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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中文媒体上到处都是美国禁止堕胎的谣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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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2-6-26 08:19:0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远航一号 于 2022-6-26 08:25 编辑

随便搜了搜,关于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的中文报道几乎全部给人的印象都是堕胎在美国已经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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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22-7-2 21:52:15 |只看该作者
讲的好!远航同志的观点和皮皮同志的观点是几乎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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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22-6-30 18:36:44 |只看该作者
远航一号 发表于 2022-6-30 17:10
你先回答前面的问题:堕胎与胎儿生命权是否有关?与胎儿生父知情权或同意权或决定是否有这些权利是否有关 ...

跟胎儿生命权有关啊,到底多大算人又没有标准答案,这是反堕胎的合适理由。生父决定权我觉得不该有,应该是双方都同意才能生才对。任何一方不同意就该堕胎,女性可以不顾男方反对强行生下来,但将无权要求男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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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22-6-30 17:10:20 |只看该作者
sxm 发表于 2022-6-30 14:00
民主只适用于公共范畴,政府要盖公园我理应对在哪盖怎么盖有投票权。而邻居想去堕胎跟我毫无关系,我不应有 ...

你先回答前面的问题:堕胎与胎儿生命权是否有关?与胎儿生父知情权或同意权或决定是否有这些权利是否有关?与胎儿是否算“人”是否有关?

决定这些问题是否属于公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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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22-6-30 14:00:34 |只看该作者
民主只适用于公共范畴,政府要盖公园我理应对在哪盖怎么盖有投票权。而邻居想去堕胎跟我毫无关系,我不应有权投票禁止她堕胎。至于堕胎与滥交正相关,滥交与毒品正相关,为了反对毒品而反堕胎就太间接了,你应该先考虑怎么禁止毒品,直接针对毒品的尝试统统无效的时候才考虑间接措施。应试教育拥护者说应试教育有利于阶级流动,这倒没错,可是你真在乎阶级流动应该先去支持房产税遗产税啊,你让教育来调节贫富,那教育该有的作用又靠谁提供?我是不清楚美国为何禁不了毒,毒贩比抢劫犯好抓多了,抓不到估计是警匪一窝不想抓吧。反堕胎最靠谱的理由就是说属于杀人了。到底多大算人确实是一个没有确定答案的东西。基督教完全反堕胎,这很容易理解,几乎所有教派都鼓励生育,谁生的多谁势大,不鼓励生育的宗教在历史中被淘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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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22-6-29 05:45:57 |只看该作者
蒸馏水 发表于 2022-6-28 06:14
再回到你之前帖子所说“在资产阶级宪政范围内,自由是对民主的限制。或者说,民主权力不得用来剥夺基本人 ...

好像不是下放到法院(司法机构),而是下放到州议会(立法机构)。联邦法院等于是放弃了这个判例对州(堕胎)立法的一些限制。

从资产阶级理论上讲,议会是直接的代议制民主机关。法院是精英治国对“多数人暴政”的限制,是三权分立下针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衡。

点评

蒸馏水  谢谢,明白了:D  发表于 2022-6-29 06: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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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22-6-28 06:14:21 |只看该作者
远航一号 发表于 2022-6-28 05:43
1973年最高法院对罗诉韦德案的解释以及后来九十年代的一个补充解释,是对宪法的解释。在美国的法律体系里 ...

再回到你之前帖子所说“在资产阶级宪政范围内,自由是对民主的限制。或者说,民主权力不得用来剥夺基本人权。”
意思是不是:如果最高法院维持对堕胎权的保护,那就意味着限制了各州根据现有民意、通过民主程序做出新的立法(支持堕胎或反对堕胎),也就是限制了民主?

“如果堕胎权是基本人权,恰恰意味着它不再受民主政治程序约束。”
但现在堕胎权被下放到各州法院,也就是堕胎要受到民主政治程序的约束,所以堕胎权不是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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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22-6-28 05:45:1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远航一号 于 2022-6-28 05:46 编辑

再补充强调一点,此次最高法院判决之前,美国实行的关于堕胎的法律制度,既不来源于宪法,也不来源于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任何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完全是根据最高法院以往的几个判例。

这是由美国特有的“三权分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中不民主的方面所带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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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22-6-28 05:43:39 |只看该作者
蒸馏水 发表于 2022-6-28 05:35
能不能再具体解释一下,“最高法院多数派的一个主要观点是,堕胎应该是一个由公民通过民主程序决定的问题, ...

1973年最高法院对罗诉韦德案的解释以及后来九十年代的一个补充解释,是对宪法的解释。在美国的法律体系里,由此做出的对宪法的解释优先于联邦立法和各州立法。只要这些解释还在,无论联邦立法和州立法都不能与这些解释相抵触。

联邦立法和各州立法是分别由联邦或州的民选立法机关做出的(也就是经过民主程序的)。最高法院的决定不是一个经过民主程序产生的决定,而是法院的判决。但是只要最高法院判决的解释还在,无论民意发生什么变化,都不能违反最高法院的判决。

现在,最高法院撤销了原来的解释。联邦或州就可以根据现有的民意(通过民选立法代表反映)做出新的立法(可能支持堕胎也可能反对堕胎,但都是现有的民意),另外有些在罗诉韦德案之前已经存在的一些州的立法也可能生效(当然也可以再根据现有的民意修改)。

所以现在,首先,各州都可以根据各州的民意制定新的或支持或反对堕胎的立法。

理论上,联邦众议院和参议院也可以制定新的关于堕胎的立法,如果通过,就凌驾于各州立法之上。但这又涉及联邦立法机构在宪法中有无此项权力问题。理论上,只有宪法中明确列出归联邦所有的权力才归联邦,其它都应该归各州。但这个官司现在还没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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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22-6-28 05:35:09 |只看该作者
能不能再具体解释一下,“最高法院多数派的一个主要观点是,堕胎应该是一个由公民通过民主程序决定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凌驾于民主之上的问题。”?
我的理解:联邦将管理堕胎的权利交还给人民和他们所选举的立法者,让各州妇女和所处的社会关系、条件一起协商,来决定最终是否堕胎。因而不是“一个凌驾于民主之上的问题”。
而最高法院选择在最近推翻罗诉韦德案,也许是为了转移经济矛盾,通过分化群众来缓解对资产阶级政府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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