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国国家统计局局长李成瑞的政治面目? 春雷动 http://www.wengewang.org/read.php?tid=4403 大家知道,李成瑞前国家统计局长最大的统计“成绩”就是统计出大跃进期间非正常(超线性)死亡人数为2200万,并声称“这一数字的修订由笔者负责”,被资本主义者们如东海一枭们引为铁证:你看,中共前国家统计局长都统计出这么多饿死的人口出来,毛泽东还不该死,共产党还不垮台?李成瑞前国家统计局长的这一“研究成果”发表在北京《中共党史研究》1997.2.1-14上,据我所知,他此后从未对此结论作过修改。李成瑞前国家统计局长的这一“研究成果”对中国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打击是非常沉重的,许多年轻人因为他的成果,转而拥护邓江走资本主义道路。 在李成瑞最近的一篇大作(2006年)《关于我国目前公私经济比重的初步测算》文章中,他依然推算出2005年我国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在三大指标中所占的比重大体如下:“1、资本:公私经济(二、三产业)所占比重分别为:53%与47%;2、就业人员:公私经济(二、三产业)所占比重分别为:39%与61%;3、国内生产总值:公私经济所占比重分别为:39%与61%。从资本的角度看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份额,其比重为53∶47,基本上可说是旗鼓相当,公有经济略占优。但从就业人员与产值角度看,私有经济明显占优。” 这一推算结果真是莫名惊诧! “说不通”网友对此质疑说: “楼主的计算方法完全是错误的,如果国有企业在大量地减少,那么,说明私有化就在加速进行,而如果私有化在加速进行,那么反过来就表明当政者在推行资本主义路线,如果实质是在推行资本主义路线,那么,由其掌控的国有企业就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国有企业,由此,根本就不在是什么公有制企业。即便如此,那么,也不能抛开农业、农村来断言整个的国民经济体系如何如何,更不能抛开个体经济单独把国有和私营企业抽出来说明各站社会经济的总体比例。这样的方法都是片面的和形而上学的,是完全错误的。如果按照全体职业者的数量进行计算,可以明确地得到一个根本的结论,就是在国有企业中从业的劳动者(不含职业剥削者)已经降低到了5%以下的比例,如果加上全国所谓的“集体企业”的劳动者,那么,国有集体中从业的劳动者所占大陆全部职业者的比例也已经降低到了7%以下(因为国家统计局把职业人口估计多了,如果扣除这个水分,那么,这个比例也不会超过7.5%)。也就是说,国有及“集体”劳动者仅占不足7%了。不考虑农村个体这些准私有经济,怎么能行呢,怎么能准确地反映全貌呢。现在国有单位全部人员不到8000万人(国企业也就4、5千万人),全国职业者人数(不含港澳台)有7亿多人,谁来算一算这个比例,也就是说即便加上走资官僚也不到12%,如果去处这些剥削者,那么,实际国有企事业劳动者不过仅占5%。算上所谓的“集体”(实际就是集资企业),也没有超过1亿人,由此,占职业者总数依然不到14%。怎么可以胡诌为占“39%”呢?” “忠名弥彰”说: “单纯就数字论事,我也得向老局长提个醒:1、残存的公有制企业中,相当数量的不良资产长期挂账,没有剥离核销,导致资本金虚增;2、改制企业(非破产清算企业)财产处置完毕而机构和财务账面依然保留并且纳入统计口径;3、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汇总数字和下属企业单位数字重复上报。上述情况导致统计数字含有很大水分。另外,如果根据“企业个数”进行统计,同样不能准确反映实际情况,改制企业大多保留原机构、营业执照等。” 本人认识的一个国资委的官员私下说,其实这几个与所谓“公有制经济”有关的指标都在15%以下。可是这位李成瑞统计出来的数据为什么还会认为中国还有那么多的所谓“公有制”成分呢?他是在给什么人打掩护吗?还是这位前国家统计局长李成瑞根本就没有基本的统计能力? 下面是从台毒人士洪哲胜主编并按月发放巨额“稿费”(每季度总稿费不少于15,000美元)的海外民运主力网站民主网(http://asiademo.org/)看到的一篇文章“关于将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布制度列入《物权法》的建议”(http://asiademo.org/gb/news/2005/10/20051010.htm),题记是李成瑞给民运分子东海一枭的一封信。 我觉得纳闷的是,这位李成瑞一方面跟海内外民运分子,胡耀邦、赵紫阳的残渣余孽打得火热,另外又在毛泽东旗帜网以资深“老左派”的面貌出现。我们不禁要问:这位李成瑞到底是共产主义者,还是资本主义者?如果是资本主义者(或者是以社会民主主义面目出现的资本主义者),如何又能做到共产党要害部门——国家统计局的局长?李成瑞是共产党员吗?如果不是,让他当国家统计局局长难道是为了统战的需要? 就上面的种种疑惑,就教于方家。 ——————————————————————————————— 关于将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布制度列入《物权法》的建议 李成瑞、东海一枭 ┌────────────────────────────┐ │ 题 记 │ │ │ │ 今接李成瑞(原国家统计局局长)前辈大函曰:《物权法 │ │ (草案)》第4条已规定:“物权应当公示”。一般公民的 │ │ 财产权都要公示,那么,党政领导干部的财产自然应当首先 │ │ 公布。于是,经过向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巩献田、杨紫恒等专 │ │ 家请教,写了1个建议书(附件),并就近征求了其他一些 │ │ 同志的签名,向全国人大建议在《物权法》中列入此项内 │ │ 容。此件已于于限定的8月20日前上报。据最近得到的消 │ │ 息,列入《物权法》的可能性不大。看来,此事关系到许多 │ │ 领导干部的切身利益,要他们采纳,实属不易。我们须从多 │ │ 方面、通过多种形式上书建言、呼吁,才可逐渐实现。同 │ │ 时,李老函中还建议,由我起草的《关于建立党政官员个人 │ │ 资产公布制度的公开信》应继续广泛征集签名。奈老枭5月 │ │ 以来忙于林案,今仍未结束,加上忙于思考、写作,冗杂缠 │ │ 身,分身无术。如有热心君子,敢请相助。 │ │ │ │ 李老函附建议书签名名单56人,有詹武(原国家体改委委 │ │ 员,副部级)、李兆吉(原第四机械工业部副副长)、张铎 │ │ (安徽省新四军历史研究会常务专职副秘书长)、喻权域 │ │ (全国政协委会)、鲍凝芳(著名数学家)、徐飞、丁冰、 │ │ 巩献田、杨紫恒(皆教授)等。 │ │ │ │ 根据李老“从多方面、通过多种形式上书建言、呼吁”的意 │ │ 见,特将这份《关于将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布制度 │ │ 列入《物权法》的建议》向海内外网友公布。我联署建议, │ │ 至于《物权法》作为专门法和《民法》的1个部分,以之规 │ │ 范党政干部的行为是否合适,这个问题还是留给专家去考虑 │ │ 吧。 │ │ ──东海一枭(2005.10.9) │ └────────────────────────────┘ 建议将党政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布制度(以下简称“申报公布制 度”)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理由如下: 一、“申报公布制度”是我国《物权法》 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 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 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13条规定:“公民的 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的任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 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物权法(草案)》第2 条)。领导干部与一般公民在物权方面是平等的主体,但是,从我国 当前的实际情况看,某些领导干部对于国家的、集体的和一般公民的 物权的侵犯,已成为亟须遏制和惩治的行为。《物权法(草案)》第 4条已规定:“物权应当公示”,这是对一般物权主体所作的规定。 对于党政领导干部的物权则应当进一步规定“申报公布制度”,使其 公开化。只有把领导干部的财产(包括全部不动产和动产),让广大 人民知情,才能有效地把领导干部的有关活动置于广大人民及有关机 构监督之下,才能有效地维护合理、合法的财产关系,预防和遏制某 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去侵犯公共财产和私人的合法财产。同时,建立 “申报公布制度”,对那些廉洁自律、真正执政为民的领导干部,也 是1种很好的保护、尊重和激励。建立“申报公布制度”,既是完善 物权法制的1个重要内容,又是反腐倡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 严,提高党和人民政府的威信,保持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 举措。 二、“申报公布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 和地区已经实施的通例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布的制度。法国“资 金透明法”规定,政府成员、地方高级官员就职后15天内,应向有关 部门提交财产清单。日本法律规定,内阁成员必须公开财产,包括土 地、建筑物等不动产,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以及汽车、字画、古董等 动产。韩国政府还明令施行“金融实名制”和“不动产实名制”,以 利于对政府官员财产的有效监督。美国法律规定,总统、副总统和高 级官员在就职时要公开自己和配偶的财产状况,以后必须按月申报, 一旦发现有违法增加财产的情况,立即依法查处。就连我国的台湾地 区〔台湾不属贵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事实如此。──洪哲胜编 按〕,也于1993年6月颁布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实行4项强 制,即强制申报、强制公开、强制托管和强制处罚。实践证明,这一 制度虽然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腐败现象,但它对于 约束官员的行为,减缓人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是起到了重要作用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应当比资产阶级的民主 和法制更为广泛和先进,而不应当落后。近年,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 党中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在此时刻,建立官员财 产申报公布制度应是题中应有之义。 三、我国现行的领导干部申报收入的规定存在着严重缺陷 在我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5年4月30日印发了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其主要 内容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 察机关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干部,每半年申报1次本人 的工资、奖金、福利和咨询、写作、讲学等其他劳务所得。该规定只 要求申报收入,不要求申报任职前和任职后的财产。这样,某些人就 可以把任职后的非法收入所形成的财产随意说成是任职前的财产而加 以隐瞒。该规定只要求申报人向本机关人事部门申报,并由人事部门 报上级机关备案,不要求向社会公布。这就堵塞了群众监督的渠道, 为某些人暗箱操作,上下其手提供了方便。从这个规定实际执行的情 况看,一般申报人只是把每半年的工资单照抄1遍(有的加上1点“其 他劳务收入”)上报了事。这样的规定,对于反腐倡廉、保护公共财 产和公民合法财产所起到作用是可想而知的。有些人大代表、法学专 家和一般群众曾多次提出提案或上书建言,指出现行办法的严重缺 陷,要求正式立法,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布制度。 四、我国立法必须具有符合我国情的社会主义特色 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必须从我国现实的国情出发,必须有中国社会 主义的特色。考虑到《物权法》是未来我国民法典的极为重要的组成 部分,而民法典的效力仅次于宪法,所以在考虑它的具体内容时,决 不能忘记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 制度的基础,只有这个基础得到保障,只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和集体的 物权作为后盾,我国广大公民的物权才能得到更好的保证。我们不能 认为其他国家《物权法》没有这样的规定,我们也不需要这样规定; 同时,也不能简单地认为“申报公布制度”是行政法的立法范围,属 于公务员法,因而不需要在《物权法》中有什么规定。“申报公布制 度”的具体内容虽然属于行政立法范围,但是,这个关系国家和公民 财产关系的重要制度,必须同时在《物权法》中得到应有的体现。只 有这样,才能形成1个各个部门法相互衔接配合、彼此协调一致的中 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五、建立“申报公布制度”的立法程序和主要内容 (一)建议在《物权法(草案)》第4条“物权应当公示”之后,增 列1款(作为第2款):“国家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及其配 偶、子女的财产,包括全部不动产和动产,实行申报和公布的 制度,具体内容由单行法律规定。”在《物权法》正式通过并 公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制定关于建立“申报公布制 度”的单行法律,颁布实施。 (二)申报和公布财产的主体的范围。关于公务员的范围和担任领导 职务的公务员的范围,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第2条和第16条的规定来划定(见附录)。凡担任领导职 务的公务员均应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而不只是本 人的财产。这是由于领导干部与其配偶的财产难以分清,而且 我国广泛存在着“老子大官儿大款”的现象,往往由子女直接 间接利用领导干部的权力谋取私利。如果不同时申报和公布其 配偶和子女的财产,这一法律就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这是我 国的具体国情所决定的。 (三)申报、公布财产的时间和方式。应当在就职时申报就职前的财 产,以后每半年申报1次。单行法律对于申报的程序,特别是 有关机关向社会公布的时间和方式,要作出切实的规定。 (四)严格实行金融实名制和不动产实名制,防止化名隐匿财产。 (五)规定严格的监督办法。凡是申报人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给 以政纪、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有关机关不 依法向社会公布的,也要对机关负责人加以处分或追究法律责 任。 ------------------------------------------------------------ 【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由国家主席公 布)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 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人事部部长张柏林在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 会议上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的说明》中 指出:“按照草案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对下列几类人员宜作以下 具体落实:一是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的同时,根据其职 务特点,草案规定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法、检察 官法相衔接;二是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 一样纳入公务员的范围;三是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 鉴于其性质虽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管理上历来属于干部 范畴,草案仍按现行做法,规定对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6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 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 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 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以上引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年第4号,第 309、320、311页) (2005年8月9日) |
dongdong: 以前很多人对李成瑞的死亡数字有疑问。据我所知,在过去的十多年内,旗帜网、乌有之乡的一些网友多次私下向李成瑞请教过,但他坚持说数字没问题。而且,他把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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