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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收入体现“劳动”所得的荒谬

2019-9-19 22:40|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8750| 评论: 0|原作者: 朱富强|来自: 察网

摘要: 尽管我们往往把劳动视为决定其收入乃至财产合法性的重要乃至唯一依据,但劳动与其所得之间本身就存在一个卡夫丁大峡谷。按照洛克等人的看法,自然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而所谓自然权利是指在任何民事制度或政治制度建立之前的自然状态下个体所拥有的权利。
尽管我们往往把劳动视为决定其收入乃至财产合法性的重要乃至唯一依据,但劳动与其所得之间本身就存在一个卡夫丁大峡谷。按照洛克等人的看法,自然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而所谓自然权利是指在任何民事制度或政治制度建立之前的自然状态下个体所拥有的权利,进而,在自然状态下的个体拥有自由使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但问题恰恰在于,在现实社会中,这种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已经为某些个人或全体所独占,而他们仅仅为此付出极少的成本。正因如此,从根本上说,任何人的消费和劳动行为都不是纯私人的,而是涉及社会公共资源的分配使用问题;即使具有极端私有性的劳动权而言,它也涉及资源分配的公共问题。

【本文为作者朱富强向察网的投稿】

朱富强:市场收入体现“劳动”所得的荒谬

一、引言

基于静态的抽象分析思维,现代主流经济学把劳动和资本的收入与其边际贡献联系起来,从而将市场收入视为每个人的应得权利;同时,基于市场机制可以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的信念,现代主流经济学又将市场收入与资本或劳动投入联系起来,从而将市场分配视为资源的有效配置。根据这一学说,无论是大量蓝领工人的低收入还是企业主或高管们的高报酬,都体现出了他们对社会所做出的贡献,从而也就是应得的,同时,又体现了他们对劳动支出所付出的成本,从而也就是公正的。克里斯特曼就写道:

【“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占主导地位的假定是,财产所有者在某种意义上是他们所拥有的东西的统治者。即使像防止饥饿和帮助残疾人这样重大的社会需求要重于这种统治权,这些需求也只有通过斗争才能得到满足。财产所有者总是把为这些救济项目的纳税看成是对他私人领域的侵犯,即使最后证明这些税收是正当的,仍然是一种侵犯。”[1]】

正是将市场收入视为主体的应有权利,诺齐克就极力反对基于再分配的征税,认为这违反了正义原则,只有基于“市场自由”的财富转移才是正义的。进而,随着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灌输和传播,“市场交换体现了公正原则”“市场收入体现了劳动贡献”等神话和信念也就在当前中国社会迅速蔓延开来。于是,不管收入多么悬殊,众人都开始将自己的收入视为“劳动”的结果:无论是以生命换取微薄收入的悲惨矿工或资本市场大肆圈钱的金融大鳄,还是出卖肉体的各类娼妓或出卖灵魂的那些“居其位不谋其事”者。问题是,当前社会的收入分配果真体现了劳动贡献原则吗?不同群体的收入果真能反映出其劳动贡献和努力支出吗?

为给极端市场主义提供辩护,自由至上主义者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倡导了一种资格理论。诺齐克在其中提出并鼓吹“持有正义”的三大原则:(1)获取的正义原则,即持有的最初获得或对无主物的获取;(2)转让的正义原则,即持有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转让;(3)矫正的正义原则,即对最初持有和转让中的不正义的矫正。诺齐克的推论逻辑是:如果一个人依照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依照对不正义的矫正原则而对自身的持有拥有权利,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进而,任何改变这种分配的行为则是非正义的。

面对诺齐克的推论逻辑,我们显然可以提出一连串的质疑:(1)持有的最初获得是正义的吗?它有无导致他人变得更坏?(2)只要是自愿的转移就一定是正义的吗?是否因地位等不平等而在交换中存在虚假“自由”的问题?在这里,诺齐克的获得正义根本上可以追溯到人与自然间的作用过程中,诺齐克的转移正义则主要是指自由市场中的财富转移。相应地,我们也就可以从两个层次来对劳动收入的合理性加以审视:(1)在自我雇佣的劳动收入中,是否因资源占有而损害了他人的天然利益?(2)在社会雇用的市场收入中,是否因利益分配而转移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其中,前者涉及洛克的劳动所有权理论,后者则涉及新古典经济学的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本文分别就这两者作一阐述。

二、就自我雇佣的劳动收入而言

自我雇佣劳动收入之合理性的首倡者是洛克,他率先基于劳动来解释人之应得权利及其相应产权,他说,尽管“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合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既然是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2]

在洛克看来,财产是一种自然和技术的产物。例如,洛克从原始树林的果子掉到地上开始分析,如果一个人弯腰拾起它们,则果子中就注入了劳动;相应地,这个果子就成为那个人的财产,进而,对整个掺入劳动的财产所有权也就构成了他的应得权利。正是在这种劳动权利的思想支配下,美国的早期殖民者在那些被视为无主地、有丰富资源的地区开始了土地、矿产的抢购活动,通过劳动来占有宅基地也被公认为一个美国神话。在这里,洛克的逻辑是:(1)每个人拥有自己的人身;(2)进而,拥有其人身所从事的劳动;(3)进而,拥有已渗入其人身之劳动的任何东西。相应地,卢梭也提出了类似主张:

【“一般说来,要认可对于某块土地的最初占有者的权利,就必须具备下列的条件:首先,这块土地还不曾有人居住;其次,人们只能占有为维持自己的生存所必须的数量;第三,人们之占有这块土地不能凭一种空洞的仪式,而是要凭劳动与耕耘,这是在缺乏法理根据时,所有权能受到别人尊重的唯一标志。”[3]】

问题是,洛克对劳动产权的界定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合理性?或者,在实践中究竟该如何贯彻劳动所有权原则?我们从如下几方面作一剖析。

首先,这种基于劳动渗入的财产所有权说存在严重的逻辑缺陷,尤其是从命题(2)推导到命题(3)时会带来明显的社会冲突,因为这涉及劳动所与之相混合的东西之界限。试想:一位私人登山者在一个迄今无人踏至的高山上插了一面旗帜或者开辟了一条小道,那么,他使自己的劳动与之相混合的是整座高山还是仅仅一条小径?对此,诺齐克就质问到:

【“把我拥有的东西与我并不拥有的东西混合在一起,为什么不是我失去了我所拥有的东西,而是我得到了我并不拥有的东西?如果我拥有一罐番茄汁并把它倒进大海,以致它的分子均匀地混合于整个大海之中,那么我是拥有了这片大海,还是愚蠢地浪费了我的番茄汁?”[4]】

也正是面对这类诘问,洛克对财产权利的取得又附加了两个限制条件。(1)第一个占有者必须把自己的劳动与他需要据为己有的土地“混合”起来。显然,没有人需要占有大海以满足自己的需求,也没有人能够在独占的情况下有效地使用如此浩瀚的海洋资源。(2)第一个占有者还必须“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以此证明第一个占有者的权利要求是善意的。根据这一补充,那些将牛奶倒入大海的人就没有权利占有大海,因为这几乎留不出什么足够、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

其次,即使引入了上述两个限制条件,基于劳动来界定应得权利的方式还是存在问题。(1)它没有解释个人在没有获得一致同意之前使用公共资源的合理性。斯宾塞指出,既然“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那么,任何物件能够公平地从自然状态中脱离出来之前必须得到一切人的同意,而单个人没有任何权利去收集,或者把他的劳动搀和进依据假设先前属于整个人类所共有的东西。[5]而且,即使由于他的劳动而使其对所收集到的事物拥有比其他任何个人更多的权利,但其权利是否大于其他所有人事先存在的权利的总和?(2)它没有确立衡量“留下足够好的东西”的标准。事实上,尽管洛克强调,这种所有权仅仅“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但是,我们又如何才能知道还有足够的留下来给他人共享呢?谁能决定留下的东西是否和拿走的东西“同样好”呢?在没有足够的东西“留下来给他人共享”或者留下来的不是“同样好”的情况下又如何行使人的占有权利?

再次,除了上述问题外,基于劳动来界定财产权利还存在这样一系列的逻辑问题。(1)它没有分析共同劳动的收入性质以及相应的收入分配。事实上,如果两人独立地、未经协议地在某个物体上渗入自己的劳动,那么,财产权应该归谁所有呢?例如,某人钓上一条鱼养在池塘边上的木桶里,而另一人把烹饪成美味佳肴,那么,这条鱼究竟归谁所有?这就涉及对合作劳动的成果分配问题。(2)它没有对不同劳动的性质进行界定。事实上,如果行窃和战争也是一种劳动的话,那么,我们又如何将在森林里采集坚果的劳动与随后把坚果偷走的劳动区别开来呢?(3)它没有确立在“没有留下足够好的东西”情形下的行动准则。事实上,如果劳动获得收益的同时造成了对自然资源存量的破坏,那么,劳动者是否有权获得这样的收益?例如,一耕夫通过耕作而破坏了土壤结构,造成的损害甚至超过了所带来的即期利润,那么,他是否有权拥有这块土地?为此,洛克所提出的第二个限制条件“只有在物质极大丰富、产权已经无足轻重、产权是否有效也已无关紧要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达到”。[6]

最后,就现实而言,目前那些最初获得有无使他人的境遇或生产条件变得更坏?诺齐克认为,市场制度的自由运行不会与洛克的限制条款发生实际冲突。[7]果真如此吗?事实上,在资源日益稀缺的情况下,就如德沃金所说,任何个人的任何超常的努力或技能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影响到稀缺性自然资源的平等使用。[8]譬如,市场中任何生产和消费行为都具有强烈的外部性,这不仅体现在即时的岗位争夺,也会影响未来的发展空间。正因如此,西方社会常常通过法律的形式对人们的劳动量和劳动时间进行限制,尽管他们拥有自身的身体和劳动权。显然,洛克的第二个限制条件在现实世界中根本无法实现的,因而我们无法简单地以劳动来界定产权。譬如,大自然孕育的山河胜地自古以来就是对所有游客开放的,任何能够来到此处的人都可以免费享受此种美景。当然,随着游客的增多,相应的问题也应运而生。一方面,游客的增多带来了道路的拥挤和环境的污染等,这些现状显然损害了当地人的原有利益;另一方面,当地人修筑更好的道路吸引更多的游客并将景点围起来向游客收取费用,这种改变显然又损害游客的利益。正因如此,当地人就以这样的理由进行收费:我为游客的游览修筑了道路和设施等,因而就应该为此劳动而获得报酬。问题是,如果你只是修筑了道路,你收取的就只是通行费或买路钱,而不能将整个景点围起来;同时,你收道路通行费不能损害那些不使用你所筑道路的人的利益,也即你的路不能损害原有的道路。如果考虑这些,目前那些自然风光景点的门票收费显然不符合洛克的产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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