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人的自由和劳动解放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主线索,同时也是马克思学说的基本命题,而国家则是实现人的自由和劳动解放的历史进程中的关键环节,因此国家理论构成了马克思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指出,在马克思看来,现代国家最多只能完成人的政治解放,并且现代国家进一步构成了人的自由和劳动解放的政治障碍,因此必须打碎现代国家以社会共和国取代之。社会共和国是社会重新把国家政权收回,使其成为社会自身的生命力的政治统治形式,它必须建立在社会解放的基础之上。虽然社会共和国并没有实现人的自由和劳动解放,但是它以此为目标和使命。

从现代国家到社会共和国:卡尔·马克思的国家理论-激流网

卡尔·马克思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思想家,因为他的学说具有世界历史意义。这种世界历史意义可以精要地概括为,马克思深入地揭示了现代化运动必然发展到共产主义运动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实现人的自由和劳动解放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主线索,毫无疑问也是马克思学说的基本命题,而国家则是实现人的自由和劳动解放的历史进程中的关键环节,因此国家理论构成了马克思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马克思看来,现代国家最多只能完成人的政治解放,并且现代国家进一步构成了人的自由和劳动解放的政治障碍,因此必须打碎现代国家以社会共和国取代之。社会共和国是社会重新把国家政权收回,使其成为社会本身的生命力的政治统治形式,但是社会共和国仍然没有实现人的自由和劳动解放,它只是为实现人的自由和劳动解放提供了政治基础。


一、阶级与国家


从社会出发解释国家是马克思国家理论的基本观点。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是从社会中分化出来的管理机构,人类一旦结成社会开始共同生活,就会产生管理公共事务的需要,也就会形成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机构,但是这时的管理机构还不是国家。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里所谓的一定阶段就是指阶级社会的出现,只有当经济上占据了统治地位的阶级把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机构据为己有,使其蜕变为捍卫自身利益的工具时,国家才出现了,所以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经济上的统治阶级照例是政治上的统治阶级,但是统治阶级在掌握国家政权时会将自身的阶级利益宣扬成为整个社会的普遍利益,于是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就获得了“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a:84)。

虽然国家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但是它仍然是实现人的自由和劳动解放的历史进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因此对国家的解释必须从人以及由人的生产和交往所形成的社会出发。人不是想象中的概念,而是构成历史上第一个前提的现实的个人。马克思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a:67)有生命的个人就是现实的个人,也就是处在一定的生产活动和交往过程中的个人,现实的个人在生产活动和交往过程中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并且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定的政治关系。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十分经典地阐述了上述思想。他写道:“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但是,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a:71~72)

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现实的个人,是由社会关系总和来决定其本质的人,这样的人是阶级的成员。现实的个人结成一定的关系从事物质生产,这使得人能够从自然界中独立出来,从而同动物相区别,但是实现这一点,现实的个人就必须进行分工协作,分工协作才能提高物质生产能力即社会生产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剩余产品总量,剩余产品总量的提高使私有制成为了可能。马克思认为:“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b:84)分工和私有制催生了单个人或者单个家庭的利益,并且这种利益越来越同相互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发生矛盾。不同的利益以及它们之间的矛盾,使得相近的利益开始汇聚成为集团利益即阶级利益,此时分工和私有制就导致社会分化为阶级。阶级就是由于在生产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在生产组织中的作用不同,故而在社会财富分配中所获得份额不同的社会集团(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b:11)。

社会分化成阶级表明,现实的个人归属于不同的阶级,阶级的成员不可避免地带有本阶级的特征,同一阶级的成员有着相同的利益,而不同阶级之间存在着相互对立的利益。马克思认为:“某一阶级的各个人所结成的、受他们的与另一阶级相对立的那种共同利益所制约的共同关系,总是这样一种共同体,这些个人只是作为普通的个人隶属于这种共同体,只是由于他们还处在本阶级的生存条件下才隶属于这种共同体;他们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处于这种共同关系中的。”(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a:121)阶级的实质是剥削,即一个社会集团无偿占有了另一个社会集团的劳动,因此阶级意味着不同的阶级利益以及围绕着阶级利益而进行的阶级斗争。国家正是从阶级斗争中产生的,按照恩格斯的说法,国家是从阶级斗争中“被发明出来”的(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c:107)。

国家虽然是从阶级斗争中产生的,但绝不意味着是凭空出现的,它是过去就已经出现的社会管理机构在阶级斗争中蜕变的产物。在阶级社会出现之前,人类社会就存在着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机构,当阶级利益作为一种不同于共同利益的特殊利益出现时,不同的阶级利益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作为特殊利益的阶级利益也与共同利益发生了冲突。这时候经济上占据了优势地位的阶级就开始攫取社会管理机构为本阶级的利益服务,并且试图将自己的阶级利益上升为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这种行为将遭到其他阶级的反对,故而引发更加激烈的阶级冲突。当阶级斗争严重到不可调和的程度时,国家就作为第三种力量从控制阶级斗争的需要中产生了。这样的第三种力量就是国家,它在形式上保持社会管理机构的形象,而实质上则成为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恩格斯在根据马克思的人类学笔记写成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非常深入地解释了国家从阶级斗争中产生的过程。他写道:“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c:170)尽管国家在形式上表现为控制阶级冲突、维持社会秩序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但是在实质上它已经是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这就是说,它不是全社会的利益代表,而只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即国家“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c:172)。

国家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但是它仍然在形式上保留了社会管理机构的形象,在马克思看来,这种社会管理机构的形象就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的集中体现。马克思指出:“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a:84)。“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并不等于说它不重要,事实上“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是国家能够充当阶级统治工具的必要条件。而且,由于国家采取了“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因而国家在进行阶级统治的同时必须履行作为社会管理机构的社会职能。历史事实也充分表明“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维持下去。”(王沪宁,2004:143)国家的政治统治与社会职能之间的辩证关系,实际上是国家的本质与形式之间存在的对立统一关系的集中体现。


二、现代国家与政治解放


国家从阶级斗争中产生之后并非一成不变,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阶级以及阶级之间的斗争也会发生改变,新的统治阶级取代了旧的统治阶级,因此国家也不可避免地经历了变化。就统治形态而言,从非直接统治的古代国家向直接统治的现代国家的转变,是国家形成以来发生的最深刻的变革。现代国家起源于中世纪晚期,资产阶级革命促成了现代国家的基本形成。在马克思看来,现代国家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则,使人摆脱了中世纪的人身依附关系,实现了政治解放,这是现代国家带来的重大政治进步。但是,在实现了政治解放之后,现代国家的资产阶级统治的本质也彰显得更为彻底。

中世纪的国家与社会是融合在一起的,还不存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马克思写道:“中世纪存在过农奴、封建庄园、手工业行会、学者协会等等,就是说,在中世纪,财产、商业、社会团体和每一个人都具有政治性质;在这里,国家的物质内容是由国家的形式规定的。在这里,一切私人领域都具有政治性质,或者都是政治领域;换句话说,政治也是私人领域的特性。在中世纪,政治制度就是私有财产的制度,但这只是因为私有财产的制度就是政治制度。在中世纪,人民的生活和国家的生活是同一的。”(中共中央编译局,1956:284)在这个时期人还不是自由的人,人尚未摆脱人身依附关系,大多数社会成员还是统治阶级的私人财产。马克思在批评普鲁士王权时更为彻底地揭示了这一点,他说:“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中共中央编译局,1956:411)不言而喻,自由的个人同专制制度是不能共存的,而人摆脱人身依附关系就是要使人成其为人,使人变成享有人权的自由的人。

当人还不是自由的人的时候,国家表现为统治阶级的专制权力,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贡献就是打倒了这个专制权力,使人从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建立了自由民主体制。马克思说:“政治革命打倒了这种专制权力,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把政治国家确定为普遍事务,即真实的国家;这种革命必然要摧毁一切等级、公会、行帮和特权,因为这些都是使人民脱离自己的政治共同体的各种各样的表现。于是,政治革命也就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它把市民社会分成两个简单组成部分:一方面是个人,另一方面是构成这些个人生活内容和市民地位的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它把可以说是分散、割裂、分流在封建社会各个死巷里的政治精神解放出来,汇集起来,使它脱离这种分散状态,不再同市民生活混在一起,把它构成共同体、人民的普遍事务,成为一种不受市民社会上述特殊因素影响而独立存在于观念中的东西。”(中共中央编译局,1956:441~442)要言之,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带来了政治解放。

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是市民社会的革命,它使得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实现了分离,而人的政治解放正是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为基础的。马克思认为人摆脱人身依附关系成为自由的人,是同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相对应的,“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中共中央编译局,1956:443)这就是说政治解放实际上使人获得了双重身份,即市民社会中独立的个人和政治国家中的公民,而双重身份则意味着“市民社会的等级完全变成了社会差别,即没有政治意义的私人生活的差别”(中共中央编译局,1956:344)。因此,资产阶级革命带来的政治解放的实质是剔除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进而使政治生活集中到政治国家中来。

当政治生活集中到政治国家时,自由的个人在国家制度上就集中体现为享有人权。马克思说:资产阶级革命铸就了人权,“这种人权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中共中央编译局,1956:436)。独立的个人获得公民权利,特别是获得参与国家的政治权利,是个人获得政治解放的根本标志。但是,现代政治历史的经验则充分说明,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带来的政治解放和政治权利在最开始并非是真正普遍的,它最初只是从抽象的原则上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在具体的国家制度上却把政治权利局限于资产阶级内部,而工人阶级以及其他阶级则被排斥在外。当然,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在抽象原则上对于人民主权和政治权利的确认,为被排斥在政治权利享有者之外的工人阶级争取政治权利提供了基础。

当工人阶级被排斥在政治权利之外时,就不能认为工人阶级获得了政治解放,相反工人阶级充当了资产阶级获得政治解放的工具,此时工人阶级重新成为了现代国家之中的新的等级。西摩·李普塞特(Seymour Lipset)在分析工人阶级争取政治权利的历史时指出,被排斥的集团成为了一个新的等级,并且由宪法将其合法化,“这种等级代表模式与资本主义和自由主义普遍准则之间的矛盾,促进了为保障一人一票的公民投票制度而进行的努力,也推动了为争取自由结社特别是组织工会的权利而进行的斗争。人们普遍认为,为普选权和结社权而进行的斗争,是针对等级阶层角色的,是为争取平等而进行广泛斗争的一个组成部分。”(李普塞特,2011:237)只有在工人阶级获得了政治权利的条件下,社会成员的政治解放才真正完成,只有在彻底地实现了政治解放的基础上,现代国家才真正成熟。

虽然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社会成员都获得了政治权利、实现了政治解放,但是它们彼此之间的经济不平等和社会不平等仍然存在,获得了政治解放的工人阶级并没有同时实现社会解放,实现政治解放的现代国家仍然是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马克思指出:“当国家宣布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为非政治的差别的时候,当国家不管这些差别而宣布每个人都是人民主权的平等参加者的时候,当它从国家观点来观察人民现实生活的一切因素的时候,国家就是按照自己的方式废除了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的差别。尽管如此,国家还是任凭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按其固有的方式发挥作用,作为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来表现其特殊的本质。国家远远没有废除所有这些实际差别,相反地,只有在这些差别存在的条件下,它才能存在,只有它同这些因素处于对立的状态,它才会感到自己是政治国家,才会实现自己的普遍性。”(中共中央编译局,1956:427)在这里,马克思尖锐地指出了现代国家的矛盾,即政治解放与社会压迫的共存。

政治解放同经济不平等以及社会不平等的对立,充分地揭露了西方现代国家的资产阶级统治本质,因为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现代国家里面,私有制仍然决定了社会成员分化成为不平等的阶级。马克思指出:“现代国家是与这种现代私有制相适应的。现代国家由于税收而逐渐被私有者所操纵,由于国债而完全归他们掌握;现代国家的存在既然受到交易所内国家证券行市涨落的调节,所以它完全依赖于私有制即资产者提供给它的商业信贷。因为资产阶级已经是一个阶级,不再是一个等级,所以它必须在全国范围内而不是在一个地域内组织起来,并且必须使自己通常的利益具有一种普遍的形式。”(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a:132)由此可见,实现了政治解放的现代国家依然是经济上占据了优势地位的资产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国家。即使现代国家采取了自由民主体制也不能改变这种阶级统治本质,阶级统治青睐于扩大经济不平等,而经济不平等的扩大将会侵蚀和扭曲自由民主体制(汪仕凯,2016)。

虽然现代国家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公共事务的委员会”(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a:274),然而政治解放则是保障资产阶级在现代国家中的政治统治的重要条件,因为“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所能采用的最好的政治外壳”,资产阶级一旦掌握了这个外壳,“就能十分巩固十分可靠地确立自己的权力,以致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无论人员、无论机构、无论政党的任何变换,都不会使这个权力动摇”(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d:120)。进而论之,现代国家实现政治解放,正是以确保私有制、维持经济不平等以及社会不平等为前提条件的,也就是以确保资产阶级在经济上的统治地位为前提条件的。只要资产阶级维持着经济上的统治地位,那么它就能进一步在政治上取得统治地位;而只要能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那么赋予工人阶级以公民身份和政治权利,就无关宏旨了。因此,现代国家实现的政治解放反而进一步构成了实现人的自由和劳动解放的政治障碍,工人阶级在现代国家中实现的政治解放还不是真正的解放,工人阶级要想实现真正的解放必须寻求新的政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