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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关于受到侵害一事在二零零八年的经历......

已有 1927 次阅读2012-1-15 23:01 | , 河南省, 村支书, 清丰县, 西安村

[imgid=1]本人简介:我叫陈建伟,男,1972年出生,汉族,家住河南省清丰县西安村人,党员,原村支书。
    有关本人的基本概况简述如下:
    1.二零零八年十月十八日下午因我关注村务而激怒了村长,双方而出现了打斗事件的发生。之后,原村长暗中勾结公、检、法等部门的人员,将我陈建伟实施拘留、批捕、起诉、判决。河南省清丰县法院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作出了(2009)清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我不服一审判决即依法向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2.濮阳市中级法院在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作出了(2009)濮中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本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我不服二审裁定,即提起了再审。
    3.濮阳市中级法院又审查了本案,以我陈建伟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为由,又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了(2010)濮中法刑监字第1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在我与家人多次催找之下,濮阳市中级法院在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以该案符合再审的条件为由,再一次作出了(2011)濮中法刑监字第11号再审决定书。     
    4.经我与家人向上级各有关部门强烈催找和呼吁之下,濮阳市中级法院而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作出了(2011)濮中法刑再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本案以事实不清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清丰县法院(2009)清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09)濮中法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二、发回清丰县法院重审。
    根据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本人将决心维权到底。本人始终维护公平正义,在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指导下,相信本案会有一个公正的结果,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和谐稳定。
陈建伟:13120346716、13693939528,二〇一二年壹月十五日晚上。
有关法律文书复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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