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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2019-10-18 23:42|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8082| 评论: 0|原作者: 庞庆明 杜斌|来自: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摘要: 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是指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执政者基于责任制原则,为包括自身在内的经济行为主体所规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的总和。在经济行为主体多重责任关系中,体现社会主义总体要求的经济责任关系包括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和调控责任、企业对劳动者的公平分配责任以及公有企业对私人企业的支持和引领责任。 ...


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是指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执政者基于责任制原则,为包括自身在内的经济行为主体所规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的总和。在经济行为主体多重责任关系中,体现社会主义总体要求的经济责任关系包括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和调控责任、企业对劳动者的公平分配责任以及公有企业对私人企业的支持和引领责任。完善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增强民族企业竞争力的客观要求,是发展中国家增强自主发展能力,推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朝着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的重要支撑。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体制改革、自主开放和法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的基本路径。

【本文为作者庞庆明向察网的投稿】

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1]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顺利实现,有赖于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的发展和完善。经过40年改革开放实践,中国在完善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这既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的理论创新和发展,同时也是中国人民推进世界经济发展所贡献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一、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的内涵及特征

一般而言,经济责任关系是一定生产关系基础上的经济行为主体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对于承担不同功能的经济行为主体而言,经济责任关系实质是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这里的“责任”有三层指向:一是从性质看,它是不同经济行为主体之间既联系又区分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活动的整体性规定了行为主体经济责任的统一性,社会分工又规定其经济责任的差别性;二是从形成过程看,它是经济行为主体经过长期实践所达成的基本共识,并由政府通过法定方式加以确认;三是从功能和结果看,它是基于内外部条件变化而形成的一种动态的经济系统调节机制。

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是指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执政者基于责任制原则,为包括自身在内的经济行为主体所规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的总和。它在使经济主体自觉履行各自经济责任的同时,赋予其日常经济活动的平等机会和自由空间,是社会主义经济公平与经济效率内在统一的经济关系安排。新自由主义者鼓吹不受责任约束的市场放任,将政府调节市场视为不公正之举,认为它侵犯了个体自由选择。其所主张的无责任的经济自由,显然与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的本质规定格格不入。概言之,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特征。

第一,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体现和反映公有制这一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变化决定经济责任关系的性质和变化。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安排下,企业既是追求利润的市场主体或基本经济单位,也是积极履行法定社会责任的经济组织;劳动者既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也是享有者。只有坚持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在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建立起既目标一致又各有侧重的经济责任关系,实现各自经济权利和义务的内在统一;才能使政府担负起政策引导和经济监管责任,避免因资本或权力的无限扩张而威胁弱势一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才能增强企业创新活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二,政府在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形成和确认中起主导作用。因为不同企业和个人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所以需要一个既执行共同意志,又明确各自权责的权威机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条件下,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全体人民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和执行者,理应成为经济行为主体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者。反过来讲,经济主体行为又必须接受党和政府的政策指导,且不能违背法律特别是经济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此外,在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完善过程中,政府作为经济决策者、宏观调控者及经济改革进程的主导者,也要明确自身的经济职责和功能。

第三,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对社会主义经济体系起着重要调节作用。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可以外化为相应的经济政策、经济法规和经济伦理规范,以便确认、维护和巩固劳动人民根本利益,优化社会主义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而使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日臻完善。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的区别表现在,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是在社会主义制度占据主体地位条件下,由社会主义政府和社会主义企业主导实施的一种经济关系。它既包括直接体现和反映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责任关系,又包括服从和服务社会主义根本方向和总体要求的经济责任关系;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则是一种仅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关系。二者的联系表现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发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础,而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又是以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为出发点和归宿。

二、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的基本构成

基于管理主体对管理客体、主体方对非主体方的责任定位,可从政府、公有企业、私人企业和劳动者四大经济行为主体的一般关系中,梳理出三对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即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和调控责任、企业对劳动者的公平分配责任以及公有企业对私人企业的支持和引领责任。

(一)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和调控责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2](p.30)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对企业履行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责任。

政府对企业所承担的市场机制有效的经济责任,是指政府充分发挥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在促进要素市场化、激发企业活力、提高经济质量和效益等方面的创新、开发、调节作用,让市场对企业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政府通过产权激励、要素流动、价格信号、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等制度安排,履行对企业的经济管理责任。具体来讲,政府一要建立以公有产权为主体、公私产权长期并存的基本产权制度,坚持企业财产权利和社会责任相统一,既要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又要贯彻国家政策,保障国计民生;二要通过完善反映要素供求关系的市场价格体系,完善企业要素自由流动机制,增强市场对要素定价的有效性、市场对要素配置的平衡性和市场对要素整合的充分性,使要素流动方向和资源配置比例在不同性质的企业之间得到合理调节,激发要素所有者的创富活力;三要使不同企业在同一市场环境中展开公平竞争,其经营管理好坏都要通过市场来检验,最终实现优胜劣汰。

政府对企业所承担的微观主体有活力的经济责任,是指政府作为经济管理部门,通过制定经济政策、行使经济权力、处理经济事务来维护企业正当利益,同时对企业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惩治。一方面,政府有责任根据情势变化,减少对私人企业的不必要的前置审批和认证手序,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减少对国有企业经济行为的不必要干预,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另一方面,针对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商品价格暴涨,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以及私人企业垄断与公共利益所存在的矛盾,政府分别通过信息公开、价格管制、财政补贴、反垄断法规等手段,及时调节市场运行机制,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此外,对于私人企业法人的商业贿赂、拖欠银行贷款、偷税漏税、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法定监管责任,必要时调动国家机器惩治企业不法行为,使其不敢铤而走险、唯利是图,从而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条件。

政府对企业所承担的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责任,是指政府灵活运用财政、货币、产业、区域等经济政策,对企业进行引导、控制、协调和再平衡,并充分发挥国家规划对企业资源配置的战略导向作用,使经济运行达到整体协调和动态平衡状态。由于垄断、信息不对称、私人代价与社会代价(或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偏离、创新风险或不确定性的广泛存在,加之市场调节本身的盲目性和滞后性,国家有必要对企业进行调控。国家调控企业,是以公有企业为主体、以国有企业为主导的依法调控、间接调控,其本质是改变现代国家对市场力量的盲目依赖,协调企业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中国经济行为主体情况复杂,不同区域和不同行业企业对同一调控政策的“耐受度”大不相同。这就要求政府强化自身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和精准性,以优化经济结构,弥补市场失灵,引导不同性质和规模的企业健康发展。

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作为政府对企业所要履行的三大经济责任,是辩证统一的逻辑关系。微观主体有无活力,既取决于市场机制是否有效以及有效程度,也取决于宏观调控是否张弛变通;市场机制有效和宏观调控有度,也都是为了保障微观主体有活力,确保企业在一定时空条件下能够良性运行。三者具有服从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完善的相同目标和方向。

(二)企业对劳动者的公平分配责任

1.公有企业要完善体现职工主人地位的按劳分配制度

资本私有制生产关系是导致居民贫富差距拉大的根本原因。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小生产者面临残酷竞争,有资产被吞并、进而沦为无产者的危险;广大无产者在剩余价值生产过程中受雇佣、被异化,并不断积累贫困程度;少数大资产者则凭借资本所有权,通过要素流动和市场交换获得巨额利润,不断积累起更多财富和收入。

作为营利性和公益性的结合体,公有产权性质的企业具有双重作用:一是以市场为生产经营导向,通过市场机制配置可支配的经济社会资源,获取作为手段性结果而非目的性结果的企业剩余,以强化自身直接承担经营风险及资产损失责任的人格化产权主体功能,实现国企改革提质增效的目标;二是以国家或集体战略规划为发展导向,自觉贯彻党的发展理念及宏观战略决策,从根本上解决产业比例失调、供求背离、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社会安全和生态安全。国家在提高公有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同时,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对公有资产的监管机制,让人民对代理行使经营权的国企和集体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及集体资产的掠夺性开发和流失,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真正拥有公有资产所有权及收益权。

在完全公有产权性质的企业内部,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占有和使用,人们共同劳动,因而实行按劳分配。也就是说,劳动者凭借自己所付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从共同创造的劳动收入中获取相应份额。探寻企业盈利能力和共享能力、经营者收入和员工收入、员工名义收入和实际收入的平衡点,是强化国企薪酬体系激励约束功能,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必然要求。特别是针对经营者收入和员工收入失衡问题,应按照“管理者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人事制度改革原则,结合行业分类,调整国企经营者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风险激励收入比例,使二者收入结构更为合理。

此外,私人资本企业可以提供竞争性、高标准性服务,但不愿也无力提供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共服务。国有企业则通过国家相关政策,提供私人资本所无法提供的并用来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如义务教育、保健设施、廉租房等,改善劳动者基本生活状况。

2.私人企业要完善服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利益共享制度

一般而言,私人产权性质的企业要素归不同主体所有,亦即受法律保护的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且人们拥有的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各不相同。为保障要素所有者利益,调动他们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同时避免要素滥用和浪费,应按要素所有权分配。要素使用者要获取包括土地、货币、资产、劳动力在内的要素使用权,必须取得要素所有者同意;要素所有者凭借要素所有权获取相应报酬,同时又是以让渡要素使用权为代价的。

然而,中国私人企业是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占据主体地位前提下存在和发展的,企业生产和分配要服从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因此,私人企业的收入分配不能局限于按要素所有权分配,还要强调利益共享、劳资和谐。这就要求私人企业在制定和执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调整制度和最低工资制度,完善职工工资决定机制、增长机制和保障机制的同时,着力推进企业民主管理进程,促进职工与企业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最大限度调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努力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加公平的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公有企业对私人企业的支持和引领责任

在当前中国,体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性质的公有企业与体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性质的私人企业不是相互排斥、相互隔离,而是相互影响、共存一体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客观上要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共同履行对私人企业的支持和引领责任。

国有企业对私人企业的经济责任履行,主要通过以下五种方式来完成:一是在盈利基础上,执行科技创新、产业升级、保障民生等国家战略政策,带头履行自主创新、供需协调、资源开放、绿色生产和收益共享等主要经济责任,为私人企业积极履行吸纳就业、照章纳税、保护环境、尊重知识产权、依法诚信经营以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强制性经济责任,提供示范和参照。二是通过提供经济服务,加速私人企业资本、技术和其它要素的结合,带动其增大对需求大、价格高的产品的研发投资,提高劳动生产率,扩大生产规模。三是通过产权混合所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按照供求信息和价格信号谋求资源最佳配置,使国资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影响、控制和支配私营企业的发展速度、规模和目标,使普通利润不再“作为盲目起作用的平均数而实现”,[3](p.290)同时改变私企只是获得普通利润而不再关心“商品和买主以后将是怎样的”[4](p.562)这一买卖双方自发竞争所引发的潜在社会危机。四是通过对劳动剩余进行再分配,引领私人企业调整投资领域和方向,并保障包括私人经济在内的整个国民经济的安全运行,维护经济秩序。五是通过发挥党支部、工会和职代会对私人企业的示范功能,引导私人企业正确处理义利关系,明确经营方向,自觉服务社会主义根本目标。

如果说在城市主要是国有企业对私人企业的支持、引领和示范,那么在农村普遍存在的则是集体企业对私人企业的引领、带动和服务。集体企业服务农村集体利益,企业内部成员团结互助、互惠互利,曾广泛而又深刻地影响着农村经济发展进程。改革开放以来,在广大农村,大量集体企业转变为私人企业,工人要么下岗,要么沦为受雇佣地位,私人资本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不断扩大、程度不断加深。这是村集体弱化乃至放弃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的直接反映和表现。令人欣慰的是,不少农村地区涌现出了以南街村集团为代表的一批优秀的农村集体企业,通过产供销和农工贸一体化路径,带动私人企业不断发展壮大。邓小平曾指出:

【“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又是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5](pp.1310-1311)】

当前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既处于发展劣势,同时又是发展趋势。集体企业需在社会资源流动和市场机制运行过程中,逐步形成自身对私人企业的经济责任,并在与私人企业互动中形成驾驭自身经济责任的创新意识、话语体系、交往能力和行为模式,特别是在专业化经济服务供给过程中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增强对私人企业发展的服务带动效应。同时,在政府积极引导和严格监管背景下,集体企业要在同内外部不同性质企业的持续互动中使自身的经济责任不断得到调适。

三、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的重大意义

完善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是完善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现实需要;是基于私人企业发展的双重可能性所做出的重要制度选择;是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和稳定发展,增强民族企业竞争力的客观要求;是发展中国家增强自主发展能力,推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朝着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的重要支撑。

第一,完善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是完善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现实需要。与新自由主义者强调企业自由的绝对性不同,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经济行为主体总是在“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责任层面获得自由的相对意义,经济自由总是以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为前提。无责任约束的经济行为必将导致严重的经济不平等和社会不正义,严重影响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进程。列宁曾经指出:

【“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到来以前,社会主义者要求社会和国家对劳动量和消费量实行极严格的监督,不过这种监督应当从剥夺资本家和由工人监督资本家开始,并且不是由官吏的国家而是由武装工人的国家来实行。”[6](pp.198-199)“计算和监督,——这就是把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调整好’,使它能正常地运转所必需的主要条件。”[6](p.202)】

可见,完善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是增强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企业利益与劳动者利益、公有企业利益与私人企业利益一致性的内在要求,是“以人民为中心”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之举。

第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是基于私人企业发展的双重可能性所做出的重要制度选择。按照利己者对法定责任和道义责任消极逃避、利他者对法定责任和道义责任主动承担的假设,私企以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把与他人交换与合作作为满足自身目的的手段,其所追求到的最大化利润又为自身所享有,并天然对生产不存在有意识的社会调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同时存在大量私人经济。私人经济兼具自发走向资本主义和自觉服务社会主义的两种可能性。只有完善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加强政府对私人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公有企业对私人企业的要素支撑和制度引领,才有可能使私人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考虑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自觉接受社会主义制度的总体调节,避免走向资本主义。

第三,完善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是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增强民族企业竞争力的客观要求。从宏观角度看,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巨大经济体量和广阔市场空间的背后,是众多人口及人力资本积累不足;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显著提高、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的背后,是民族企业与国际垄断资本集团发展实力不平衡,以及民族企业供给不能充分满足社会需求的问题。从微观角度看,当前我国民族企业内部面临包括劳动力、土地、原料和能源在内的要素成本上升、价格上涨的压力,外部又承受更激烈的全球竞争的挑战及其他非市场竞争因素。只有完善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才能充分调动民族企业和劳动者的创新积极性,加速人力资本积累,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消化要素成本上升及全球竞争压力,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完善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是发展中国家增强自主发展能力,推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朝着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的重要支撑。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欠发达经济体开始发生剧烈变化,部分产业逐渐衰落,尤其是技术含量低的产业逐渐被边缘化;但旧的产业体系又依然存在,人力资源质量较低,产业升级压力大,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增长产生不利影响。解决发展中国家经济失衡问题以及各国共同面对的世界经济难题,需要在世界范围内创造出具有引领性、辐射性、连续性和整体性的责任新动能。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中国在国际上主张本国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他国利益,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增强自主发展能力,推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朝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为己任。“一带一路”作为发展中国家自主发展能力增强及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新载体和新机遇,无疑也是促进全球经济复苏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在共建“一带一路”过程中完善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更好造福各国人民,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人类社会踌躇不前甚至停滞倒退的被动局面。

四、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的完善路径

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历程,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积累了丰富的完善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的基本经验。其中,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完善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的根本前提,体制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的重要途径,自主开放是完善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的必要条件,法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的根本保障。

第一,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完善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的根本前提。习近平强调:

【“带领人民创造幸福生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7](p.40)】

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完善的推动者。反过来讲,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完善程度和水平,取决于历史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觉悟及行动。因此,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主体要以服务劳动人民根本利益、增进人民福祉、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共同目标,并要求党对其进行集中统一领导。组织嵌入是党领导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建设的有效途径。党和政府将组织植入并内化到企业内部,通过人员安排、组织架构、思想引领实现对企业的引导与监督,并通过一定的经济利益调节手段,促使企业朝着有利于国家政策和人民利益的方向发展。这既有利于构建起现代柔性的经济责任机制,有效避免国家职能越位、错位及缺位,又能增强企业汲取市场与社会资源的能力,夯实党和政府治理市场经济的社会基础,还能整合经济主体行为信息,减少信息在权力系统、市场体系和社会自治场域之间的传递时间,降低国家治理成本,提升政府对企业、公有企业对私人企业的责任履行效能。

第二,体制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的重要途径。1953年,中国共产党制定了逐步向社会主义转变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强化了国营企业对民族资本主义企业的引领和改造责任,确保其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并在全社会最终确立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关系。政府以公有企业为载体,为劳动者创设了乐于奉献的经济环境和团结互助的经济条件。劳动人民平等占有生产资料,平等接受教育,充分就业,并实行按劳分配。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日益僵化及其所带来的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的内容及管理方式单一,调节动力和调节空间缺乏,需要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基础上,保留计划经济体制管理的合理作法,吸取市场化运作的相对优势,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比如,政府对国有企业由大包大揽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化运行及依法依规监管,并由管人管事管资产转变为管资本;国有企业由承担无所不包的经济社会责任转变为通过全面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承担保值增值、促进劳动者收入增长及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的责任。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不仅内容丰富,而且管理方式和调节方式多元,大大加快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实现步伐。

第三,自主开放是完善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的必要条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对外开放。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在不同所有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济责任关系,不具有根本性质意义上的融通性或一致性。然而,经济责任关系的现代化和全球性又要求它们在运行方式及管理方法等方面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当然,开放不等于放开,而是以自主性为前提。比如,外国资本进入中国,要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产业政策的限制。积极引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资本和技术、科学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是为了减少研发成本和时间成本,为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创造必要条件,而非依附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分工体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利用外资、引入技术,加上自身丰裕低成本劳动力这一要素禀赋,自然形成了出口导向型经济增长模式。如今,世界经济格局发生巨变:一方面,发达国家经济实力越来越弱,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越来越强,中国依赖世界经济增长带动本国经济发展的潜力空间越来越小;另一方面,当前中国拥有雄厚的物质基础、丰富的人力资本、广阔的市场空间,加之世界新一轮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蓄势待发,因而自主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内外条件充足、竞争优势明显。新的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推进,全球分工体系的演化及其所制约的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趋势和方向,是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开放融通的客观动力、现实条件和根本依据。

第四,法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经济责任关系的根本保障。保证经济行为主体合乎社会主义经济责任要求的关键,是将其经济责任法律化、制度化。细言之,国家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运用经济政策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实现对企业的引导、监管和规制;国有企业对私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支持和引领,也需要依法有序进行。譬如,民族企业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既要运用科技降低成本,又要将社会资源或要素有机整合起来,创造最大劳动生产率和最优经济效益。公有企业通过配置资源或组织要素,带动私人企业为消费者生产出更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并对商品价值进行分配和再分配。这一过程是通过履行合约或确定性承诺来实现的。由于受法律保护的合约规定了资本、技术、土地、原材料、能源以及一切要素所有者的权利分配、责任分担和利益分割,这就确保了资源配置的高效性、社会分工的动力性和利益分配的预期性,即“造成一种可以行得通的财产和自由的相互关系和有规则的预期”。[8](p.113)只有推进行为主体经济责任在法律框架内的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实现二者内部及相互之间经济责任的动态平衡,才有可能顺利达到社会主义生产的预期目标。

[参考文献]

[1]黄瑾,李建平.新时代社会主义生产目的论的新发展[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8,(7).

[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

[6]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

[8][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M].于树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庞庆明,兰州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后;杜斌,兰州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本文原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8年第12期,作者授权察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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