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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案”大揭秘:尼尔•海伍德到底是怎么死的?(之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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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6 04:52: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世纪论战 于 2012-9-6 11:43 编辑

          10.前文提到,为什么法庭每到关键问题,就短了证据?去了酒店,并不能因此就证明杀了人,毒药没有来源。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下,应该是无罪推定。

          11.海伍德当场做了尸检,没有发现中毒症状,结论是酒后心血管疾病突发死亡,随后火化了。然而四个月后,却在所谓偷偷保存下来的一份血液样品中,证据有疑点的情况下,第二次查出有氢化物。而且含量正好为氰化物人体中毒的下限。请注意,这个“正好”,一个下毒人,有这么“正好”“精确”把药量计算好某个特定个人的下限的吗?这不能不使人民怀疑是不是为了栽桩陷害,而事后设定的?做的假?否则很难解释这个“正好”与检测结果一致。

         12.而且这个血液样品被脱离司法程序一天,并违法违规携带了四个月后,再作检测,这不能不使人民怀疑,这个样品是真的吗?从哪儿来?这样的样品同海伍德的DNA一致吗?是当时当天那个样品吗?又怎么确信是当时当天的样品?是不是调包?抑或是做了手脚,做了假?从司法程序讲,这样的样品是没有资格作为证据的,是不能作为证明谷开来杀了海伍德的证据的。想起前几年的黄静案,是当时尸检报告证明窒息而死,后来公安机关“玩忽职守”丢失了心脏样本,证明猝死。而谷案是原有尸检证明猝死,后公安机关又找到了“血液样品”,而且是脱离司法程序的样品,证明不是猝死,而是毒杀,多么有意思啊!请保持这个血液样品作为以后再复查的证据,不要那时说又丢失了。

          13.可是,法庭上,虽然薄谷开来和张晓军的辩护人对心血等物证检材的流转、保管等问题提出了辩护意见。公诉人在答辩时指出,心血等关键检材的保管正常,证明了物证的合法性。这显然是公诉人强词夺理!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专家出庭作证并回答了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提问。那么,提问和回答了什么?为什么不公开?

          14.再者,法庭说谷携带了一瓶毒药,又说两瓶,三瓶,或四瓶,到底多少瓶?这数量不一致的证据是不是有点使人糊涂?居然没有交代谁给的毒药?这么会不一致?

          15.她们走时,见到海伍德当时是头靠床,这证明他是在酒醉了休息,而第三天发现海伍德的尸体时,他是横卧,他有滚动或被翻动痕迹,也同时说明当时没有死亡,还活着。一种剧毒的氰化物毒药,而且“正好”毒死海伍德这个人的量,人居然没有立即毒死!这与氰化物的毒性相违背。这是什么毒药?是毒药还是食品?那么他死前,有无搏斗痕迹?后来从阳台进来的人是怎么回事?有什么关联?

          16.谷开来等海伍德酒醉后要水喝时,把毒药放入酱油壶,灌入海的嘴中。谷开来要毒死海伍德,为什么不直接把毒药放入酒中或茶里?而去做那么麻烦的事?

          17.这么多疑点没有弄清的情况下,当局却要快速审判!为什么要快速审判?迫不及待,夜长梦多?比一般案子还要快?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而且为什么不让谷开来见亲属?说明什么?说明:也许谷已死亡,或怕替身暴露也因为怕暴露这么多疑点,给审判带来麻烦。而不让见亲属是严重的违反人权的。

         18.法庭上的谷开来神清志澹,爽快认罪,只有替身才能做到。法庭验明正身不清。众多迹象直指替身。搞了个假谷开来出庭爽快认罪,编了一些法庭陈辞。为什么要用替身?(见口音泄露替身一文)

          19.年龄问题。法庭替身是581115日出生,有人查出谷开来的身份证显示是631115日出生。到底哪个为准?抑或是替身报错?

         20.指定律师,指定法庭,指定证人,指定旁听,指定判决,封闭式审判,关键证人不能到场,证人证词没有到位,不敢面对民众,封锁民意,扼杀舆论,是有见不得人的原因的。而且竟然还有这么多关键的漏洞。可以一言以蔽之: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秦桧陷害岳飞“莫须有吧!” 同时,可见这样做是学审判江青,作为世纪大案来审判的,而世纪大审判却掩盖这么多证据。其背后目的一目了然。

    21. 新华社播发稿,并没有提到谷开来与王立军议谋。但旁听者赵象察说,谷与王立军议某多次,便转念由自己亲自下手,便通过重庆的黑道人物,借口自己做实验,弄到了毒杀尼尔的“三步倒”毒狗药。姑且如此,能通过黑道人物,说明谷开来有黑道来源,既然为救子“心切如焚”,贪了60亿美元拿出来一亿就足够顾几百个黑道去谋杀了,不够十亿美元行不?这可是破天荒的价格了。然而她自己亲自去了。她舍不得花那些钱。从右派轮子的忽悠里看到了什么?造谣发泄!右派精英一贯如此。

    22.此后,谷开来把作案经过告诉了王立军。王立军因为涉案包庇,被薄熙来打了耳光,逃到美使馆避难案发。

        23.被指定的法庭完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重大案件需要人民陪审员的制度法规,整个庭审没有人民陪审员。为什么法庭会明知故犯?因为“怕”,怕什么?怕揭穿老底,怕不好交代,怕露馅。

         24.这是一个典型的先判后审的政治审判。整个审判过程完全没有体现《刑事诉讼法》。没有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没有体现严格依法办案的精神。控辩双方都没有对证人证词实质疑点提出严格的质询,对证据的可行性没有进行充分的论证、审查,而是囫囵而过。很明显,仅仅从证据证词糊涂这个角度来讲,只这一点,这个案子也是不能判决的。法官和律师还有意回避了一些程序,择其所需。难怪有旁听律师沈志耕,在辩护律师一开口时,就说,这案子被律师毁了。律师不过是个陪衬,结论早就背后定好了。鲁迅说“问罪在先,再收集罪状。”先有一个可恶之人,然后有其罪,叫“可恶罪”。

        25.   七小时的速战速决,还弄了一个假人认罪,说明了什么?,说明了一个字“怕”,怕夜长梦多。鲁迅说,捣鬼者,虽捣鬼有术,怕捣到自己头上。这就是全案根本的核心。

          精英们,轮子们,西方价值观卫道士们:中国出现如此践踏法律,不按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就可以将公民带走,借刑事打压政治,置政敌于死地确是骇人听闻。然而,这正是从你们吹嘘的西方制度、西方司法制度那里学来的。不要以为仅此中国一家,独无分店。想想看,从中国司法制度学习西方改革以来,在中国的土地上,哪有什么公正、公理可言?!全世界不无如此!私利使法律蒙羞!正义公正是遮羞布。不要以为中国才有肮脏的司法交易,肮脏的司法交易正是西方的司法产物。而这场演戏,并没有交易,因为真人真事并不存在。封闭式的审判不是中国的特色,而是全世界的特色。普世价值在具体领域,具体问题中从来就没有过!西方也没有过!!那不过是为了自己的目的打出攻击别人的招幡罢了。而轮到自己时,则州官放火。面对这么多疑点,疑窦丛生的案子,为什么右派律师们不像为右派犯法辩护那样鼓噪,拍案而起?拿出无理也搅三分的劲头?而集体哑语或偷个儿暗笑?收起你们自己的那一套罢,实事求实点好,不是造谣越多越好,轮子越多越好。自己卑鄙不要猜度人家也卑鄙。鲁迅的话,如果忘了或是不喜欢,还是重温一遍为好。发泄情绪的轮子,到头来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未完待续,欢迎补充,欢迎评论,欢迎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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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9-6 08:06:2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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