上增加3010万人,真实地反映了此期间市镇人口变动情况。这些人显然是从农村地区迁移来的。如果这些人都在农村注销户籍,则这时期农村户籍人口在扣除自然增长后,应减少3010万人。但同期农村户籍人口在扣除自然增长后,只减少1818万人,比应当减少的数字少1192万人。
这说明一个重要事实,即在这期间有3010万人从农村迁移到市镇,并在市镇办理户籍登记手续,但这些人中只有1818万人在农村原籍注销户籍。其余的1192万人虽然已迁移到市镇并办理户籍登记手续,但并没有在原籍注销户籍,即同时拥有市镇户籍和农村户籍。这类人口数就是每年由于这一原因造成的人口异常变化数。
这时期我国户籍管理制度存在法规上的漏洞,《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户或者个人迁到新住地的时候……交出迁移证或者缴验其他证件……后,登入迁入登记册。”[⑦]这就是说,迁移时可以不在原居住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就能在新居住地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只要能有“其他证件”(如工作证、选民证、毕业证等等)。这一法规上的漏洞便利了重报户籍,会在各种经济和其他方面利益的驱使下,出现大量重报户籍的现象。
以上是1956~1959年的情况。1954~1955年的迁移漏报情况由表1可知,为30万人。从上述1192万迁移重报人口数字中扣除这30万,在1959年底存在迁移重报人口的净人数为116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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