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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始積累過程的完成、特徵及其必然性
筆者在1995年寫的壹篇文章中曾談到中國當代的原始積累己於90年代初完成,其標誌是社會財富己集中到少數人手中。從1995年以來的不少調查統計數據亦支持了這壹看法。
壹是中國金融資產己集中到少數人手中。1995年中,中國國家統計局城市社會經濟調查總隊發布壹項有關中國城鎮居民家庭金融資產(包括儲蓄存款、有價證券和手持現金)的調查報告。據這項調查報告的的研究者程學斌指出,1994年中國城鎮居民金融資產總額達到18,547億元,這些金融資產的分布特徵為水平不高,分布不均,差距極大,占居民家庭總戶數7%的富裕、富豪型家庭(其中富豪型家庭占家庭總戶數1%),共擁有中國現有的全部金融資產的總額的 30·2%。而占全部城鎮家庭總戶數38%的貧困、溫飽型家庭卻只擁有全部金融資產的總數的11.9%。[21] 另壹項調查報告指出的城鄉居民儲蓄(不包括各類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在內)分布狀況卻比上述報告還要嚴重得多,據該項報告說,中國10%的最低收入者只占有存款總額的3%,並有下降的趨勢;而10%的最高收入者卻占有存款總額的40%,並有上升的趨勢。這壹差距正在按10%的速度在擴大。[22] 1999年,中國城鄉居民儲蓄達到58,000多億,有人根據城鎮居民抽樣調查資料推算,3%的富裕人口占有居民儲蓄存款的47%。[23]
二是近年中國國民收入的分布狀況。1995年7月,中國人民大學社會調查中心公布了壹項在全國範圍內所作的PPS抽樣入戶調查報告,1994年中國最貧窮的20%家庭僅占全部收入的4.27%,最富有的20%家庭占有全部財富的50.24%;1998年,城鎮人口中,收入最高的20%人口的收入是收入最低的的20%人口的9.6倍,收入最高的10%的人口占總收入的38.4%,而收入最低的20%人口僅占有總收入的5.5%。從總體上看,現階段中國15%的人擁有85%的財富,另外85%的人僅僅只占有社會總財富的15%,在財富占有上完全呈倒金字塔結構。[24]
三是從所有制結構變動的數據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私人資本原始積累已經完成。從1993年12月到1995年12月,全國非公有制企業的工業總產值占全國工業總產值比重由10.5%增至20%,[25] 1999年上升到36.4%,[26] ──這還不包括名義上是“公有”,實際上卻是戴“紅帽子”的私營企業的工業總產值。所謂“紅帽子”,是中國經濟改革期間企業界的壹種特殊現象,主要是由於私營企業地位較低,不少私營企業為便於生產經營,掛著集體牌子,據權威部門測算,在鄉、村、鎮、街道壹級企業中,約有70%是戴“紅帽子”的企業。 [27] 到2000年底,中國大陸民營企業投資者已經將近400萬人,私營企業共176萬家,年產值達到20,600億人民幣,受雇於私營企業的的人員達 7,400萬人。工商個體戶2,570萬家,每年產值7,000多億人民幣,商業銷售額高達19,800多億元。[28]
上述兩類數據,代表中國當前三類民間資本,即產業資本、商業資本和金融資本集聚的水平。工業總產值所占比重是私人產業資本在生產領域中所占的比重;國民收入分配狀況則說明部份人憑借產業資本、商業資本和金融資本在國民收入中取得了較大的份額。上述三類數據的統計口徑不壹樣,但都說明了壹個事實:社會財富己集中在少數人手中。
這“少數人”擁有的財富對中國經濟到底會產生什麽影響? 這壹點可以從居民儲蓄存款和國家財政收入之比的變化測知:
改革前夕的1978年,國家財政收入是中國城鄉居民儲蓄的4.5倍,而到1992年,中國國家財政收入只有3,800億元,而城鄉居民儲蓄是15,000 億元,與1978年的比例正好相易。90年代中期以來這壹趨勢仍然繼續,1995年中國中央財政收入為3,866.63億元,[29] 而截至1995年底,全國城鄉居民的儲蓄存款余額已達29,662.2億元,[30] 城鄉居民儲蓄是國家財政收入的7.6倍。如以10%的高收入者擁有40%的金融資產來推算,這10%的人占有的儲蓄額高達11,864.88億元,是國家財政收入的3.07倍。到1996年6月末,城鄉居民儲蓄達35,457.9億元,[31] 2000年,中國城鄉居民儲蓄已經突破60,000億元,而這壹年國家財政收入達11,806億,[32] 城鄉居民儲蓄已經是國家財政收入的5.1倍。這組數字說明,中國當代資本原始積累已經完成,今後決定錢的流向,亦即決定投資抑或消費的權力已主要不由政府控制。
有的研究者分析中國儲蓄格局的變化,從中亦可看出從80年代末至90年代後期,中國國民儲蓄的來源主要是民間:
中國儲蓄格局的變化(1978~1998年)
國民儲蓄構成(%) 1978年 1986年 1997年 1998年政府部門 60.3% 32.2% 13.7% 13.2%
企業部門 34.9% 32.3% 35.4% 35.8%
居民戶 4.8% 35.5% 50.9% 51.0%
資料來源:1978年、1986年數據見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所宏觀經濟研究室《改革中的宏觀經濟》。1988年,四川人民出版社第349頁;1997年與1998年數據見中國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年鑒2000》、《中國統計年鑒2001》“資金流量表(實物交易),「Flow of Funds (Physical Transaction)」表中數據表明,中國的經濟改革壹直伴隨著高而穩定的居民儲蓄,到了90年代初,主要的儲蓄來源已從政府和企業轉到了家庭。到了90年代末,這些民間儲蓄的 47%又集中在3%的富裕人口手中,對於研究中國國情的研究者來說,這是壹個絕對不可以忽視的數字。但是必須指出的是,在中國經濟中真正發生作用的主要是產業資本和商業資本。金融資本在現有的條件下,主要在股市、房地產市場、期貨市場等泡沫經濟領域內活動,很難轉化為產業資本。這主要是由中國原始積累的特點所決定的。
三、原始積累過程中的資本外逃
前述情況己很清楚地表明:中國當代原始積累的過程,實質上就是中國當代社會政治經濟兩大科層組織的掌權者及其依附者進行權錢交易等尋租活動,共同瓜分社會財富的過程;原始積累的主要掠奪對象是中國人民半個世紀以來揮灑血汗而形成的國有資產;進行掠奪的主要手段是憑借權力。正因為整個原始積累過程充滿了不道德和罪惡,不少人的收入和財產都屬於不能公開之列,這種狀況決定了不少人總是邊撈錢邊準備護照,壹旦撈夠了以後就遠走海外。尤其是那些靠貪汙腐敗聚斂而來的錢財,充其量只是短暫地投放在收效快的泡沫經濟領域內,用短、平、快的方式操作,以便隨時抽出。這類資本所占的量雖然不小,但更多地是資本持有者通過各種漏洞去購買外國股票和債券,或幹脆就直接存往外國銀行,以便國內形勢壹對他們不利或在他們感到時機成熟時,便可遠走他國。截至2001年1月,中國共有 4,000多名貪汙賄賂者攜公款50多億元潛逃。[33] 而且這還只是政府公布的數據,實際情況可能遠比這些數據表現出來的嚴重。
由於現在高水平的資本流動以及相當便利的國際通訊為資本外逃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技術上的便利,中國的資本外逃現象呈逐年上升現象,據研究者指出,中國自 1985年以來的資本外逃占外債增長比例達到了52.3%,超過了80年代世界上15個債務負擔最沈重的國家資本外逃的平均水平。[34]進入90年代以後,資本外逃水平接近甚至超過了每年新增的外債額。換言之,在中國政府大量向國外舉債的同時,卻有超過壹半的資本通過各種途徑流失,也許是永久性地“消失”在國外。英國倫敦皇家國際問題研究所顧問沃爾(Jim Walker)先生在壹份給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研究報告中指出,從1989年至1995年間,中國長期資本外流的總量可能超過1,000億美元,其中約有500億美元是未經政府批準的,“不是所有長期資本外流都經過政府批準。大部份長期資本是通過非法轉移的形式流到國外的。這從國際收支資本帳戶中出現的大量‘誤差和漏洞’中反映出來。這種資本的數額從1989年的3.3億美元上升到1995年的178億美元(包括直接投資和證券投資)。”沃爾還指出,到 1994年中國在海外共建立了將近10,000家企業,遍布全世界各地,但投資主要集中在香港、澳大利亞、加拿大和美國。事實證明,中國非法的資本外流是香港等地的重要資金來源,據估計,到1995年為止,中國企業和個人在香港投入300~400億美元的資本。[35]據中國財政部辦公廳“積極財政政策” 課題組的專題研究資料顯示,1997年和1998年資本外逃額分別為364.74億美元和386.37億美元。1999年這壹局面雖然得到壹定的控制,但資本外逃額仍高達238.3億美元。2000年資本外逃又急劇增加,總額大約在480億美元左右,比外商對中國實際投資的407億美元還要多。[36] 2004年10月,中國商務部研究院發布《中國與離岸金融中心跨境資本流動問題研究》,指出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西薩摩亞、百慕大等加勒比海所屬和太平洋所屬的等眾多全球著名的離岸金融中心,因低透明度和極度寬松的管理制度,已經成為中國資本外逃或出口轉內銷的資本“中轉站”。[37]
這種大規模的資本外逃,既有私營企業主擔心中國大陸境內政治不穩定而將資本轉移國外的,但其中更多的是腐敗公職人員在從事“洗錢”,通過各種途徑給自己貪汙受賄的黑錢披上合法收入的外衣,以便公開揮霍和享受這些非法所得,並用來投資和增值。可以說,中國政府大量引進外資,其客觀效果之壹就是成功地利用“資本置換”,化解了大量資本外逃可能引起的金融危機。
在國際社會中,“資本外逃”是壹個帶有較強價值判斷和理論爭議的概念。但有兩點已得到基本壹致的認同:壹是資本外逃是壹種私人資本的外流而非官方資本的外流;二是這種外流是壹種“非正常”的資本流動。由於中國壹直實行比較嚴格的外匯管制制度,對於未經外匯管理當局批準或違背有關政策法規的國內資本外流,不論其初始動機如何,均視作“資本外逃”。由於這壹話題的討論始終只局限於少數專業機構內,且各有各的資料來源與計算方式,所以對於中國資本外逃的數額到底有多少,始終沒有壹個統壹的說法。但有壹點是公認的: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資本外逃額占GDP的比重僅小於俄羅斯,大於墨西哥和韓國。1997年中國資本外逃占GDP的比重遠大於1994~1995年處於金融危機中的墨西哥和1997年處於金融危機中的韓國。考慮到中國的外匯管制相對比較嚴格,以進出口偽報形式逃匿的資本以及其他隱性外逃資本可能遠遠大於墨西哥和韓國,可以認為,實際上中國資本外逃的形勢可能會比墨西哥和韓國嚴峻得多。
中國據說最需要資本,現在卻成為世界上最大的資本輸出國。目前,這些資本還在繼續以現匯、物資、資源等各種名義源源不斷地“出口”。近年來,中國研究資本外逃的越來越多,但是現有的測算都存在壹定缺陷,影響了其結果的可信度,尤其是關於數額的多少極不統壹。但在資本外逃的方式上,研究者壹致認為資本外逃主要是通過下列幾種途徑:
1、非法直接匯出或將外匯非法帶出國外,利用跨國經營中的到國外投資,對外貿易業務和補償付款等經濟活動偽造發票,以出售特權(如許可證和配額)或重大商業信息收受國外賄賂和回扣,並在國外開立私人帳戶等。
2、貿易渠道:低估出口發票或高估進口發票,提前結匯或推遲收匯,在公司內或關聯企業間實行轉移定價,在境外設立投資公司或註冊貿易公司。有相當多的證據表明,不少中國企業的資金通過其在國外開辦的關聯公司或與其有關系的企業轉移出境外。在美國和日本的許多中國企業,其盈利主要就是靠中國國內企業的錢賺錢或直接賺國內母公司的錢。這種公司以進出口公司和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為主。相當部份的外貿企業,其虧損或資不抵債就是由於這些企業的負責人以轉移資金和以個人從中漁利為目的而做長期“虧本生意”的結果。對於這部份企業,其“最佳出路”可能就是通過破產的方式把虧損轉嫁出去,並逃避對其轉移資金的追究。它們很可能成為那些面臨破產境地或可能獲準破產企業學習或仿效的“榜樣”。如1995年11月2日武漢市土產進出口公司成為全國首例宣布破產的國有自營進出口外貿企業之後,武漢市至少又有5家外貿公司提出破產申請。此風壹開,山東、安徽、河北、江西等地的外貿虧損企業也紛紛申請破產,不少省市的進出口公司派人專程到武漢市“取經”,學習破產經驗。對於那些尚無“破產”之虞的外貿企業來說,不加追究的“破產”意味著他們可以放心地以“帳面虧損”等各種巧妙的形式向境外轉移資金和利潤。
3、通過各種融資渠道進行資本外逃。這方面有兩種情況,壹是不通過金融機構,如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平行貸款、貨幣掉換。二是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如改變信貸或借款條件,改變在國外發行證券的認購或包銷條件,借“套期保值”之名,行“杠桿投機”之實等等。總之,從這些資本的最終流向來看,基本上不會以資本的形式參予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38]
2004年商務部研究報告對於指出資本外逃包括利用紅籌股方式與財務虛假等“五宗罪”,談的是罪的類別,新方式只有兩種:壹是通過關聯交易掏空上市公司資產,隱蔽公司股權收購方的真實身份,低成本侵占公有股權,譬如國內企業的MBO。二是利用紅籌方式便利公司欺詐。欺詐行為主要有以下兩種:虛增資產和虛增經營業績。[39]
這種資本外逃對中國的影響目前尚難以估計,無法判定它最終對國家造成的後果到底會嚴重到什麽程度。而世界上至今也沒有什麽國家能拿出行之有效的方法來遏止資本外逃。整個20世紀,國際間資本外逃的頻率和嚴重性本已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到了80年代末和90年代,又加入了中國這支不可小覷的隊伍。對於中國來說,資本外逃的壹個直接結果就是國內建設資金短缺。多年以來,中國政府就依靠超量發行國庫券與各種金融債券來募集資金。對個人發行的國庫券近年來由於國內居民收入下降,且因多年持續發行,已經沒有太大的增長;而對銀行為主的各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則逐年上升,有人估計已經越過了警戒線。目前對中國政府的綜合負債率的估計還存在廣泛爭議,有人估算各種顯性和隱性債務之和大約是GDP的130%。如果不是大量資金外逃,民間投資則會相應較多,政府利用財政拉動經濟增長的內驅力減弱,政府負債應該不會有這麽高。
利用外資的成本遠比利用內資的成本要高,這是壹筆壹算就能很清楚地知道結果的帳。利用外資原本是發展中國家用來發展民族經濟的重要手段。但是過度利用會產生負面影響,拉美國家過分依靠外資來彌補財政赤字和平衡國際收支,使國家負擔奇重,如巴西每年需要500億美元外資來平衡國際收支,其中壹半用於償還外債和利息。阿根廷更是壹個典型例子,外債總計約1550億美元,其債務竟占國內生產總值約50%,前兩年因為外債過高而幾乎造成國家破產,而且這種國家破產的情況在阿根廷歷史上並非第壹次發生。如果利用內資發展國內經濟,則不會產生這些問題。
外逃資本借“外資”之名義返回國內投資的現象也應該引起註意,據估計,從中國流出海外之後再回流的資金占中國利用外資總額的25%。這是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享有“超國民的優惠待遇”而導致的必然結果。“將政策用足”壹向是中國人的特長,壹些投資者為了在外資與內資的不平等待遇中尋找利益,於是紛紛“借殼生蛋”,有的先將錢轉移出去,然後再借海外親友名義回國投資;有的人經過各種渠道移民取得外國居留權後,把錢也洗成了外國資金,幹脆搖身壹變以外商的名義直接回國投資。這些在海外周遊壹圈再回國的“假外資”、“假外商”,90年代中期以前在廣東沿海地區相當普遍,90年代中期以後則擴散到了中國許多地區。還有壹個後果是政治上的。中國許多貪官汙吏成功地攜帶大量資本外逃,這種“示範效應”成倍放大,導致許多官員從履任之始,就開始有計劃地貪汙腐敗並進行資本轉移,將家屬安置在海外生活,壹俟時機成熟,立即遠逃海外。那些未被抓捕的貪官可以依靠其貪汙所得,躲在海外安享壹輩子榮華,並為子女輩打下良好的物質基礎。即使被逮捕的官員,因其財產大部分已經轉移至海外,就算是他們本人身陷法網,政府也不能將其貪汙所得全部或大部分追繳回來。由於中國與大多數國家沒有引渡協議,即使知道其中壹些人的下落,但要想將其引渡回中國卻相當困難。
但就總體而言,目前還無法判定大量資本外逃最終會對中國造成多嚴重的後果。因為這只是各種社會變量中的壹個重要變量,它往往與其它各種政治、經濟、社會變量互相催化,其中何種因素占主導地位,也是見仁見智。可以說,在中國經濟(尤其是金融)沒有崩盤之前,中國政府與官廳學者壹直必須堅持如下“輿論口徑”:資本外逃不會導致金融危機,資本外逃不如民間想象得那樣嚴重等等。2003年3月“兩會”期間,國家外匯儲備管理局局長郭樹清向外公布:中國資本外逃已經呈下降趨勢。之所以如此宣稱,就是因為考慮到如下事實:大量資本外逃給中國造成了負面形象,讓投資者產生疑問:既然中國有那麽多資本逃出去,我們進去投資是否應該? 但2004年中國商務部發布的《中國與離岸金融中心跨境資本流動問題研究》,事實上又否定了郭樹清關於資本外逃速度放緩之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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