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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目张胆 薄熙来被人害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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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1-29 15:01:18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益友 于 2014-11-29 15:06 编辑

明目张胆,薄熙来被人害了


http://www.creaders.net  2014-11-2520:17:05 《大事件》


根据《刑事程序法》的规定,违法获得的证据及没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不得作为判桉的依据,在判桉之前应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排除。在济南中院有关薄熙来桉近5万字的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薄熙来所提非法证据排除、辩护人所提对相关证据完全不予采信。判决书在解释上述决定的理由时表示,被告人曾经写过《自白书》、《认罪书》,里面的内容真实可信,且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可是事实上,结合薄熙来桉,所谓的《自白书》、《认罪书》,恰恰不具有证据效力。


在审判薄熙来的庭审中出现了一个极其关键也非常明显的证据违法,检察机关将纪委阶段薄熙来的《自白书》、《认罪书》作为指控证据,这是一个常识性的法律错误。在大陆的《刑事诉讼法》中, 这种证据只有参考价值,而没有刑事证据效力。因为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共产党的纪检机构没有国家刑事司法侦查权,其取证的东西不能作为法庭的证据使用。熟悉大陆刑事司法实践的人都知道,在实践中,很多地方都是在用检察院重新制作的笔录和自书认罪材料,替代纪委的材料,进行指控。


而指控薄熙来的检察官却没有这样做,直接以纪委侦查的证据来指控薄熙来,这必然导致检方的刑事合法性受到严重质疑。律师陈有西分析,其原因,可能是纪委侦察阶段薄熙来还有侥倖心理,以不移交司法为交易条件,进行自书认罪。而一旦中纪委撕毁交易,明确要将薄熙来移送司法审判,他到了检察院就再也不愿自书。因为薄毕竟是一个当过高层领导的人,有法律圈的很多朋友,他知道《自白书》的后果,和检察取证的效力。结果检察机关拿不到他的检察院侦查阶段的认罪书,只有纪委阶段的。为了指控,不得不用纪委阶段的《自白书》、《认罪书》作为证据出示在法庭上——薄熙来在法庭上的证词,也验证了上述事实。


陈有西进一步表示,不论薄熙来有多大的罪行,这种证据的效力是不能被采信的。因为其取证方式违法,证据无效。薄熙来案要依赖其他的客观证据,而不是靠他的自证其罪的自白书来证明他有罪。不过薄熙来的《自白书》、《认罪书》显然是检方证明薄熙来犯罪的最重要证据,从五天的庭审来看检方不断以该“证据”来功击薄熙来。从薄熙来桉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最终还是以该“证据”来认定薄熙来的罪行。而这种明显对刑事程序法的违反让人们彻底的对公审薄熙来的进步性失去期望。 陈有西认为,薄熙来桉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纪委反腐败,没有国家司法权力的实质侦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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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1-29 15:16:22 |显示全部楼层
qwtie66评论日期:2014-11-26 06:12:40
从薄熙来被欲加之罪往死里整来看,习确实染上了嫉贤妒能,利用‘反腐’打击政治对手的毛病。好不容易找了个不属于他的幻灯片房子算罪证,给薄定罪的唯一‘赃物罪证’,却因与薄根本无关至今无法收回,让全世界笑翻。动用三百人, 撤换三个调查组, 化费十八个月, 整理九十摞卷宗,最后公审反而让老百姓都认为 薄熙来是个大清官、人才、工作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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