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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的演变过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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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1 14:19:59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傑瑞米柯賓 于 2021-9-12 18:28 编辑

作者 何清漣 寫於 二零零六年

轉載者的話

本文作者現在是商業資產階級右派與市場自發秩序的辯護士,本文是本文的作者還沒有被商業資產階級右派收買之前寫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國農村的演變過程的本質,非常具有參考價值。

  中國農村社會再組織過程的失敗

  自從1978年農村改革開始以來,中國農村地區曾經歷過壹段短暫的繁榮之後,至90年代中期,農村發展陷入了停滯狀態。在腐敗泛濫的軟政權化狀態下,壹輪又壹輪的所謂“改革措施”出臺,更多地是為鄉村幹部的既得利益服務。這種社會政策壹方面改變了農村社會整合機制,另壹方面加速了鄉村的黑社會化進程。本章主要探討農村社會內部控制關系的變化以及鄉村社會的重組過程。

  壹、農村社會的重新整合

  中國的經濟改革,使中國農村地區發生了非常巨大的變化,原來的社會組織農村人民公社己基本解體,代替人民公社和生產大隊這種基層組織形式的基層組織村委會,無論從其內涵還是從其與當地人民的關系上,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由於各地的歷史文化積澱很不壹樣,決定了這種變化呈多種形態。這樣壹種變化,可稱之為農村的“重新整合過程”。這壹重新整合過程使廣大鄉村處於空前的渙散狀態。但是農民需要組織,在這種情況下,各地農民都根據自己本鄉本土的條件,因地制宜地創造了自己的組織。高工業化、低集體化類型被稱之為“工業化的市場模式”;高工業化、高集體化則被冠以“工業化的組織模式”。但這兩類模式覆蓋的地區不廣,低工業化、低集體化模式才是當代中國農村的主流模式。

  1、高工業化、低集體化類型

  東南沿海地區屬於這種類型。理論界將這類地區稱之為“工業化的市場模式”,如廣東佛山、中山、順德及浙江溫州等地。其中以“溫州模式”最為突出,這種模式的特點是地方政府比較尊重市場的主導性與民間的自發性。這些地區由於經濟發展較早,經濟類型的多樣化以及相對獨立的自主性社會力量的發育,為經濟精英以及地方政治精英的成長提供了良好的條件。這類農村地區在原有的黨政幹部之外,又產生了大量的經濟能人。這些地區的宗法組織也存在並起作用,但與廣大中部地區相比,宗族組織的作用顯然要小得多。此外,由於這些地區開放較早,己越過了在親緣範圍內尋求資金和勞力的合作階段,人們已經開始以社團的形式尋求社會合作。這類地區的特點是:壹方面,原來的鄉鎮政府基層組織仍然存在並起作用,其控制力當然是大大削弱了。另壹方面,各種有經濟功能的社團組織,如園林協會、建築協會、家禽協會、水果業者協會等行業協會也日漸發育成熟。這種社團關系純粹是壹種市場關系或社交關系,它的發展有助於鄉村的商品化和市場化,比較起廣大中部地區以親緣關系為紐帶結成宗法組織,這自然是壹種進步。

  2、高工業化、高集體化類型

  蘇南地區和京津地區有不少屬於這種類型,如華西村、大邱莊、竇店這些有名的地方就是這類典型,理論界將這些地區稱之為“工業化的組織模式”,又稱“蘇南模式”。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政企不分,基層政府既是鄉鎮企業的管理者,又是企業發展的資金提供者和風險承擔者。在這類地區,原來的鄉鎮政府在新的形勢下,及時轉向,發揮了自己固有的組織功能,用行政化組織手段,大辦鄉鎮企業,從而使經濟組織和行政組織合二為壹,兩種組織的領導人也合二而壹,是典型的強政府對弱社會。經濟類型主要是集體所有制,不象東南沿海地區那樣豐富,個體、私營、聯戶等各種形式的民辦企業都有。這些地方最大的特點就是:基層權力具有繼承性,原有的鄉鎮幹部壹直是當地農民信服的社區領袖。象蘇南華西村的吳仁寶,天津大邱莊的禹作敏,河北竇店的仉振亮,河南劉莊的史來賀,這些人在改革開放以前就壹直是當地的基層領導,在父老鄉親中享有很高的威信,有相當強的組織能力和社會經驗。對當地農民來說,最幸運的是這些社區領袖有相當強的魄力和把握時機的眼光。這壹切使他們成了改革時代的明星人物,在他們的帶領下,他們把自己的鄉土變成了富甲壹方甚至富甲全國的地方。據許多實地考察的人說,這些人的統治手法是“胡蘿蔔加大棒”,用他們那種富有人格魅力的管理方式塑造著他們那方鄉土和他們的鄉親。值得探討的是,這樣壹種完全依賴於個人能力、魅力發展起來的工業化,究竟能對當地社會組織和社會觀念的現代化起到多大的推動作用?禹作敏的事情表明,這種類型的社區領袖再怎樣有能力,但由於本身素質與價值觀念的局限性,無法在現代化的道路上走得更遠。

  高工業化、高集體化地區的頭面人物得到政府承認是順理成章的事,因為這些領導人不少原來就在政治體制內占有壹定地位,是原來農村基層組織的負責人。換言之,他們本就是社會系統內部的基層組織力量的代表人物。如華西村的“大老板”吳仁寶是原來的村支書,竇店的仉振亮資格更老,從50年代起就壹直擔任當地的村支書。劉莊的史來賀更不簡單,是全國勞模,全國人大常委委員,曾在省、地、縣機關裏兼過領導職務。更兼他們是當地致富的帶頭人,無論是政治上還是經濟上,他們既受到當地人的擁戴,也能獲得政府大力支持。對這些地方來說,不存在基層權力組織更替和頭面人物換代的問題,只不過隨著時代潮流,他們統治的內容和形式發生了變化而已。壹般來說,這些人只要不步禹作敏的後塵,威脅到政府利益,他們在政府內擔任各類榮銜及主宰壹方政務和經濟事務,無論在民間還是在政府看來,都是天經地義之事。最值得註意的是,從90年代後期開始,政企不分的“蘇南模式”遇到了極大困難,最主要的弊端壹是由於行政權力過多介入資源配置,導致區域經濟結構雷同,企業之間產生了過度競爭;二是社區幹部對集體財產的“灰色私有”,產生了嚴重的地方官員家長作風、裙帶風氣、弄虛作假和腐敗現象,不少集體企業事實上成了家族企業。

  3、低工業化、低集體化地區

  廣大中部地區及安徽、廣西均屬於這種類型。這類社區農業比重大,非農產業只占很小的比例,農業人口占絕對優勢。雖然也出了壹些先於他人致富的經濟能人,但數量少,實力也不夠強,在社區內無法形成有影響力的集團對當地事務發揮作用。這類地區在實行承包責任制以後,生產資料和集體財產都己分散到農民手中,原來的鄉村基層組織失去了對資源的壟斷及分配權,行政控制能力嚴重弱化,陷入癱瘓、半癱瘓狀態。在此情況下,由於農民需要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組織出面和社會打交道,己銷聲匿跡幾十年的家族宗法組織又應運而生,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等地的宗法組織特別發達,己成為實際掌握當地行政決策權的農村社區組織。

  在上述三類地區,“重新整合”過程以不同的方式孕育了新的社會整合力量。“工業化的市場模式”和“工業化的組織模式”,只是中國農村現代化過程中的幾個樣板,他們的存在說明了中國農村在適當的領導和適當的條件下,可以走出這麽壹條現代化之路,但是他們絕對不是中國社會轉型期農村社會的主流形態。值得深思的倒是在這些樣板之外的廣大農村社會整合機制類型的變化,無論是宗法組織的復興、基層政權的流氓化,還是農村社會的黑社會化,都明顯地和現代民主政治的目標背道而馳,尤其是後兩類現象,說明中國社會已經進入壹種沒有希望的狀態。

  二、當代中國農村宗法組織的復興

  作為壹個農業文明古國,中國農村的文化壹直制約著整個中國文化的面貌,影響中國社會的發展進程。80年代以來在中國農村復興的宗法組織,幾乎淤積了中國農業文化的所有歷史特征,也從主要方面揭示了中國在現代化進程中還面臨著許多很難解決的非現代化問題。

  在低工業化、低集體化地區,取代原來農村基層組織的不是上述那些農村社區精英組成的控制集團,而是宗法組織。

  1、中國農村宗法組織復興的社會原因

  1949年以前,宗法組織壹直是中國社會的基本組織,宗族權力也壹直是國家權力的延伸和補充,二者處於壹種同構狀態。1949年以後,中國政府強制性地大規模開展國有化、集體化運動,力圖打破壹切帶有舊社會痕跡的社會組織,鏟除以財產和地方聯盟勢力為基礎的權威。在廣大農村地區,中國政府則依靠原來處於社會邊緣的階層如貧雇農之類所蘊含的破壞力打破了原來的權威平衡,並利用人民公社這種新型社會組織形式,重新組織了廣大農民。至此,在廣大農村延續了若幹世紀的宗法組織才被摧毀,宗族活動基本停止。

  但是要真正消滅宗法組織這種前現代化的社會基層組織系統,唯有依靠現代化的推進來消滅其舊有土壤才可實現,而毛澤東似乎忽視了這壹點,毛過份依賴個人魅力和“運動”這種手段從表面改造和控制社會。所以,從中國農村的實際情況來看,僅限於消滅了實體性的宗法組織,對宗法組織滋生的社會土壤卻沒有從根本上加以觸動,這就使得中國農村在1983年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宗法組織迅速在中部和東南部的廣大農村滋生蔓延。

  所謂宗法組織滋生的社會土壤可以從兩方面加以考察,壹方面是宗法組織賴以植根的人文地理條件依然如故。在現代化過程中,人力資源的組織方式和人們定居類型的改變是至關重要的因素。但是在這方面,1949年以後,政府采取的措施甚至比前現代化時期的政策更具保守性和閉塞性。前現代化時期的中國,壹個明顯的特征是對個人流動、遷徒和市場買賣的權利不加限制。而1949年以後的中國,卻采取了嚴格限制人口流動、遷徒和市場買賣的政策。這種硬性約束政策加強了各地區之間的封閉性和凝固性,不但使由經濟發展狀況、婚姻傳統及居住習慣所決定的農村人口分布特征和1949年前壹樣,還從根本上阻斷了中國通過市場網絡達到城鄉壹體化的現代化道路。令人難以理解的是與此同時,中國卻提出了與上述手段相反的目標:消滅城鄉差別。由於上述政策,政府在農村推行的壹系列旨在改造農村社會的運動,只是使農村社會產生了劇烈的社會震蕩,並沒有將農村社會納入循序漸進的現代化發展進程。現實表明,親族聚居這種人口分布特征,必然在同姓人之間自發地產生基於共同利益的相互保護、支援及聯合的要求,促使人們加強宗族性聯系。所以,即使在人民公社時期,宗法關系還是以隱蔽的形式發生作用。很多農村的集體所有制實際上是同姓宗族所有制,基層權力組織的成員也多由宗族成員擔任,往往是壹人擔任黨支部書記,必提攜其血緣近者擔任大隊會計、民兵營長、婦女主任、生產隊長、團支部書記和保管員之類職務。因此,所謂大隊黨支部會議、生產隊幹部會議,在許多地方實際上就是家庭或家族會議。

  另壹方面,從前現代化時期延續下來、並己深深溶入民族靈魂中的文化價值觀沒有得到改變。兩千多年來,起源於血統、身份的儀式、宗教、倫理以及法律等自成體系的社會價值觀早己成為民族精神,廣大農民的宗法思想更是根深蒂固,要改變這種源遠流長的文化價值觀,並不是幾場“運動”就能奏效的。長期以來,中國民眾早己形成了依靠群體生活的習慣,人民公社代替宗法組織後,只是改變了民眾對群體(亦即對權勢)的依附形式,並未消滅群眾對權勢的依附心理。1983年中國取消“隊為基礎,三級所有”的人民公社制度後,壹直在依附狀態中生活的農民驟然失去對行政領導的人身依附後,頓時感到痛苦和恐懼,這種痛苦和恐懼並不能用家庭聯產承包所獲得的物質收入來補償,因為大多數人不習慣在沒有“領導”管理自己日常生活的狀況下生存。在農村社會中間組織處於空白的狀態下,血緣關系的義務和便利,很容易使農民把壹向寄於行政領導的信任轉移到同宗、同姓的強人身上,指望這些強人能保護自己,為自己及全家帶來安全感和某些經濟利益。這種心理非常普遍,筆者在調查中發現,被調查者幾乎無壹例外地認為,加入了宗族,過日子就有了依靠。


  2、宗法組織在中國農村的勃興

  從80年代起,中部地區和東南沿海等地農村中壹些有號召力的頭面人物(多半是原來農村中的幹部和家族中的能人),就以祭祀祖先、排輩立傳、振奮族威、維護本族利益的名義,四出頻繁活動,拉贊助,花費巨資續族譜、建祠堂、修葺祖墳,成立宗法組織,其中尤以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浙江、福建等地的宗族活動最為典型。

  恢復宗族活動大致有兩方面內容,壹方面是挖掘、恢復各種復活宗法組織所需的資源,如重續族譜,維修、擴建舊的宗祠等等;另壹方面則是頒布族規,成立宗族的領導機構。地處江漢平原的紅城、周溝、橋市、觀音、毛市等鄉鎮,從1985年以來就陸續開始以自然村為組織的宗族續譜活動。這些續譜活動大多規模浩大,耗資甚巨,歷時往往兩至三年。壹般都是先成立“續譜理事會”(名稱不壹,有的地方稱“譜局”),其職責為考核、任命族長、房長、戶長等宗族大小頭目,並制定詳細的續譜計劃。理事會下設財經、聯絡、印刷等若幹小組,分管各項事宜。族譜的內容規定從祖宗開始,所有山塘、水面、林地等財產均要入譜。收續譜費時,逢男性則收款若幹,欲上“功名簿”者翻番。遇無子之戶,設所謂“望丁”(虛設壹男丁姓名,以示有後),收費較壹般男子為高。有的宗族還想方設法聯合別處壹些同姓氏族,謂之“收族”,被收錄入族的家族須交納“入族費”。錄丁工作完畢後,就開始印刷族譜。經濟實力稍厚的,高額出資請鄉村小廠印刷,實力稍差的就自購設備打印,如湖北黃穴鎮的吳姓家族為續譜購置了復印機,李姓則購置了打字機和印刷設備,均耗資萬余元。壹套族譜少則幾十本,多則數百本。續譜完畢後,請來各地族人,宣布族規和宗族成員名單,公開大擺筵席,進行慶典活動。這些有了族譜,選舉了族中大中頭目,構成了壹定組織網絡,訂有嚴密族規,規定了宗族成員的權力和義務,並定期舉行各類活動的宗法組織,已經具有實體性內容。大量調查材料顯示,這些宗法性組織己日漸在農村社會生活中發揮很大的作用,成為和政府基層組織相抗衡的社會組織。[1]從實踐來看,這些組織管理監督農民大眾的能力較政府基層組織村委會要出色得多。如震動南粵的“黎村事件”,就是廣東省博羅縣黎村的宗法勢力與地方政府抗衡的實例,這壹事件從1991年8月壹直延續到1994年6月,中間經過多次武力對抗,最後是政府動用武裝力量鎮壓才平息。廣東湛江雷州市草洋村的宗族勢力於80年代中期就開始組織武裝力量,與鄰村爭奪海灘。自1996年開始,地方政府數度幹預,都以失敗告終,1997年雷州市公安局副局長還在壹次武裝行動中被逼得跳入海中逃命。直到2001年4月,湛江市出動2,500余武裝警察,圍剿這個僅有1,887人的村莊,逮捕了66人,才算將這壹宗族勢力鎮壓下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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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1 14:21:55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傑瑞米柯賓 于 2021-9-11 14:30 编辑

3、宗法組織對農村社會的控制與管理

  大量的法庭審理案件與調查材料均顯示:從80年代以來,宗法活動己滲透到中部農村生活的各方面,農民的行為己逐漸納入宗法組織的控制之下。

  首先是宗法組織對祖先祭祀的管理和對農民喪葬活動的監管。筆者近年曾到福建、廣東、湖南的壹些地區,觀察到這些地方用於祖先祭祀的舊宗廟、祠堂正在不同程度地修復或興建。[3] 至於宗廟和祠堂的建制、祖先神位的排列、祭祀活動的時間、祭祀人員的組成和序列、祭祀經費的籌措等等,不少地方己形成了系統的制度。與此同時,宗族對族人的喪葬事宜也有了成規,死者家屬必須如儀,葬禮舉行過程必須恭請族長和族內長老監看,不得自行變更規矩,否則會招致無窮的麻煩。至於因族內婦女和婆家不和自殺身亡引起的大規模鬧喪事件更是比比皆是,據各地法院公布的材料,浙江某市1988年發生216起,四川省某縣1989年發生41起。[4]

  其次是宗族對生產經營活動的幹預。人民公社制度取消並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不管中國政府在理論上是如何闡釋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差別,但在事實上廣大農村地區已回到了1949年以前那種以家庭為中心擁有土地資源的狀態。

  絕大多數農民已經習慣了依賴組織和外部世界發生聯系。在農村社會重新整合過程中,填補這種組織空白的只能是同姓同宗的經濟聯合體。這些經濟聯合體的頭面人物多是人民公社時期的隊長、支書等,因為壹方面這些人掌握著重新整合過程之初仍有效力的各種行政權力,另壹方面,這些人具有較豐富的組織能力和較廣泛的社會聯系。這些都是壹般農民必需而本身又缺乏的條件。隨著宗族活動在各地的興起,這些人也開始權力移位,參與宗法活動的策劃和組織工作,並成為宗族經濟聯合體的領導者,對內負責資源的分配和宗族成員工作的安排,對外則負責處理壹切經濟糾紛。這種狹隘的宗族經濟聯合體的出現,與中國政府建立市場經濟的目標難以相容。因為市場經濟所賴以建立的經濟結構較宗族經濟要復雜得多,內涵也要廣泛得多。

  第三,大多數宗法組織在事實上已對其宗族成員行使司法權力。從很多族規來看,不少宗法組織已經具備對族人進行控制、管理和支配的相當完整的規則體系。幾乎在每本族規中都可看到,當族人違犯族規時,將受到從規勸、罰款直到肉體懲罰的內容。據不少報紙披露,許多地區的農村宗法組織依據族規對族人進行懲罰時,往往直接與國家的政策法令及社會公德的要求相抵觸。如在南方,“罩扮桶”(將受刑者罩在壹個不透氣的大木桶下,讓其憋悶而死)的慘劇時有發生;在北方,“井底沈屍”並不罕見;中原地區則流行“裹屍沈塘”(將人捆起來再吊上壹塊大石頭沈入塘中)。據1990年對福建、浙江、湖北、四川、貴州、湖南、廣西等省見諸文字的不完全統計,發生所謂大整家規的事件61起,死14人。這些事實明顯地反映了在某些地區,宗族權力實際上已成為與國家行政、司法權力平行的壹種顯性權力。近幾年來這方面的情況更為嚴重,宗族對地方事務的把持已“規範化”和“程序化”。湖南省懷化地委辦公室1995年對湘、黔、桂邊界地區4,000 多個村的基層組織建設情況作了調查後,毫不含糊地作出結論:宗族勢力已淩駕於共產黨的村級組織之上,族權已代替了基層政權。在湘、桂、黔接壤的5個苗寨村,基本上都是族長把持著村內事務,村黨支部領導說話幾乎無人聽。有的是原有基層組織與現在的宗族組織同壹化,如某市桂花村成立的“宗族委員會”統領著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的工作。有的則與原來的基層組織分庭抗禮,有效地阻止現政府的政令在該地的執行。如某縣的“嚴氏宗族委員會”公開宣布:“政府的法律法規要經(宗族)委員會認可,方能執行。”壹些地方出現的違法犯罪問題及婚姻、家庭糾紛等,直接由族長、戶老按“族規”行事,以“執規”阻攔執法的事情時有發生。壹些地方的宗族頭人違法占用鄉村土地修建宗族祠堂,政府基層組織根本無力制止。1995年元月,某縣老黃腳村的族長帶領族人抗糧抗稅,不準縣、鄉幹部進村辦理公務。這些地方的村級基層組織之所以發生這種情況,主要是當地的農村基層幹部對經濟改革以後的形勢難以適應,這些人素質極其低下,閉塞保守,當地村民對他們的“考語”是:“講學習,腦子用不上;辦企業,沒膽量;講致富,自個沒名堂。”[5] 正因為他們在當地村民中無法為鄉親們找出壹條致富之路,因而喪失了行政權力賦予他們的聲望與威信,最終導致基層權力移位。

  第四,農村宗法組織已成為調整農村社會秩序的重要勢力。近年來,由於農村地區又回復到集體化以前以自然村落(亦即家族)為中心擁有山水林木資源的狀態,農村中因相鄰關系而產生的財產權益爭執如爭山、爭水、爭地、爭礦產等事件時有發生,並往往由此而產生大規模的械鬥。據調查,目前中國農村的宗族械鬥具有組織嚴密、規模大、爭鬥激烈等特點,往往由宗族頭目擔任械鬥總指揮,不少具有基層幹部身分的人參與策劃、組織。壹般都制定了嚴密的行動計劃,如械鬥的人力、物力的征集按家庭人口和土地的數量確定;選派青壯年,尤其是受過軍事訓練的退伍軍人和基幹民兵充當“敢死隊員”、“義勇軍戰士”;婦女、小孩提供後勤服務等等。對械鬥的傷亡者,規定了治療、喪葬、撫恤的標準,壹些宗族還給死者發“烈士證書”。所需經費按戶分攤;對“立功者”和抗拒族長命令者,分別規定了獎懲措施。在宗族勢力的組織下,農村宗族械鬥日益增多。每年元宵觀燈、清明祭祖、端午賽龍舟,以及夏秋幹旱少雨、冬季燒山造林時節,都是宗族械鬥發案的高峰期。而與50年代不同的是,不少地方政府的有關部門並沒有顯示出對農村社會健全發展的積極關心。只有在出現大規模械鬥的情況下,才過問農村的治安狀況,而實際上這種過問也欠缺力度。因為這種宗族械鬥具有參與者眾、組織嚴密等特點,在宗族勢力的掩護、支持下,關鍵性證據往往被人為毀滅,知情人拒絕作證或作偽證的情況突出,使真相往往難以弄清。即使對部分參加者施加懲罰,往往也只懲罰到械鬥的兇手,對幕後的組織策劃者很難進行懲罰。在許多地區,政府對暴力行為已無法控制。在執行法庭判決時往往受到宗族勢力的暴力抵制,少數地區甚至拒交公糧。某省公安機關統計,該省壹年內發生的2,568起妨礙公務案中,有 279起是宗族勢力所為。這279起案件共打傷公安人員308人,毀壞警車6輛,摩托車21部,槍支27件。[6] 這類事件的發生,充分說明了地方政府對農村管理乏力。而地方政府在社會管理方面的無能則使廣大農民更堅定了壹種看法,認為“家法大於國法”,“大姓為王,強者為霸”,有問題找政府解決沒用,只有依靠宗族的支持才能保護自己的利益,這就更加強了宗法組織的凝聚力,使宗法組織的復興不可遏止。

  4、宗族組織復興對中國現代化進程的影響

  進行現代化的關鍵是社會必須重新組織。從宗法組織的形式及其所具有的功能來看,它只是舊文化的復歸,絕不是社會中間組織在現代意義上的創新。

  宗法組織的復歸,不能僅僅歸結為文化的歷史關聯性。究其原因,它是有關社會組織政策的必然結果。1949年以後,中國政府依照蘇聯模式,部分地解決了現代化所必需的組織要求,但不少政策卻是限制真正利益團體的發展。在很長壹段時間內,壹切社團組織都被視為異端加以打擊。那些在政府領導下的群眾團體,事實上缺乏連接個人、家庭和政府的能力,所以在個人、家庭和國家之間始終缺乏壹種各方面共同認同的、能統壹雙方利益的組織上的聯系。這種將壹切都納入組織控制下、並以嚴厲的法律手段禁止人們有任何形式的誌願組合的手段,確實非常有效地根除了現代化中間組織掘起的可能性。從其後果來看,雖然滿足了政治集權的需要,但卻喪失了壹次現代化進程所必需的社會中間組織改組的良機。對農村社會生活中這種組織上的空白,宗法組織多少是個填補,因為宗族把家族及家庭利益置於優先地位的宗旨,在壹定程度上滿足了廣大農民的實際生活需要,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僅僅依靠法律和行政手段來取消宗法組織已經沒有多大可能。上述事實證明,從80年代開始,政府的村鎮基層組織是壹個缺乏行政能力,有嚴重缺陷的網絡系統。在日益強大的宗族勢力面前,基本上墮入畏畏縮縮、無能為力的境地。

  但是,由於宗族文化根植於舊時代整個社會關系的基礎之上,宗族組織的特點對於現代化進程所起的作用是消極的。除了現在已經明顯存在的政府對人口和部分資源失控的情況以外,其消極影響至少將在幾方面顯現出來:

  (1) 宗法組織的重新出現在某種意義上是再造了傳統社會家族對個人予以控制的環境。族規之類的出現,無異於在國家權力之外,還存在對個人進行更直接的控制的非國家權力。任這種和國家行政、司法權力不相容的宗族權力發展下去,勢必導致權力移位,社會組織結構退化。因為社會中間組織如以家族為本位,就意味著將個人直接向社會負責的“個人-國家”模式退化為由家族向社會負責的“個人-家族-社會”的模式。而推進現代化進程的社會動力必須以個人為本位。作為現代文明主要推動力的近代個人主義,既植根於堅實而復雜的市場經濟體制之上,也植根於現代化的社會中間組織之上,它的精神本質和宗法組織對人的要求無疑是不相容的,這是“五四”時期的思想先驅們已作過的老文章,此處無須多述。

  (2) 宗族組織的復興又壹次暴露了壹個老問題:中國現代化進程中所發生的問題源於中國人的世界觀。前現代化中國最大的特點就是裙帶風盛行,人情化力量起很大的作用,這份歷史遺產幾乎被當代完全承襲下來,使中國的法律徒具虛名,政府有時也無可奈何地承認自己必須不懈地和這種人情化力量作鬥爭。宗法關系如再度盛行,只會使政府的這種鬥爭進行得更為困難,現代化法制建設舉步維艱。

  (3) 強有力的宗族組織對國家具有潛在的危險。如果血統的凝聚力比國家的凝聚力更強大,社會成員都將家族利益而不是正義和公理作為決定個人態度與行為的首要因素,那麽國家再要動員社會來實現那些與家族利益不壹致的社會目標,將會困難重重。

  可以說,宗族組織在中國農村中的復興,無論從哪個角度觀察,都是壹次文化的退潮,必將導致劇烈的社會沖突。它現在的發展和壯大,意味著中國的現代化還有壹段漫漫長路。

  三、社會整合機制的畸變:地方惡勢力的形成

  對中國社會最大的威脅是與宗法組織平行發展的另壹種地方惡勢力,即黑社會與社會基層政權相結合的地方惡勢力,而這種惡勢力的產生是農村基層政權高度腐敗的必然結果。

  1、農村基層政權的高度腐敗

  從80年代以來,中國農村社會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基層政權的流氓化。這種“流氓化”最突出的表現首先是基層幹部的高度腐敗,對農民橫征暴斂;其次是幹群關系高度緊張,時有暴力沖突發生。

  中國農民的稅費負擔之重,已經超過中國歷史上任何壹個朝代,因為任何封建王朝都有60歲以上免交人頭稅的規定,而中國現在不管任何年齡的老人,都必須繳納人頭稅。雖然地方政府經常以補充民辦教育經費等作為增加稅費的堂皇借口,實際上主要原因之壹是要供養鄉鎮幹部。中國的政權歷來建制到縣,也就是說,國家財政只供養縣壹級的幹部,縣以下的幹部實際上依靠農民上交的稅費養活。中國政府所說的平均28個人就要養壹個吃皇糧的人並不包括這部分縣以下的幹部。[7] 1978年改革開放後解散了人民公社,對鄉壹級組織的定性壹直不很確定,但實際上鄉鎮政府已經變成了擁有實體財政的壹級政權,甚至還變換形式向村壹級延伸。對應著從中央、到省、縣政府龐大的機構設置,鄉政府逐年膨脹,也設立了許多機構,這些部門又派生出大大小小的壹批事業單位和所屬企業,吃官飯的人越來越多,形成了龐大的利益集團。即使是在村壹級,也有很多人利用各種關系躋身此列,成了“不穿官服”的官吏與準官吏。《中國經濟時報》登載過壹位老農寫給中央領導的壹封信,這位老農談到,1978年,他所在的鄉只有30多位幹部,到1998年卻有360多位。要養活的幹部,錢從哪裏來?最後必然是從農民身上刮。有多篇調查談到,農民現在種田所得的收入,已經低於上交各種稅費總額,農民必須從非農收入裏拿出壹部分來繳納各種稅費。

  這些基層官吏們在履行職責方面從來是瞞上欺下,其貪汙腐敗程度令人發指。據調查,截至2001年,中國鄉鎮負債總額高達2,000億人民幣。[8]其中湖南省據說情況比較嚴重。湖南衡東縣共有24個鄉鎮,有21個鄉鎮大量負債,負債總額超過2,500萬元,相當於該縣壹年農業稅收入的1.5倍。這種負債與鄉鎮幹部的浪費奢侈有關:大吃大喝,每個鄉鎮每年用於吃喝的招待費用高達十幾萬元甚至更多;配備手機,每個幹部每年用於手機的費用就達上萬元;亂用小車,不少鄉幹部都住在縣城,所以需要配備專車。[9] 整個湖南省其它縣莫不如此,到1998年底,湖南省鄉鎮財政赤字負債累計達59.3億元,負債鄉鎮比例高達88.4%,平均負債額達200萬元。[10]   中國當然不僅僅只有湖南省如此,全國農村村委會的財務出現不透明現象是非常普遍的事情。中國國家農業部與財政部曾於1998年組織過壹次全國農村集體資產大清查,查出集體資產被大量侵占、流失。[11] 山東省郯城縣城關鎮南關三街的壹位做了43年黨支書的苗瑞田退休後,村民們終於可以要求苗瑞田說明1991~1998年1,100萬元是怎麽花的。 [12] 河南省安陽市前張村1994-2000年間共出賣土地1,200畝,土地補償費達4,000萬之巨,但村民每人只得到4,000元的補償,而該村這壹期間的兩任村支書是父女關系。[13]壹位江蘇省的個體老板就談過他與鄉村幹部的關系是如何維持的,這位老板說,現在給當官的送禮是普遍與公開的事情,要辦事就得送,不辦事也得送,否則幹部們會找茬子為難妳。現在送禮不要送別的,送錢就行了。送禮對象主要是村長、書記、工商、稅務等領導,送壹次就得5,000 元,壹年每人至少送兩次。這位個體老板說他每年僅送禮壹項就得5~6萬元。[14] 廣西合浦縣常樂鎮政府壹些幹部連續3年在飯店吃喝玩樂打“白條”,白吃白喝白拿,吃垮了當地壹家小有名氣的東郊酒樓。[15] 與此異曲同工的是天津薊縣馬伸橋鎮,這個鎮的幹部們多年來白吃白喝,吃垮了該鎮數家飯店。[16]黑龍江省肇源縣201個村的村幹部壹年吃掉1,000 萬。[17]湖南懷化地區某縣在1993年對82個村和114個鄉鎮企業進行財務清理,竟查出違紀人員1,505人,違紀金額91.3萬元。1994年該縣又對8個村的財務進行清理,發現有6個村的部分幹部存在經濟問題。[18] 安徽省太和縣馬集鄉鄉長與書記調離,在離任審計時發現壹個巨大的財務黑洞:從1995年到1998年4月,馬集鄉財政收入1,772萬元,而支出高達 3,641萬元,實際負債1,936萬元,是該鄉財政收入的1.1倍,全鄉農民人均攤派500元。[19] 山東省萊陽縣西留鄉沈家村,經濟落後,被市政府定為“扶貧村”。但就在這樣壹個貧困村裏,自1993~1995年擔任村黨支部書記的張連波還可以幹出如下壹大串“政績”:貪汙扶貧款5,000元;價值1,000元的木材壹立方米;私自索要糧所和學校修路款1.1萬元;將村民的農業稅、小麥差價款1,500 元裝進自己腰包,共貪汙公款2.24萬元;采取公款私存、用公款歸還個人借款及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等手段,挪用公款3.236萬元;村吃喝送禮用款20 多萬元;數次嫖娼,曾兩次被公安機關抓獲處理。[20]侵吞扶貧款、移民款這類事情也時常發生。[21]

  腐敗肆虐使得幹群關系高度緊張。全國已經發生數起農婦因村幹部催逼稅費而被迫自殺的案件。壹些鄉鎮官員,經常強買強賣,設私刑,動則非法拘禁拷掠農民,強奸婦女。[22] 經常有村民集體上告村官的事情發生,但這些村官往往可以勾結法官,將村民置於被告地位,並被判決敗訴。或者勾結公安警察,將告狀的村民全部抓起來投入牢房。如果有記者仗義執言,往往不是被毆打,就是被貪官告上法庭。[23] 如果有勇敢的村民要求清查賬務,輕者被村幹部被暗害,如廣東省揭陽舊東山區埔上村村民推選的清賬組長吳文釗;[24] 重者幹脆被殺害,如河南省鄧州市陶營鄉徐樓村農民陳中身因對村委會壹些不法行為不滿,向有關部門反映,被鄉長段英占和村幹部派人勒死。[25] 官員之間由於利益形成了壹種“官官相護”的關系,農民們有冤無處訴,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與基層幹部之間形成的暴力沖突不斷。2001年10月26日,山西省榆次市烏金山鎮大峪口村農民胡文海持槍殺人死了14個人,這件事情被中國社會看作是“官逼民反”的壹個典型案例。胡文海曾在三年前代表本村121名村民,多次向政府部門反映本村村支書胡根生、村辦煤礦的貪汙、漏稅問題,得不到任何回答,並且還被村幹部打擊報復,買兇謀殺胡文海(未遂)。胡文海最後鋌而走險,采取暴力報復。[26] 民眾對貪官的仇視已經成為壹種公共意識,甚至在青少年中產生影響,如2002年6月安徽省太和縣兩位中學生殺了壹位平時坐小車上學、行為闊綽的同學(當地鎮長之子),理由竟是他們認為這位同學的父親是貪官,他們殺了這位同學是“反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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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組織墮落到如此地步,其管理方式不可能對當地民眾有利。絕大多數地區的村幹部的政績,幾乎全部都要造假。這些造假是全方位的,a、虛報農民收入,其後果是向農民硬性攤派高額稅費。不管農民有沒有收入,按人頭收“個人所得稅”;不管農民有沒有“特產”,壹律征收“特產稅”;實在想不出名目了,還要硬設壹個“其它收入稅”。 B、瞞報人口增長數目。C、虛報教育成績,有的村鎮在脫盲率上集體造假;D、有鄉鎮企業的村莊,往往隱瞞該村辦廠的汙染情況。[27] E、制造冤案,將普通農民的抗爭當作“地方惡勢力”,1998年11月26日發生的“邵村事件”即是非常典型的例子。河北魏縣邵村村民反映該村村支書與村委會主任貪汙腐敗問題,幾個為首的村民被村幹部打擊報復,從指使打手毆打牽頭的村民並將其誣為“妨害公務罪”進行抓捕。這壹“冤案”遭到村民集體抵制後,縣公安幹警出動740人持槍到該村搜捕,結果共開53槍,致使村民1死5傷。[28]

  這樣腐敗墮落的基層政權,其行為規則其實已經與黑社會組織沒有本質差別。唯壹與黑社會組織不同的是,它是合法的暴力,而黑社會組織則是非法的暴力。種種跡象表明,這種基層政權的形成與其上級政府官員對下級官員的“偏好”有關:壹些引起民憤的村官,反而常常得到重用,[29]而壹些村民喜歡的村官,則往往被上級政府罷免,即使村民聯名上“保官信”也沒用。[30]

  2、社會控制機制的畸變

  根據近幾年各方面披露的情況來看,在中國社會基層起作用的地方惡勢力,除了基層政權之外與宗族勢力之外,還有暴發戶和以黑社會團夥為主的地方惡勢力等等,那些“天高皇帝遠”的農村和小鎮,特別容易形成這類勢力。只要對近些年來壹些典型案例進行剖析,就會發現在這些地方惡勢力活動猖獗的地方,總能看到壹些基層政權掌權人物的身影。這裏列舉幾個實例:

  粵北山區連平縣忠信鎮,治安混亂,被過往司機稱之為“鬼門關”,從90年代開始,忠信地區暴力搶劫過境汽車的惡性刑事案件層出不窮,但查處起來困難重重,案犯幾乎無壹落入法網,或是時抓時放,形同兒戲。壹位記者到該地,發現公安幹警竟公然參賭;幾十位在外地工作的原籍為連平縣的幹部聯名給廣東省委、河源市委和連平縣委寫信,反映忠信地區流氓惡勢力和“黃、賭”活動十分猖獗,社會治安非常混亂,忠信公安分局朱局長被壹夥多達100人的流氓爛仔押在車上遊街示眾,案發3個月後,案犯竟無壹人落網。後經查實,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公安內部基層單位個別領導和警察與這些黑社會團夥勾結在壹起,不但為盜車團夥銷贓,還經常為罪犯通風報信,使他們能及時逃脫搜捕。[31]

  壹些農村基層幹部利用多年來在當地形成的力量,對當地農民竟是生死予奪。近幾年來比較有名的有這麽幾件事情,壹是河北朱莊事件,河北省永年縣朱莊農民張彥橋被鄉黨委書記孫寶存指派手下幹部數人活活打死。[32] 還有壹些村幹部,私設酷刑,拷掠百姓。如貴州省施秉縣雙井鎮龍塘村第六村村支書邰國民等為了懲罰觸犯他們的農民,竟制作木籠壹個,將壹個村民關在裏面長達三個月之久。[33]

  山東濰坊市濰城區皂戶村原村支部書記兼村委主任潘效成流氓成性,他依仗權勢,隨意奸汙本村婦女,還夥同他人私分公款。1987年被判6個月拘役刑滿釋放後,依仗門戶大、兄弟多(號稱35只虎),在村裏稱王稱霸,尋釁滋事,強占良田,刁難現任領導班子。菏澤市卞莊村民卞功雲糾集50余人成立“帝王敢死隊”,立幫規,排座次,劃地盤,立誓言,聲稱要在當地打出壹片新天地,先後在菏澤城鄉盜竊、搶劫、強奸婦女、聚眾鬥毆,冒充公安人員進行流氓滋事。 1994年,山東省在近兩個月的專項打擊中,摧毀這類流氓惡勢力團夥330多個,收審團夥成員1,300多人。[34] 壹些農村幹部更演化到自以為可以淩駕法律之上,公開組織人馬與政府及司法人員對抗。如湖南省耒陽市芭蕉鄉黨支部書記、衡陽市人大代表曹清平,因法院判決其償還欠款,曹為了掩蓋其經濟犯罪行為,竟組織了149名幹部集體滋事,與市政府、市法院對抗。[35]

  四川省合江市從90年代初以來,農村地方惡勢力就非常猖獗。到1994年10月為止,該市共破獲具有地方惡勢力犯罪特征團夥23個,處理地方惡勢力骨幹 106名,其中判處5名死刑。合江市公安局對這些地方惡勢力的總結很有典型性。據合江市公安局介紹,地方惡勢力的犯罪特征,壹是連續性作案,惡勢力越發展越大;二是區域性作案,危害壹方安寧;三是暴力性作案,視人命為兒戲;四是漸進性危害,小惡成大惡。壹些團夥有向黑社會發展的傾向。根據被查獲的惡勢力團夥骨幹的情況分析,這些人普遍具有劣根性,多數是有前科劣跡的勞改釋放或多次被治安拘留過的人員。這些人有作案經驗和反偵察伎倆,有明顯的反社會傾向,壹旦時機成熟,他們就會從稱霸壹方的地方惡勢力演化為與社會對抗的黑勢力。

  上情況說明,中國社會正式控制機制已發生了嚴重畸變。任何壹個國家均有社會控制機制,但社會控制機制是為善還是為惡,則全取決於變化的實質內容。上述情況說明壹點,從80年代以來,在部分農村基層社會中,社會控制機制已在很大程度上淪為少數人及其利益集團對人民的壹種自私的剝削性控制,在這些人控制下,社會整合機制為惡的時候居多。它對中國社會產生了極大的危害。

  四、相互勾結--阻斷中國社會法治化進程的因素
      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幾個特點:首先,這些為惡壹方的地方惡勢力的代表人物,都是主持壹方政務的父母官之類。從事實看,除了基層惡勢力從中國共產黨當年要打倒的土豪劣紳換成了今日的鄉村幹部以外,研究者很難看出在這兩種不同時代的惡勢力之間,其行為方式有什麽本質上的不同。時間在這裏似乎失去了意義。

  上述那些事實沒有壹件是撲朔迷離、令人難辨是非的冤案,每壹件是非都很清楚。但就是這些是非很容易判別的事,往往沒法在基層獲得解決,每壹個受害者要冒著家破人亡的危險到省裏甚至到中央告“禦狀”,才有獲得解決的微小可能。如“朱莊事件”和“鄧州事件”,就是在中央幹預下才得到處理。這倒不是這些村幹部的身份有多“尊貴”,而是他們早已用“利益”這根紐帶將當地行政、司法甚至經濟部門的權勢者緊緊地捆綁在壹起,也正因有這些憑金錢編織的關系網可依仗,他們才可以咨意妄為,草棺人命。最奇怪的是,中央電視臺於1996年6月16日晚的“焦點訪談”節目報道,安徽省某村村長為迫使村民交錢修路,動用武力,而該縣的行政長官竟表揚這村長“壹巴掌打出了陽關大道”。當被打的村民找當地派出所所長投訴,該派出所所長竟將被打的村民送到村長處,並要求其向村長賠禮道歉。據後來查實,該派出所所長之所以這樣做,只是因為他的派出所借了村裏4萬元錢沒還。上述這些人的所作所為,在任何現代民主國家都為法律和道德所不容。

  最應引起社會警惕的是已出現這樣的現象:“黑社會”幫派和“白道”勢力(即政府中某方面掌權人物)合流,形成壹種對人民的奴役性社會整合力量,使當地人民的生存受到嚴重威脅,連起碼的安全保證都沒有。以河南省虞城縣利民鎮為例,這個鎮從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鎮辦企業相當發達,十幾家大小工廠年上交稅利近100萬元,是豫魯蘇皖幾十個鄉鎮的商品集散地,直到80年代中期,利民鎮還被列為全國100個小城鎮試點之壹。然而這樣壹個充滿希望的明星小鎮,到了 90年代初,工廠卻無法生產,學校無法上課,機關無法辦公,經濟急劇下滑。到1993年,全鎮鎮辦企業才上交利稅3萬余元,財政透支63萬余元,拖欠教師工資達10個月之久。造成這壹局面出現的直接原因就是以當地副鎮長何長利為首的壹股龐大的地方惡勢力在作祟。何長利自1987年與其同夥11人結成異姓兄弟之後,不斷穿插結拜,到1994年已發展到69人,主要成員有鎮黨委分管政法的副書記、鎮武裝部長、副部長、鎮司法所長、鎮派出所治安員、鎮電管所長、鎮企業辦負責人。全鎮7個基層黨支部中,除壹個班子癱瘓,壹個支部書記為女子外,其余5個均參予結拜;10個鎮辦企業有7個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其拜把子成員;47名鎮人大代表有22名是其拜把子同夥。這樣壹夥掌握當地政治、司法、經濟、公共事業大權的人結成了團夥,自然可以操縱選舉,隨意幹涉鎮辦企業的經濟事務,撤換不聽命於已的企業負責人。這夥人及其親屬橫行鄉裏,任意胡為,甚至屢屢在光天化日之下強奸婦女。整個利民鎮籠罩在壹片恐怖之中。在這幫地方惡勢力的把持下,有的基層幹部懾於他們的淫威,參予了拜把子同夥。壹些身居要位的領導人對何長利壹夥的行為熟視無睹,有意回避,有的甚至成了這夥人的幫兇。何長利的外甥劉軍被捕後,縣公安局看守所的幾個民警竟故意將其放跑。其勢力之大,由下列小事可見壹斑:就在何長利壹夥被抓起來以後,當地群眾還不無擔心地說:“最後處理結果是啥,誰也說不準。”值得註意的是,何長利這種情況在虞城竟不是個別“特例”,據了解,1993年虞城縣換屆選舉時,在大侯鄉、沙集鄉當選的基層幹部都類似何長利這種情況,在他們任職的地方搶人財物、奸汙婦女,拐賣人口,無惡不作。[36]

  “黑、白合流”並不只是中國少數不發達地區才有的現象,在中國不少地區都有性質相同的事情發生。如湖南省元江市四季紅鎮,鎮、村兩級政權就曾被道德素質極差的地方頭面人物把持。這些人生活腐化,貪汙受賄,無惡不作,導致當地民眾極為不滿,抗糧抗稅,使四季紅鎮在1990年至1995年之間處於嚴重失控的無政府狀態。[37]湖南永州市從1995年以來先後對12個“嚴重失控”的村子進行整頓,所謂“嚴重失控”,指的其實就是類乎於四季紅鎮這種情況的村莊。 [38]

  最值得深思的問題是,這些地方惡勢力的行為既不受法律約束,也不受任何“道德”的約束。在當代中國農村,竟看不到傳統習慣(即傳統道德)的限定性控制。從古至今,維持壹方秩序的不外乎兩種因素:壹是法律,二是道德。自有人類社會以來,道德至少有兩方面的作用,首先,它作為人類行為的規範,可以稱之為“道德權力”,是法律制度的壹種必不可少的補充,在法律不起作用或法律與道德相背離的時候,道德甚至可以行使類似法律的功能。這壹特點在中國的傳統道德中顯得特別突出。其次,道德是有關個人良心的問題,也是個人用來自律的行為準則。如果將這類人的行為僅僅解釋為“法制觀念不強”或“沒有法制觀念”,那麽,本應對人的行為起約束作用的道德--無論是以“忠恕之道”為基本精神的傳統道德,還是以“為人民服務”為口號的社會主義道德,在這些農村地區,都看不到半點影子。這些地方惡勢力的行為,與正常社會中人的行為相去甚遠,可以說是人喪失社會良知的具體表現。從這些行為可以看出,在這些遠離現代文明的村落裏,政治權力已被少數人嚴重變形地加以濫用,成了他們奴役下層人民的工具。這類毫不珍視他人生命財產權利的行為,是赤裸裸不加絲毫掩飾的流氓無產者行為。只有流氓無產者,才會如此無法無天,如此短視,為了自己的利益如此不擇手段。

  上述事實已確切無誤地證明了壹點:中國自80年代以來,社會整合形式和手段均產生了巨大的的變化,從根本上改變了政府的任務和工作方式,並使地方政府和基層社會的關系有了很大的改變。

  所謂“社會整合”,從狹義來說,是指(國家)政府對社會的控制;從廣義上來說,是指社會內部各種控制關系的總和,它不僅包括前者,還包括其他類型的控制。對於中國來說,在改革以前,這種控制主要是政府對社會的控制,在城市,(國家)政府對社會的控制主要通過企、事業單位這兩大科層組織對社會成員進行控制;在農村,則主要通過人民公社-大隊-生產隊這三級組織進行控制。這種建立在計劃經濟體制上的社會整合體系在很長壹段時間內相當有效,其代價則是全體社會成員失去了個人自由。計劃經濟體制的逐漸崩潰,使得以往社會整合機制中的非正式控制機制,即文化、道德習俗、經濟、思想等“軟控制”喪失了存在的基礎。而在社會轉型過程中,恰好是非正式社會整合機制的作用比正式的社會整合機制機制(法律、政府、軍警)更重要。因為“軟控制”是利用說服、罰款和利益支配等手段,最容易導致社會成員思想的潛移默化。在舊的非正式控制機制喪失存在基礎的同時,是正式控制機制的嚴重變質,在不少農村中出現了權力和權威真空。在這種情況下,宗法組織和地方惡勢力在農村起到了組織和控制基層政治的作用。

  上述事實說明了壹個問題:中國要向法權體系的現代公民社會行進,必須要遏止地方惡勢力的生長。如果社會整合力量竟然集中在這類人手中,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性不僅是現實的,更是將來的。意大利及西班牙的黑社會組織帶給社會的種種危害,可說是中國的前車之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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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層民主為何難以實現

  中國農民在20世紀的中國政治格局中,所起的作用是其前輩們所不能起到的。在20世紀以前,中國社會階層的身份變動雖然是開放的,但還是受到壹種限制:農家子弟必須成功地通過科舉考試才能進入統治階級行列。而到了20世紀,農民進入統治者行列只需被某壹勢力集團的某壹級組織認可就行。吸收未受過教育的農民參加政權,對中國後來的社會政治生活產生了非常巨大的影響,使中國農民在政治中的作用大大加強。在壹個政治參與和政治意識不斷擴大的體系內,農民階級成了中國社會壹個關鍵性的社會集團。中國的城市文明只是被廣大農村包圍的壹塊“綠洲”,不管過去、現在以及將來,決定中國社會面貌的因素歸根結蒂是中國的農村、農民和廣大農村的鄉土文化。在這種現實面前,學術界關於中國建立市民社會和所謂中產階級的爭論,只是90年代中國學術界攪起的壹堆學術泡沫而已。

  在此想討論這樣幾個問題:為什麽在農村裏,往往是那些充滿了各種社會惡習的人成為當地“社會力量”的象征?財富集中在素質低下者手中,能否成為促進社會發展的正面力量?

  1、產生地方惡勢力的土壤是什麽?

  在研究地方惡勢力的興起時,最難回答也是最具有根本意義的問題是:為什麽在現在的中國農村,壹旦農村基層組織面臨重新建立的問題時,竟無法回到往昔那種文明程度要高壹點的“鄉紳統治”格局,卻只能讓大批充滿了各種社會惡習、具有嚴重流氓無產者意識的人成為基層統治者?這裏必須分析大批結出地方惡勢力這種酸澀果子的樹木和土壤。

  中國科舉時代的鄉紳,很大壹部分都受過儒家思想的教育。這種教育壹般都培養兩種責任:壹是對政府的責任,二是遵循儒家思想的利他主義為地方服務。而這兩種責任基本上是靠“科舉制”這種人才錄用制度支撐的。1911年科舉制衰亡以後,無論是官員隊伍還是廣大鄉紳,這兩種責任感都逐漸喪失。與科舉時代相比,他們的行為在很多方面都墮落了。這壹點,只要將明清時代及以前的筆記與其它史料都找來看看,再對比壹下20世紀以來官員及鄉紳們行為的記錄,便可知“貪官汙吏”、“土豪劣紳”這些詞對他們這壹群體中的大多數並非誣稱。

  中國40年代末和50年代初農村基層幹部的產生機制很有特色:都是處於社會邊緣的人物。這些人壹無所有,未受過教育,能當上基層幹部的條件很簡單,只要能絕對遵循中共組織系統內上級指示,並能做當時壹般膽小百姓所不敢做的事就行了。可惜的是,這些人的形象只在趙樹理的小說中才維妙維肖地被刻劃出來,在與趙同時代的所有理論工作者及其他小說家的筆下都未能得到如此真實的反映。由這壹類人構成的基層統治網絡,其遴選幹部的機制後來就演變成以“任人唯親”為主流。所以1949年以後的中國農村基層組織開會,往往就是家族會議。由於當時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農村分配機制主要側重於產品的分配,在資源的占有上基本上是鐵板壹塊:絕對公有,更兼中央政府的統治非常強有力,所以這種由原來的社會邊緣人物建立的家族化基層統治的危害性還未完全顯露出來。

  但在農村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情況就完全不同了。農民有了完全的經營自主權,生產優劣、生活好壞、貧富狀況在很大的程度上取決於農民自己:善於利用“選舉”這壹形式的,將其變為農民們表達意見的渠道,不善於利用這壹形式的,還照樣連形式上的“民主”都享受不到。但由於所在鄉村不同,村級幹部素質不同,致使處在同壹地區的村與村之間,出現了很大的差別。有些地方的農民被剝奪了選舉權,如“鄧州事件”發生後,新華社記者到當地了解張德恩、劉長誌這樣的惡霸如何分別當選為市、鄉人大代表,才發現這“選舉”是這樣產生的:由張德恩等人將七、八個村民小組的會計集中到壹處,讓大家按照其要求填寫所有選票,填完後裝進了投票箱。廣大村民既無選舉權,又無提意見資格。但在有些地方,村幹部的產生多少取決於農民自己時,情況也不理想。在談到農民選舉村幹部的問題時,必須考慮到農民階級的特點:這個階級對社會進步的理解往往不是針對政治理想和社會體系的整個結構,而是針對非常現實的物質利益。中國歷次農民革命都證明了這壹點:他們殺死貪官汙吏,奪取土地,卻缺乏更進壹步的目標。中國的鄉村政權這種形式,在90年代初與農民們的選擇有關,因為那時的地方惡勢力還未羽翼豐滿,中國政府也還未墮落到今天這種公然宣稱代表權勢集團的地步,在壹定的程度上允許農民自已選舉基層幹部。而以往成功和不成功的教訓都已告訴農民,壹個村子或壹個鄉的富裕與貧窮,和當村長、鄉長的有直接關系。[39] 那麽農民是怎樣進行這種選舉的呢?這裏舉幾個例子,先看壹些成功地將形式上的民主變成現實的例子:

  在慈喜太後的故鄉吉林省梨花縣,村民們為實現“村民自治”而創立了壹種被他們稱之為“海選”的選舉方式,這種方式的特點是:鄉黨委和村黨支部不提候選人,完全放開,權力交給村民。每個村民發壹張選票。在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中,參加選舉者認為誰能勝任村幹部就選誰。然後再經過逐級淘汰的幾輪選舉,由得票最多者當選(另壹種方式是由10名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提名或任何壹位享有被選舉權的村民自薦)。這個地方的農民對選舉村長有著比較清醒的認識:他們是否能過上好日子,在很大程度上由村長個人的膽識、能力、智慧和人格決定。所以他們積數年選舉之經驗,能夠依照程序不動聲色地將那些躲在上級保護傘下的老資格當權者請下臺,就是那些被農民自己推上去的新的掌權者,其所作所為如果讓農民感到失望,也會被農民在換屆選舉時撤換。也就是說,農民對當選者的道德、人品、能力都有機會予以評估。據梨花縣政府提交的壹份資料:全縣首屆當選的村長,在第二屆選舉中,連選連任的村長僅占76%,其中有41位村長在選舉中落馬,占全縣336個村子的12.27%。[40]

  然而農民成功運用“民主選舉”這種例子實在是屈指可數,大多數地方的村民選舉通常被政府或地方惡勢力控制。在受控制狀態下,農民們被迫“選舉”的村鎮幹部基本上都是貪官汙吏,這些官員只會利用職權謀取私利,貪贓枉法。農民們既然已經對上面圈定“正式候選人”的選舉結果有親身體驗,在只要有可能的情況下,他們就以各種形式開始了自己的選擇,或是來壹點以低價出賣選票的“黑色幽默”,或是通過自己的選舉去碰“運氣”,運氣不好的就碰上了前文提到的何長利之類的地方惡勢力。這種“選舉”能夠成功的原因,壹方面是由於壹些地方勢力深深懂得“選舉”是他們通向政治權力之路,通過政治、經濟等各種方法進行了參選活動。另壹方面則和選舉者的態度有直接關系:他們或是盲目信任“能人”的能力而忽視了“能人”們的道德品質,或是為了那些“物質利益”(包括現實的或承諾將來支付的物質利益)。在這樣壹個農村社會中,社會基本準則大都被破壞,政治作用也被奇怪的嚴重顛倒。

  2、90年代以來鄉村民主選舉的真相

  鄉村政權落在地痞流氓手中這壹事實,迫使中央政府開始考慮“鄉村民主選舉”,這是壹項被國際社會視為“中國民主化進程開端”的改革,也有不少學者適應政府需要進行了“典型研究”,並寫出洋洋數萬言的研究報告。但只要去中國的農村進行沒有政府幹預下的實地考察,就會發現這些研究報告有許多虛假不實的成分。

  首先是賄選現象蔚然成風。[41]1995年11月四川省重慶市沙坪壩區選舉區人大代表,該區郭家埡村村民林洪全以每張選票壹元錢的代價和許諾當選後幫村民解決吃水問題,獲得村民支持。在是次選舉中,林洪全共付出55元錢,得到107票,壓倒官方提出的兩位候選人(壹位得69票,壹位得66票)而當選。後林洪全以破壞選舉罪被判4年徒刑。[42] 據報道,安徽有個當臨時工都不合格的潘漢兵,在其居住的鎮子進行1996年換屆選舉中,給23位鎮人大代表壹人壹盒阿膠,結果竟以過半數票當選為副鎮長。這即是傳媒廣泛傳播的“阿膠換烏紗”事件。[43]

  這種以少量金錢拉到選票的事近年來在各地農村都有發生,以“破壞選舉罪”而受到制裁的就有好幾起。只是選票的價格因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而有差異。最貴的是廣東省恩平市江洲鎮選舉鎮長時的選票,鎮長由鎮人大代表進行選舉,欲參選的岑潮作付出每票1,000元的代價。[44]

  討論這種用金錢誘導選舉是否違法沒有多大意義,因為農民既然認可了這種“競選”方式,那麽不管怎樣對“競選者”進行懲罰,這種形式以後還會在中國農村的廣袤土地上不斷重復出現。值得討論的是這樣壹個問題:這些農民難道真是看中了那壹元錢或壹盒阿膠之類?壹元錢或壹盒阿膠對農民們其實沒有什麽經濟意義,即使包括岑潮作那1,000元,如將其與當地人民的生活水平結合起來看,也沒有太大的誘惑力。所以與其說是農民和這些基層人大代表眼光短淺貪小便宜,倒不如說他們是借這種選舉表達壹種情緒:妳們這些當官的,壹年365天除開大會選舉之外,什麽時候拿我們當個人了?選鎮長副鎮長也只是公差,走走過場畫個圈而已。今天這岑潮作、潘某之類還算把我們放在眼裏,倒不是那壹元錢或壹盒阿膠什麽的值幾文錢,就憑這份把我們當作壹回事的“情份”,我們也給他畫個圈。

  選舉人受沒受到被選舉人的“尊重”,只要看看大貪汙受賄犯歐陽德的壹次選舉經歷就可知壹二。廣東東莞市委在1992年換屆選舉時,市黨代會代表普遍對歐陽德投了不信任票,而歐陽德在此情況下仍能繼續當他的市委書記,並在新市委選出來後召開的第壹次常委會上,竟說出這樣的話來:“以後不需要妳們選我了,而是我選妳們了”,隨之將10多個他認為信不過的鎮委書記革職調離。歐陽德的“層次”已比村鎮高了好幾級,還是這樣“尊重”選舉者,下面的選舉者受到的“尊重”就可想而知了。又怎能指望通過這樣壹種上面定好候選人的的“選舉”,讓農民給自己“創造”壹個好的現實生活環境?在上述事例中,那些1元或幾元錢壹張選票的近乎兒戲的作法,反映了農民們對基層幹部的深深失望:在這種說是“村民自主”的選舉中,所謂“正式候選人”都已先定好,只不過讓我們來劃個圈,那麽選誰都不見得能代表村民的利益,那就隨便選誰吧。這種對選舉的兒戲態度,主要就源於農民們對“選舉”這壹形式,究竟能否真正代表“民意”表示了真切的懷疑。

  除了“賄選”之外,農村富裕者當官的現象相當普遍,[45]政府意誌仍然起主導作用,[46]不少地方惡勢力操縱選舉,直接運用武力威逼村民,[47] 有時幹脆就由地方警察出面,兼以司法暴力脅迫村民選舉。[48] 由選舉而釀成的血案時有發生,廣東潮州市湘橋區城西街道辦事處古美村在直選村官的過程中,就出現了地方惡勢力用每張50元的價格收購選票、搶奪選票、毆打選民的情況。[49] 有的村民只不過在其他村民的推舉下參與村長競選,最後被整得家破人亡,並被當地政府判刑,如山東省棗莊市洪窪村村民張裕彬。[50] ,河南鄭州金水區祭城鄉常砦村民選村民組長曹海鑫代表村民,要求清查前任村民組組長曹新豹的嚴重貪汙腐敗問題,最後竟然被判處死刑。而保護前任村民組長曹新豹的勢力,就是他多年以來通過權錢交易為自己編織起來的壹張巨大的關系網。[51] 經濟發達的廣東省從1999年實行村官直選以來,大多數村裏發生了尖銳矛盾,原來的村官們把持著財務,不準查賬,不肯交出財務權與象征權力的印章;而新當選的民選村官們接管的只是壹個沒有財務的空攤子,無法正常運作。壹些村在權力交接時發生暴力沖突,如廣州郊區紅星村。據廣東省民政廳官員透露,這類新舊兩個村委會沒有實行交叉任職的村共有10,294個,占農村村委會總數的43%;到2000年5月為止,廣東省就有807個民選村主任在各種壓力下被迫辭職。[52]

  這些事例充分說明中國的鄉村民主選舉的推行,既不象官方宣傳的那樣“完全由村民自主,政府力量退出了選舉的主導地位”,更不是官方宣傳的那樣“和平理性”,而是充滿了政治幹預與暴力現象。而且最可怕的是這種暴力主要來自於與政府勾結的地方惡勢力。

  3、鄉土文化積澱與鄉村社會重組之間的關系

  概言之,從1978年以後,中國農村的基層組織已普遍發生嚴重的權力移位現象,這種權力移位是通過各種各樣的形式達到的:有的是老掌權者繼續延續其統治;有的地方是新力量借助於宗法組織,在勢力日大以後,老的掌權者還需歸附宗法組織這面旗下;有的地方則是通過“選舉”這種形式。只是這“選舉”既有利用勢力操縱的,如何長利之類;也有用“錢”達到目標的。其中到底有多少代表了農民們“民主”意識的覺醒,則很值得懷疑。但不管獲得權力的途徑有多少,事實是基層的社會整合機制已為不同的人們和集團所利用,既可為惡,又可為善。從上述現象可以總結出,越是愚昧落後的地方,這些基層利益集團的剝削性和掠奪性就表現得特別突出。這種社會整合機制發生變化的深層根源則是源於人們對1978年以前的基層統治喪失信心,原因很簡單:在以往的政治實踐中,政府只註重了社會整合兩大基本活動的壹種--調控,卻忽視了另壹種--服務。更兼改革在農村那種輕而易舉的成功,以及後來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艱難行進,使大家很長壹段時間內只註意了農業的低效益和農村龐大的過剩人口問題,卻忽視了農村的社會整合機制正在發生巨大的變化。還必須引起高度註意的是另壹種社會整合機制正在興起:壹些相當愚昧落後的邪教如“門徒會”、“梅花會”也在農村中開始有了活動天地。[53]

  造成中國農村目前這種狀況的原因很復雜,既有歷史文化的沈澱,也有許多現實的因素。由於中國自清代以來幫會文化已深深滲透民間,人們早已習慣於成立以血緣或地緣為紐帶的組織來保護自己,人民公社這種組織形式壹旦撤消,人們從還未完全退色的記憶中,很容易找到“宗法組織”這種形式作為自己的社會組織形式--這是土壤;而基層幹部選拔制度的嚴重缺陷,以及農民素質偏低這壹事實的局限,最終導致大批缺乏社會責任感、甚至有流氓無產者惡習的素質低下者成為基層掌權者,他們是這塊“土壤”上生長出來的“樹木”。從中國鄉村社會重組形成的政治格局的特點來看,與現代民主政治的要求正好南轅北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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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1 14:27:5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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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國農村社會再組織失敗的影響

  由於中國農民在中國總人口中高居70%,中國農村社會的面貌即決定中國社會的基本面貌。上個世紀的壹百年,中國壹直在進行以政治革命為核心內容的社會革命,社會革命的主要內容之壹就是從孫中山的“耕者有其田”到共產黨的“打土豪分田地”,在農村重新組織人地關系。政治革命以改朝換代為標誌,以共產黨奪取政權為成功標誌,但社會革命卻由於中國的農村社會的重組過程失敗而壹直停滯不前,所以中國迄今還未完成從專制政治到民主政治這壹政治轉型。改革以來,中國實際上進入農村社會再組織這壹過程,再組織包括政治制度、經濟制度、社會制度和文化重構。但核心還是圍繞著人與資源的占有關系進行。從當時短期來看,相對於人民公社制度而言,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成功的,但這種成功只延續了十年多壹點,此後就是暴露問題與討論如何解決的漫長過程。

  1、改革之初埋下的失敗因素:只有使用權沒有最終所有權的土地制度恢復農村家庭承包責任制,退回到落後的耕作方式(2000年人均耕地1.98畝),在短期內確實起到了刺激農民提高勞動積極性的作用。但家庭承包責任制只是改變了資源的使用方式,而沒有改變占有關系。這種土地制度存在著嚴重的弊端,造成壹些影響深遠的後果,其壹是使得政府在農村的代理人基層幹部擁有對土地的支配權利,這壹點為始於九十年代末期在農村進行的“新圈地運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證,使大量必須依靠土地為生的農民成為無地者;其二是這種土地使用方式並未割斷農民與土地之間的關系,使得中國農民無法圍繞土地之外的資源重新組織農村社會。

  農村現行的土地制度對於保證中國農民的公正底線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盡管農民的“兼業化”收入在其總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成為壹種趨勢。例如, 2000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為2,253元,其中來自第二產業的收入為598.28元,來自第三產業的收入為395.21元,來自非生產性純收入為 123.84元。[54]但中國農民對於土地的依賴程度並沒有減小,因為土地對於農民來說,越來越具有生存保障的功能。

  這主要是因為下列兩個背景因素:

  (壹)80年代中後期開始,世界範圍內的信息革命與技術進步,極大地改變了中國的產業結構,使得中國城市無法為龐大的低素質農村勞動力提供就業機會;(二)農民工極其低廉的工作報酬使他們脫離土地生存幾乎成為不可能。這壹點加強了農民對土地的依附。

  從上壹世紀90年代末開始的新圈地運動,使不少農民失去了土地,據浙江師範大學王景新教授在冀、魯、鄂、桂、浙、滇等11省134個縣作了抽樣調查,分到土地的人口僅占總人口的84.5%。據此推算,全國至少有13.7%的農民沒有土地。據國土資源部統計,自1997年至2004年,中國耕地7年間整整減少了1億畝。[55]失地農民數量約為5,093-5,525萬。如果加上因超生等原因沒有分到田地的人口,中國沒有土地的農民則超過6,000萬人。 [56]

  2、農村社會再組織過程的政治制度變遷

  政府用鄉村兩級組織取代了人民公社與生產大隊之後,對農村社會的再組織過程壹直采取將政府的神經末梢延伸到中國鄉村的方式。中國的政治建制本來是到鄉壹級(限額),但事實上鄉壹級成了地方政府的延伸,鄉幹部都成了吃財政飯的官。而導致農民負擔過重的根本原因,就是鄉鎮機構臃腫、人浮於事和對農民亂收費。全國有近3,000個縣、5萬個鄉,縣鄉部門達70萬個,吃財政飯的人員有3,000萬人。全國有400多萬個自然村,近3,000萬村組幹部。這麽多人全靠9億農民供養。[57]

  依此計算,縣鄉村要發工資,要保運轉,要保最基本的的公共品安排,至少需要7,000億元。這7,000億元至少要農民負擔70%,這就是說全國農民要負擔年均4,000億元以上,而不是公認的1,200億元。農民每年要承擔幾千個億的亂收費。可是,農民負擔了這麽多錢,遠遠不夠用,能賣的都賣了,還欠下了約6,000多億的債務。

  縣鄉壹級政治勢力形成了壹些盤根錯節的鄉土利益集團,導致九十年代在中國開始試驗的鄉村選舉困難重重。幾個模式:壹是政府操縱,二是黑社會與政府共同操縱,在這兩大勢力操縱下,民選的村官要不就是無法就任,要不就是落入由政府操縱的“步雲模式”(四川省步雲鄉)。少數地方則是宗族勢力操縱。

  目前中國鄉村的政治制度被黑白合流的地方勢力操縱,使中國的農村政治不是離民主化近了,而是與民主化目標日行日遠。

  3、正在走向墮落的鄉土文化

  中國農村文化建設的前提是農村人口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在我們這個城鄉兩階層人口之比為3:7的國家,高等教育的分配之比例正好倒過來,30%的城市人口占有80%的教育資源。這壹點首先是緣於城鄉受教育機會的不均等:近年隨著學歷增加,城鄉之間的差距逐漸拉大。現在,城市人口擁有高中、中專、大專、本科、研究生學歷的人數,分別是農村人口的3.5倍、16.5倍、55.5倍、281.55倍、323倍。北大和清華20年來的招生情況令人驚訝:以1999年為例,兩校招收的本科生中農村學生只占 17.8%,與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近70%形成鮮明對比。[58]

  農村人口受教育程度偏低,必然影響到農村文化。在這裏簡單了解壹些標識農村人口總體的文化素質的指標。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農村每10萬人口中大專及以上教育水平的人口有492人(城鎮則是8,899人),高中和中專起點的5,316人,初中水平的有33,266人,小學及以下水平的有42,756 人。[59]農村人口受教育程度偏低主要是因為大部份農村家庭無力支付教育費用。兒童中能完全接受小學教育的比例較高,但能夠進入初中繼續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學生比例卻驟降至40%左右。有人測算,就教育水平而言,目前農村青年的平均文化水平還不到小學5年級。就今天人類浩博的文化知識而言,5年小學教育所能提供的文化知識極其有限,這樣的文化水平實際上處於準文盲狀態。

  中國政府標榜的“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實際上並未實現,農村中兒童失學現象日益加劇,因此也在連續不斷地產生出新生代的文盲。中國農村中文盲人口現今仍高達 6,665萬人,占農村總人口的8.25%。[60]過去幾十年來,中國的文盲率有所下降,但其中壹個重要的原因是老年文盲人口的自然減員。但是,目前這壹下降趨勢正在被激增的失學兒童所抵消。在可以預見的將來,中國的文盲率將出現上升趨勢。還必須指出,中國的掃盲標準門坎極低,達到低水平的識字程度即不算文盲,因此不少非文盲其實書寫閱讀水平極低。

  在這種低水準人構成的農村社會中,封建迷信、打架鬥毆、賭博酗酒成了不少人的生活方式。農村女孩投身於性產業更是成為家庭謀求生活出路的依賴工具。

  盡管目前中國的城鄉收入差別很大,但低收入的農民並不能在教育費用負擔方面得到任何優惠;相反,政府把有限的教育投資集中投入城市,使得城鄉的基礎教育設施和師資狀況呈天淵之別。結果,10億農村人口中有幸進入大學的青年人數遠遠少於3億都市人口中的在校或畢業大學生,最後能夠進入社會上層的農家子弟更如九牛壹毛。高等院校實行“教育產業化”政策以後,中國農民的孩子因無法支付昂貴的教育費用而被拒之於門外,少數傾全家之力上了學的農村青年也並非從此能夠進入現代經濟部門,從1999年開始,中國出現了大學畢業分配難的“知識型勞力過剩”現象以後,農家子弟在社會中的向上升遷通道更是被阻絕。

  更為實際的問題是:在科技水平日益發達的今天,文化素質相對要高的城市人口在就業時尚因受教育不足而困難重重,平均文化素質相當低的農業人口要想從農業部門之外的現代經濟部門就業,首先遇到的第壹個問題已經不是戶口(因為戶口帶來的各種福利已經不復存在),更主要受阻於自身的素質。而這自身的素質又完全是制度偏倚所致。理解上述問題,人們就不難理解:為什麽在今天中國,農民的出路通常只能是:乞討、打工、賣苦力、賣血、挖礦、在福建等地還有壹條偷渡之路……中國農村實際已經成為中國這列現代化快車甩掉的破舊車廂,大多數中國農村青年已經失去了未來。

  七、失去土地的農民出路何在?

  每個國家邁向現代化都必然要經歷農村城市化這壹社會轉型過程,但中國農民在這壹過程中所受的煎熬毫無疑問比任何國家都要劇烈,也更漫長,更重要的是,這種煎熬並不會隨著這壹代農民的老去而消失,而是作為命運的符咒傳遞給人數成倍增長的下壹代。

  這種煎熬來自於多方面:第壹,中國現代經濟部門的擴張無法容納如同天文數字般龐大的過剩農業勞動力;第二,在城市裏打工的大多數農民工中,其微薄收入只能維持本人的低水平生存,無法在城市裏紮根。由於以上兩個原因,他們無法割斷與農村的聯系,鄉下那少得可憐的土地是他們生存的最後壹線指望。

  但是中國20世紀後十年開始的“新圈地運動”將農民們這點可憐的希望擊得粉碎。因為這次“新圈地運動”的主要目標之壹是他們賴以生存的耕地――另壹目標是中國大大小小的城市的“舊城”,然而不管是農村的耕地還是城市居民的舊房,這次新圈地運動涵蓋之處,都導致許多人的生存狀態嚴重惡化。許多失去土地的農民面臨三無狀態:無業可就,無田可耕,無處可去。所以每壹次征地都導致非常激烈的沖突,地方政府往往需要依靠出動大量軍警才能將農民的反抗勉強鎮壓下去。 [61]浙江省由於經濟相對發達,其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標準與全國平均水平相比略有提高,農民的不滿應該較之其它省份要低。但據浙江省農村調查隊的調查,只有6.8%的農戶對此表示滿意,有22%的農戶認為補償標準嚴重偏低,53.2%的農戶認為偏低。[62]

  類似的事例在全中國都有發生,中國土地制度的缺陷在土地征用問題上暴露無遺。各地發現土地違法行為17.8萬件,立案查處12.7萬件,但這麽多違法案件中,只有925人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32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63]中央政府處罰這些地方官員的興趣顯然在於罰款,而不在於杜絕這類行為。因為在地方財政主要依靠土地收入時,中央政府事實上沒有辦法杜絕這類行為。據統計,從2002年到2004年上半年這將近三年的時間當中,全國土地出讓金收入累計達9,100多億元。壹些市、縣、區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已經占到財政收入的壹半,有的作為預算外收入甚至超過同級同期的財政收入。[64]

  農民失去土地,意味著被拔去生存根基。大多數失地農民無法找到工作,因為城市居民的失業問題也越來越嚴重,那裏根本沒有農民們的生存空間。而中國政府的政策總是遲到:在戶口對改變農民經濟地位已經沒有多少實質意義的情況下,中國的壹些省市才開始“改革”城鄉戶口制度,撤除城鄉人口流動的壁壘。中國農民終於可以“出走”了,但農民們進入城市以後的生存狀態,實在無法讓人不感到悲傷:新華社記者曾對湖北農民工彭紅平跟蹤采訪 115天,發現在這段日子中,彭紅平有工作的日子只有45天,壹共只拿到現錢415元;3個月內為11個老板打過工,沒有壹個老板兌現過工錢上的承諾。[65]而目前全中國流動進城就業的農民工有1.4億,像彭紅平這樣住不起房、吃不飽飯的農民工不在少數。尤其是,農民工在城市中如果因工傷事故死亡,獲得的賠償要比城市居民少得多。幾年前,對重慶的綦江彩虹橋垮塌遇難者進行的賠償中,公然實施了壹種羞辱農民的賠償辦法:有城市戶口者每人賠4.845萬元;農民出身者則僅賠2.2萬元! [66]

  如此壹來,土地對農民的生存意義更加重要。與90年代不同,農民們捍衛土地的決心大得多,他們的維權行動付諸實施後,各地流血沖突不斷。2004年壹年全國發生各種大規模反抗事件高達58,000多起,其中主要是農民與工人的反抗活動。[67]中國政府不得不承認,侵害農民土地權益已成為當前侵害農民權益的最突出問題,而且呈現加重的趨勢,主要表現在土地征用中,低價強征強占農民承包地,截留、扣繳農民的補償安置費用,不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在土地承包和流轉中,強制調整或收回農民承包地,強迫農民流轉承包地,非法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截留農民土地流轉收益等方面。為此,農業部於2003年8月派出6 個檢查組,分赴黑龍江、浙江、河北等12個省份,重點檢查12類嚴重侵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的行為。[68]但是在利益集團盤根錯節的情況下,這種檢查壹般都流於形式。只要中國當局維持現有的農村土地制度,不治理政府腐敗,失去土地的農民將會越來越多。

  中國農民面臨他們的前輩們從未遇見過的問題:1949年以前,農民們能夠以家庭為單位,依靠土地維持壹種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而在他們被“解放”後的50 多年後,他們將成為徹底的無產者:無地可種;無業可就;無處可去。壹旦城市管制放松,城市貧民窟化現象將成為中國社會長期存在的狀態。

  這些失去土地的“三無”農民,將成為中國大地的震源。這種來自地底的吼聲已經越來越清晰可聞。

  美國著名的政治學者塞繆爾·P·亨廷頓曾說過兩句言簡意賅的話:“真正毫無希望的社會,不是受到革命威脅的社會,而是無法進行革命的社會。”中國農村社會現在這種格局,對中國現代化進程將起到根本性的制約作用。對中國來說,最大的難題在於如何將農村納入現代化進程中,而不讓城市文明被農村文化吞沒。近20 多年來,探討什麽是“落後”,己成為發展經濟學家的熱門話題。幾乎所有的發展經濟學著作,開宗明義的第壹章往往都是關於如何識別“落後”的學術討論。在總產值、人均產值、國民收入、人均收入、增長速度、生活質量、人口素質……等壹系列指標後面,發展經濟學家們對於造成“落後”的原因,認識倒也漸趨壹致:落後的本質規定,是人的素質差。

  上壹世紀中人類經歷的社會變革相當多,但對人類生活產生久遠影響、堪稱最偉大的變革可以說只有兩項:首先是民主政治制度成為人類政治制度當中帶有普適性的形式;其次當推小農階級的萎縮乃至消亡,這壹變革永遠切斷了人類與以往世代血脈相連的關系。不可忽視的是這兩項變革之間存在著壹定的相關關系,因為說到底,政治就是人的各種社會關系的總和。有什麽樣的人民,就有什麽樣的政府;有什麽樣的政府,就有什麽樣的人民。

  在長達兩個世紀的工業化之後,世界上只有印度與中國這兩個巨型國家的小農階級異常頑強、艱難竭蹶地存活下來。不管這兩個國家的政府宣稱自己如何努力,這兩個國家的小農階級始終高居總人口的70%以上,這就使得這兩個國家與以往歷史時代相連的文化臍帶始終不曾完全斷開。尤其是中國,傳統文化中有利於社會整合的積極因素早就被壹次又壹次的革命運動殘酷消滅,留下的只是傳統文化中的消極負面因素,這就導致中國農村社會目前這種基層官員流氓化、基層政權黑社會化的局面。中國現代化的列車無法甩開農村社會這節龐大的車廂。無論是從社會組織、人口與資源的比例、農村人口受教育的平均水平來看,廣大農村都將成為中國21世紀發展的最大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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