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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中性”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观点

2019-10-15 22:01|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7461| 评论: 0|原作者: 简新华|来自: 察网

摘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没有“所有制中性”的观点,“两个毫不动摇”不可能是“所有制中性”观点的理论依据,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不是“所有制中性”观点的实践依据,这种为“所有制中性”论辩护的论证是不符合事实的,也是错误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没有“所有制中性”的观点,“两个毫不动摇”不可能是“所有制中性”观点的理论依据,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不是“所有制中性”观点的实践依据,这种为“所有制中性”论辩护的论证是不符合事实的,也是错误的。指出“所有制中性”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杜撰一个所谓“违宪罪”。

简新华:“所有制中性”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观点

《上海经济研究》2019年第5期发表拙文《“所有制中性”是市场经济规律还是谬论?》(以下简称《简文》)批评“所有制中性”论之后,又有人提出,“所有制中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观点,“所有制中性”观点的理论依据是“两个毫不动摇”,“所有制中性”的实践依据是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这种看法实际上就是在论证“所有制中性”的观点是正确的,实质上就是认为批评“所有制中性”论违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在批评“两个毫不动摇”和“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于“所有制中性”涉及究竟应该如何正确认识所有制和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上述看法关系到应该如何正确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内容、“两个毫不动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这种为“所有制中性”辩护的看法是不正确的、存在种种误解,而且现在还有人在继续宣扬“所有制中性”谬论,所以再写此文批评这种对“所有制中性”的辩护,澄清误解,进一步反驳“所有制中性”论。

一、“两个毫不动摇”不可能是“所有制中性”观点的依据

有人提出,“所有制中性”观点的依据是“两个毫不动摇”,其理论逻辑和论证是:党的十九大指出:

【“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发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这一论述明确告诉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所有制是中性的”即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应该毫不动摇坚持,没有差别,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经济成分。这一看法还认为,党的十九大确立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思想,“所有制中性”的观点就更明确了。由此可见,这种看法实际上认为,什么是“所有制中性”?“即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应该毫不动摇坚持,没有差别,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为什么“所有制中性”?是因为“确立了‘两个毫不动摇’”。笔者认为这种对“所有制中性”的理解是混乱和不准确的、关于“所有制中性”依据的逻辑推论是不科学和不成立的、非公有制经济即私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观点更是错误的。

第一,对“所有制中性“的理解是混乱和不准确的。这种看法对“所有制中性”内涵和外延的理解有三重内容:一是“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应该毫不动摇坚持”;二是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没有差别”;三是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笔者认为这三重理解是混乱的、不准确的。因为,“两个毫不动摇”是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待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本身并不是所有制的性质特征,所以把“应该毫不动摇坚持发展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说成是“所有制中性”的内容是极不准确的;只有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没有差别”,才可以说是“所有制中性”的内容,而这种理解恰恰是《简文》认为“所有制中性”是谬论的主要依据,因为众所周知,公有制和非公有制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所有制,绝不是“没有差别”的所有制,否则就根本没有必要区分为两种不同的所有制,所谓“所有制中性”就是说公有制与非公有制或者说各种所有制的社会性质都是一样的,没有“姓公姓私”、“姓资姓社”的区别,这是不符合实际的非科学的观点;至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看法本身就是错误的(至于为什么说是错误的下面将专门论述),更不应该是“所有制中性”的内容了,而且所谓“社会主义经济成分”,本身就“姓社”不“姓资”,就不是什么“中性”的。

第二,从“两个毫不动摇”推不出“所有制中性”的结论。从党的十九大强调的“两个毫不动摇”原则直接得出“所有制中性”的结论,只是贴了一个标签、做了一个简单的结论,完全没有学理上的论证,没有明确具体说清为什么“两个毫不动摇”证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是“中性的”、“没有差别”、具体理由何在。笔者认为,这种理论逻辑是不准确的、推理是不科学的、结论也是不能成立的。既然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两者“没有差别”,是一回事,怎么可能有“两个毫不动摇”呢?一个毫不动摇不就行了吗!之所以要“两个毫不动摇”,就是因为客观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所有制经济,才可能提出“两个毫不动摇”的原则要求啊!如前所述,“两个毫不动摇”是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待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本身并不是所有制的性质特征,不仅不是“所有制中性”的内容,而且从“两个毫不动摇”也推论不出“所有制中性”,甚至完全相反,“两个毫不动摇”是以所有制存在不同性质即“所有制非中性”为前提的。

另外,从“两个毫不动摇”的原则出发,直接得出“‘所有制是中性的’即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应该毫不动摇坚持”的结论,也就是说“两个毫不动摇”决定“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应该毫不动摇坚持”,这是“我就是我”的毫无意义的同义反复。

而且,这种看法认为“两个毫不动摇”的思想是党的十九大确立的,这种说法也是不符合实际的!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就明确指出,

【“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两个毫不动摇”的思想早在党的十九大召开15年前就确立了!真想不到持这种看法的人在作出这样重要判断的时候是想当然,竟然不事先查一查相关文献。

第三,持这种看法的人还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成分,这也是错误的观点。虽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还要坚定不移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但是决不能以此就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从所有制上来看,社会主义经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三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不能把三者混淆等同起来。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社会主义经济即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或者说社会主义发达成熟阶段的经济就只是公有制经济,不包含私有制经济,如果认为私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那什么是资本主义经济呢?社会主义经济岂不是与资本主义经济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了!笔者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观点,绝不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时俱进的创新和发展,而是可能从根本上否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社会主义发展不成熟完善的阶段,其基本经济制度还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单一的公有制,因为是社会主义,所以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和主导、毫不动摇发展公有制经济,又因为还是初级阶段,所以还存在非公有制,还要毫不动摇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的组成部分,但是也不能因此就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因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完全等于社会主义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只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区别,所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同样也不能以此为依据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经济。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两个最重要的创新和发展,但决不能以此来从根本上否定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这个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原理。如果把这个核心原理都否定了,就是徒有其名的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甚至是徒有其名的共产党!就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党。2016年7月1日习近平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

【“革命理想高于天。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叫共产党,就是因为从成立之日起我们党就把共产主义确立为远大理想”。】

什么是“共产党”?就是以实现共产主义为奋斗目标的党。什么是“共产”?就是生产资料共同所有,也就是公有制。什么是共产主义?从根本上来说,共产主义包括其第一阶段社会主义,就是最终要消灭私有制、实行公有制和共同富裕的主义。

二、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不是“所有制中性”的实践依据

这种为“所有制中性”做辩护的看法认为,“所有制中性”的实践依据是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但只是用大量篇幅论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意义、核心问题、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性等,并且重复论述关于“两个毫不动摇”的相关内容,得出的基本结论:一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主要的问题已经不是所有制的问题,所有制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问题,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因为市场经济发展对各种所有制都是公平的,所有制的不同丝毫不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建立现代公司制的条件下,各种所有制都是以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存在,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市场经济发展来说,只有符合法律规范的公司企业,没有不同所有制的差别,这也完全符合“两个毫不动摇”的思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层面上,不要再总拿所有制来说事,更多的是依法运行二是坚持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拓展了改革的力度,把各种所有制经济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的经济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在微观领域的特征也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不仅在宏观领域体现这一特征,微观领域也显示了这一特征;三是不能再把社会主义经济只是理解为公有制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征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承认这一点才符合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才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现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就是混合所有制经济,马克思在一百多年前说的社会主义应该坚持公有制的思想是经典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是哪个时代的马克思主义,如果这一思想不与时俱进就不符合实际,不符合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一定随实际和时代不断发展,不发展的马克思义本身就不是马克思主义。教条主义的马克思主义不是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反面,是口头上的、形式上的马克思主义,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

笔者仔细读了这些论述,也没有看到持这种看法的人明白无误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什么是“所有制中性”的实践依据,也没有清楚具体地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为什么要求“所有制中性”。只能从这种看法的三个基本结论中推测其理由。

依据这种看法的第一个基本结论,似乎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主要的问题已经不是所有制的问题、市场经济发展对各种所有制都是公平的、所有制的不同丝毫不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从市场经济发展来说、只有符合法律规范的公司企业、没有不同所有制的差别,所以必然是“所有制中性”。如果持这种看法的人真是这样看,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的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基本经济制度即所有制及其结构不再是主要的经济基础、所有制的不同丝毫不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反,不同所有制严重影响、制约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不断发生的主要根源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能够说中国经济增长现在连续数年的下行、财产和收入差距过大、发展成果共享不够等都与所有制及其结构的状况无关吗?恰恰相反,关系密切(由于相关问题笔者已经在多篇研究论文和专著中做过论述,这里不再重复,可参见安徽大学出版社2018年出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当代经济研究》2015年第5期发表的《节制资本,缩小贫富差距》、《马克思主义研究》2016年第4期发表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视角下的供求关系分析》、WORID REVIEW OF POLITICAL ECNOMY   Volume8 Number4 Winter2017发表的“Political Economic Analysis of China’s Economic Trends: Reasons and Solutians for Successive Declined Growth for 5 Years”);的确,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要求对各种所有制都应该是公平的,但是正如《简文》中已经说明的,平等对待各类不同所有制性质企业的原则要求,不仅不是具有必然性的客观规律、实际上连号称自由平等的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做不到(美国特朗普政府现在在中美贸易战中的所作所为就是明证)。而且,就像不能从男女必须平等原则推出男女都是“中性”的、没有性别之分的“不男不女”一样,从竞争公平原则也推不出“所有制中性”、本身也不是“所有制中性”的内容。

按照这种看法的第二个基本结论,似乎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而混合所有制经济既不是公有制经济、也不是私有制经济,所以必然是“所有制中性”,如果这真是持这种看法的人的理论逻辑,笔者认为这也是不正确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这的确是持这种看法的人提出的“独到见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表面上看来,似乎可以说“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否只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社会主义、是否还包括实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后的中国社会主义和高度发达成熟阶段的中国社会主义?现在还没有定论,所以本文暂不讨论“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的观点的对错与否,但是即使这种判断是符合中国实际的,也像《简文》所指出的那样,从混合所有制也得不出“所有制中性”的结论。因为:首先必须有私有经济、公有经济之分,才会有混合所有制经济,不然是什么与什么混合?混合所有制也不是中性的,仍然有谁是主体、谁控股、是什么性质的问题。从微观上看,即使是由公有与私有混合而成的“混合所有制”,也不是不公不私或者非公非私的“中性”所有制,同样具有“姓公姓私”性质和特征。如果是私有者控股或者说以私有为主体,就主要呈现私有制的性质和特征、属于私有制范畴;如果是公有者控股或者说以公有为主体,就主要呈现公有制性质和特征、属于公有制范畴。从宏观上或者说所有制结构上看,如果是公有制经济处于主体和主导地位,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就主要呈现公有制性质和特征;反之,假若是私有制经济处于主体和主导地位,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就主要呈现私有制性质和特征,同样也不是“中性的”。

至于这种看法的第三个基本结论,笔者认为问题就更大了。按照持这种看法的人的说法,现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就是混合所有制经济,马克思在一百多年前说的社会主义应该坚持公有制的思想是经典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是哪个时代的马克思主义,如果这一思想不与时俱进就不符合实际,不符合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反面,是口头上的、形式上的马克思主义,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显而易见,这就是认为“马克思在一百多年前说的社会主义应该坚持公有制的思想是经典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已经不符合“现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就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际,必须与时俱进加以修正,否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反面,是口头上的、形式上的马克思主义”。笔者认为,恰恰是这种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反面,是口头上的、形式上的马克思主义”。因为,这种观点不仅不符合实际,而且在理论上也是完全错误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从开始到现在都没有放弃、修正“社会主义应该坚持公有制的思想”,都一直在强调要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努力做优做强做大国有企业。如前所述,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原理,如果否定、放弃、修正这个“社会主义应该坚持公有制”的经典思想,就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共产党!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没有“所有制中性”的观点

以“所有制中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观点的看法来论证“所有制中性”观点的正确性,同样只是贴了一个标签、下了一个结论,既没有引证党和国家的相关重要文献和领导人的重要讲话中关于“所有制中性”的明确论述,又没有清楚地说明“‘所有制中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观点的理由和依据,采用这样的方式研究和论述问题,实在不严肃、不科学。笔者读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历次代表大会的报告、多个关于改革的纲领性文件、《邓小平文选》(一、二、三卷)、《习近平谈论治国理政》第一卷、第二卷、《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论述摘编》等,也都没有发现关于“所有制中性”的论述,为什么这种看法认为“所有制中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观点呢?笔者根据这种看法的主要内容猜想,可能是认为,“所有制中性”观点的理论依据是“两个毫不动摇”,“所有制中性”的实践依据是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两个毫不动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不言而喻,自然“‘所有制中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观点。但是如上所述,这种推论是不科学、不正确的,而且是不符合事实的,从“两个毫不动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得不出“所有制中性”的结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没有“所有制中性”的观点,把“所有制中性”的错误观点强加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不仅是不负责任的,而且是极其有害的。

四、指出“所有制中性”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杜撰一个所谓“违宪罪”

为“所有制中性”辩护的看法提出,如果是在改革开放初期“所有制中性”的观念人们不接受还能够理解,但是在改革开放40年的今天还是把“所有制中性”的观点扣上那么多的帽子和打那么多的棍子实在让人难以理解。由此可见,这种看法实际上是在不指名道姓地批评《简文》对“所有制中性”的比较全面的批判是“扣帽子和打棍子”,甚至还指责,《简文》中一个明显的错误,这就是杜撰了一个违宪罪。这种无中生有、蛮横无理的指责是笔者不能接受的。

明明《简文》从头至尾都没有“违宪罪”这个词,只是旗帜鲜明地指出“‘所有制中性论’违反中国宪法”,并且是摆事实讲道理的,也没有认为持“所有制中性论”的人就是犯了“罪”——“违宪罪”、成了“罪人”,笔者也知道中国法律上现在还没有“违宪罪”这种罪责,为什么这种看法却偏偏要无端指责《简文》“杜撰了一个违宪罪”呢?持这种看法的人拿不出事实依据,只能是根据逻辑推论。这种看法的逻辑推理又是什么呢?这种看法认为,《简文》说“所有制中性论”违反中国宪法,由此可见,所有制绝不是什么“中性”的,存在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两大类,混合所有制也可以归于这两大类,各自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是不相同的。如果这样的话,他应该为这些人定罪了。《简文》用违宪来吓唬人,实际上是自己杜撰出来的。简单地说,这种看法的逻辑就是,《简文》说“‘所有制中性论’违反中国宪法”,就应该给持“所有制中性论”的人定“违宪罪”、就是“杜撰了一个违宪罪”。天下有这样的逻辑推论吗?如果这种逻辑推理成立、科学、正确,那就不知要生出多少罪责来了!如果说某种观点违反了马克思主义,批评这种观点的人是不是就是给持这种观点的人定了一个“反马克思主义”罪、就是杜撰了一个“反马克思主义”罪呢!如果说某种理论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原则,批评这种理论的人是不是就是给持这种理论的人定了一个“反社会主义”罪、就是杜撰了一个“反社会主义”罪呢!显然,这是不能成立的荒谬逻辑。事实上,不是《简文》杜撰了一个违宪罪,而是为“所有制中性”辩护的人杜撰了一个违宪罪,并且强加给《简文》,以此无端地指责《简文》。

习近平同志近年来多次强调要“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简文》批评违反宪法的错误观点,就是要更好地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何错之有?

【作者:简新华,武汉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本文摘自《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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