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民, 我个人对于“社会主义公民社会”一说,仍有保留。松民兄的意思我是理解的,就是要设法解决社会主义革命以后,国家政权异化进而导致“新阶级”产生的问题,要解决劳动者管理国家而不是被国家管理的问题。不过这些年来,我的想法是,这主要将是一个历史实践的问题,而不是理论的问题。理论方面,恐怕主要是要澄清解决上述问题所需要的历史条件,而不是提供一个现成的公式。 这里有两方面问题,需要区别开来。一方面问题是,如何防止社会主义国家异化,防止官僚特权阶层、阶级产生,进而防止资本主义复辟。从马克思主义理论来说,就是由阶级社会向无阶级社会过渡。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在各篇著作中都探讨过,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做过总结,就是要消灭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而后者的前提是绝大多数劳动者要在很大程度上从日常生产劳动的重负中解放出来。关于这个问题,传统马克思主义是寄希望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力的发展。现在,在生态环境和资源制约的条件下,要考虑怎样一方面限制全社会的物质消费,另一方面普遍缩短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殊非易事。不解决这个问题,劳动者要普遍参与生产、政治、文化的管理就不可能,某种程度的阶级分化、阶级差别就不可避免。 毛主席那个时代,被帝国主义包围,后来又与苏联闹僵,发展重工业、保障国家安全、支援世界革命,这是第一位的。缩短劳动时间自然无从谈起,况且起点是百分之八十人口文盲。咱们未来的重建工作,短期靠自己,长期还是要靠世界革命的胜利,否则恐怕依然难以长久。毛主席当时的基本战略,是在国内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办法尽量延长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的寿命,在国际上寄希望于世界革命胜利。在智利革命、葡萄牙革命失败以后,再加上九大以后、文革告一段落,世界革命高潮就过去了。主席当时很清醒,尽人事、听天命。 再一个方面的问题,是未来社会主义能不能解决形式民主的问题。传统社会主义,在这个问题上没有解决好,恐怕主要也不是理论认识不够的问题,而是现实历史条件的限制。从资本主义方面来看,男子普选权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才解决,妇女选举权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解决。种族隔离的问题,美国到上世纪六十年代才解决,南非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才解决,以色列到现在也没有解决。严格来说,到上世纪六十年代以前,美国不能算真正的自由民主国家,现在的美国宪法仍然有大量的非民主残余。西欧直到七十年代还有西班牙、葡萄牙、希腊等法西斯国家。一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世界上实行独裁政体或一党制的国家是大多数,自由民主政体仅限于北美、西欧、日本、印度等少数地区,日本还是个半殖民地国家。所以,对于传统社会主义没有解决好民主问题,要放到当时的历史环境中去理解。 从历史上看,形式民主的确立,主要不是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而是工人阶级发展壮大以后,工人阶级与城市小资产阶级共同斗争、资产阶级被迫接受的结果。这在西欧诸国比较明显,拉丁美洲、韩国、台湾的经验也类似。东欧则属于另外一种情况,是新兴资产阶级为了推行新自由主义与工人阶级做的政治交换。当然这样就有一个问题,中国资本主义是否有那样的空间可以容纳工人阶级的政治和经济要求(政治上民主、经济上福利国家)而不妨碍廉价劳动力体制下的资本积累。我看是不行的。所以,中国的争取民主的斗争,由小资产阶级右派(自由派)领导,必然失败;只能由工人阶级领导,而且必须不间断地发展为争取社会主义的斗争。 所以关于未来社会主义条件下,解决形式民主的问题,我认为可以乐观。但是仅仅解决了这个问题,并不能真正解决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差别的问题。资本主义社会中,在民主的形式下,资产阶级可以行使统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民主的形式下,也可能有特权官僚集团或技术官僚集团行使统治。当然,在根本解决脑、体分工之前,无产阶级能否通过民主的形式一方面限制官僚集团的特权(要消灭恐怕不可能),另一方面以各种群众运动威胁官僚集团的统治,逐步向无阶级社会过渡,可以思考。 关于“公民社会”一说,我有保留意见,主要是这个概念源于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在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理论中,国家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当然主要是镇压无产阶级的反抗)所必须的,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国家侵犯个人(主要是资产阶级)的基本“权利”(也就是普世价值)。所以自由主义的民主理论是有内在矛盾的,一方面承认政府的权力源泉来自于人民,另一方面又认为民主不得侵犯普世价值,在实践中就表现为资产阶级宪法对于民主的各种限制(比如最高法院可以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 按照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理论,市场是建立在平等的商品交换关系基础上,市场的参与者构成“公民社会”。国家的职能仅仅是维护财产权,确保正常的市场交换秩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可以超然于“公民社会”之上而不主导。当然,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实践中,不得不增加国家干预的程度,从而使资产阶级国家不得不在事实上通过福利国家、劳动环境法规等形式深深地嵌入“公民社会”之中。 另一方面,传统马克思主义和毛主席都认为,在社会主义时期或者在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国家的职能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的组织形式是类似于巴黎公社、苏维埃、文化革命委员会等工农民主的权力机关。工农民主机关一方面行使无产阶级专政的全部权力,另一方面代表全社会管理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在这个意义上,无产阶级的国家(如果确实是无产阶级的)必然是主导全社会的。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来看,无产阶级的民主是不受任何法理限制的(当然这不等于说无产阶级民主不受现实的物质和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 当然,在传统社会主义实践中,无产阶级民主发展不充分,甚至于没有发展。这要用未来的革命实践来解决,而不是人为地用某种“公民社会”的概念去限制未来的无产阶级国家。试想,如果我们要引进“公民社会”的概念,并且不能被国家权力所主导,那么是否要用一套“普世价值”将“公民社会”保护起来?这些“普世价值”是否要限制未来无产阶级民主政权机关的权力?谁来决定这些“普世价值”的内容? 谁来监督无产阶级的民主政权机关,防止他们滥用权力?如果是由无产阶级以民主和群众运动的方式来监督,那么民主本身就够了,“公民社会”并不需要额外的保护。如果要由另外的机关(比如宪法法院)来监督,谁来决定宪法法院的构成,为什么宪法法院要有超越民主政权机关的权力?如果组成了由某些理论精英组成的、可以超越民主权力的宪法法院或者类似机关,以保护“公民社会”不被国家侵犯、主导,那么我们怎么知道这种机关不会凌驾于民主之上?我们岂不是用法律形式将我们原来想要防止的社会主义国家异化给固定起来了? 我个人看法,关于未来社会主义国家的组织形式,可以借鉴历史经验,如巴黎公社、如苏维埃、如工人委员会或文化革命委员会,都很好。能否持久,能否巩固,只能在未来实践中解决。目前理论工作的任务,恐怕主要是澄清未来无产阶级民主以及向无阶级社会过渡所需要的历史条件,而不是忙于制度设计。在制度设计方面,我们恐怕并不比我们的前辈更高明。 以上文字只是个人思考的产物,不成熟。请松民兄不吝批评。 李民骐 |
wangzc2009: 其实大家的想毕其功于一役心情我可以理解,但是我个人觉得大家不必幻想一个无法被资本阶级颠覆的社会制度,而只要最大程度保证本阶级利益后,最大程度增加敌对阶 ...
水边: 要分清楚历史上的社会主义实践和社会主义理论构想,以及造成这两者之间差别的原因。在这个过程中,马列主义者一定要有历史观念,懂得唯物史观,就如李民骐所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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