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远航一号 于 2021-8-25 10:12 编辑
作者 卡爾 馬克思
商品的價值與工人的勞動
如果沒有很認真的觀察,似乎商品的價值是壹種完全相對的東西,如果不研究某壹個商品和其它壹切商品的關系,就不能確定它的價值。其實,講到價值,講到某壹個商品的交換價值,我們指的是這壹個商品與其它壹切商品交換時的比例量。但是這時又發生壹個問題:商品相互交換的比例是怎樣決定的呢?
我們根據經驗知道,這些比例有無限的差別。就以壹種商品例如小麥來說,我們將會發現,壹誇特小麥同其它各種商品交換,幾乎有無數不同的比例。但是,小麥的價值無論是用絲綢、黃金還是用其它某種商品表現出來,都依然是壹樣的,它必定是壹種與各種商品交換的各種交換率顯然不同而且無關的東西。壹定能用壹種極不同的形式來表現不同商品間的這些不同的等式。
假如我說壹誇特小麥按壹定的比例與鐵交換,或者說壹誇特小麥的價值表現為壹定數量的鐵,那就是說,小麥的價值和它那個表現為鐵的等價物等於某個第三種東西,既不是小麥又不是鐵,因為我假定小麥和鐵是以兩種不同的形態來表現這同壹數量的。所以,這兩種商品中的每壹種,不論是小麥或鐵,都壹定能不依賴於另壹種而化成這個第三種東西,即化成作為它們的共同尺度的東西。
為了說明這壹點,我舉壹個十分簡單的幾何學的例子。在比較形狀不同和大小不同的三角形面積,或者比較三角形與矩形或其它某種多邊形時,我們將怎樣著手呢?我們把任何壹個三角形的面積還原為壹種與它的外形完全不同的形式。既然根據三角形的特性知道它的面積等於它的底邊和高相乘的壹半,我們就能比較各種三角形的大小以及壹切多邊形的大小,因為每壹種多邊形都可以分解為壹定數量的三角形。
計算商品價值,也應當用這種方法。我們壹定能把壹切商品化為壹種它們所共有的表現形式,只按照它們所含有的同壹尺度的比例去區別它們。
既然商品的交換價值不過是這些東西的社會職能,與它們的自然屬性毫不相關,那麽我們首先要問,所有商品共同的社會實體是什麽呢?這就是勞動。要生產壹個商品,必須在這個商品上投入或耗費壹定量的勞動。我說的不僅是勞動,而是社會勞動。壹個人生產壹個物品要是為自己直接使用,供自己消費的,他創造的就是產品而不是商品。作為壹個自給自足的生產者,他與社會沒有關系。但是,壹個人要生產壹個商品,就不僅要生產能滿足某種社會需要的物品,而且他的勞動本身也應該是社會所耗費的勞動總額的壹部分。他的勞動應該從屬於社會內部的分工。沒有別的分工,這種勞動就算不了什麽,它所以必需,是為了補充別的分工。
我們如果把商品看作是價值,我們是只把它們看作體現了的、凝固了的或所謂結晶了的社會勞動。從這個觀點來看,它們所以能夠互相區別,只是由於它們代表著較多或較少的勞動量,例如,生產壹條絲手巾也許比生產壹塊磚要耗費更多的勞動量。但是怎樣測量勞動量呢?用勞動所經歷的時間,也就是說,用小時、日等等來測量。當然,采用這種測量法,就必須把各種勞動化為平均勞動或簡單勞動,作為它們的單位。
所以我們便得出結論:商品具有價值,因為它是社會勞動的結晶。商品的價值的大小或它的相對價值,取決於它所含的社會實體量的大小,也就是說,取決於生產它所必需的相對勞動量。所以各個商品的相對價值,是由耗費於、體現於、凝固於該商品中的相應的勞動數量或勞動量決定的。在同樣勞動時間內生產出來的各種商品的各相對應的數量,是相等的。或者說:壹個商品的價值對另壹個商品的價值的關系,相當於壹個商品中凝固的勞動量對另壹個商品中凝固的勞動量的關系。
我想,妳們有許多人壹定要問:商品價值由工資來決定與商品價值由生產該商品所必需的相對勞動量來決定,其間果真有什麽區別或多大的差異嗎?妳們應當知道,勞動報酬和勞動數量是完全不相同的東西。例如,假定說壹誇特小麥和壹盎斯金子包含了同等數量的勞動。我舉這個例子,是因為本傑明 富蘭克林在他的1729年發表的題為《試論紙幣的性質和必要性》這個第壹篇論文裏曾經用過,他也是壹個最先發現價值的真正實質的人。是的,我們已假定,壹誇特小麥和壹盎斯金子是等價的或等價物,因為它們都是凝結於它們本身的許多天或許多周的同等數量的平均勞動的結晶。我們這樣決定金子和谷物的相對價值,是否多少要參考壹下農業工人和礦工的工資呢?壹點也不。他們每天或每周的勞動究竟怎樣支付,甚至是否采用了雇傭勞動,我們都不管,讓它作為完全沒有確定的問題。要是采用了雇傭勞動,這兩個工人的工資就很可能極不相等。壹個把勞動體現在壹誇特小麥上的工人可能只獲得兩蒲式耳小麥的工資,而那個開礦的工人卻可能獲得半盎斯金子的報酬。或者,假定他們的工資是相等的,這種工資也可能在極不相同的比例上脫離他們所生產的商品的價值。這種工資可能等於壹誇特谷物或壹盎斯金子的1╱2、1╱3、1╱4、1╱5或其它某種份量。他們的工資當然不能超過或多於他們所生產的商品的價值,但是可能在極不相同的程度上少於這個價值。他們的工資要受產品的價值的限制,但是他們的產品的價值卻不受工資的限制。最主要的是,例如谷物和金子的價值、相對價值,完全不依所用勞動的價值來規定,即不依工資來規定。因此,按商品中凝固的相對勞動量決定商品價值,與按勞動的價值或工資決定商品價值這種同義反復的方法全然不同。不過,這壹點我們在以後的探討過程中還要進壹步闡明。
在計算壹個商品的交換價值時,必須把以前用於這個商品原料的勞動量以及消耗在協助這種勞動的那些裝備、工具、機器和房屋的勞動,加到最後所費的勞動量上。例如,壹定量棉紗的價值,是很多勞動量的結晶,即紡織過程中附加於棉花的勞動量,以前體現於棉花本身的勞動量,體現於煤炭、油料和其它各種生產輔助材料的勞動量以及用於蒸汽機、紗錠、廠房等等的勞動量的結晶。本來意義上的生產工具,如工具、機器和廠房,在反復的生產過程中可以再三使用壹個或長或短的時期。如果它們像原料那樣壹下子就消耗完了,它們的全部價值也就會壹下子轉移到它們協助生產的那些商品上。但是,例如紗錠只是逐漸消耗的,所以就要根據它的平均壽命和它在壹定時間內,例如在壹天內的平均消耗程度來平均地計算。這樣,我們就計算出紗錠價值中有多少轉移到每天紡出的棉紗上,因而也就計算出,例如壹磅棉紗所費的全部勞動量中,有多少是以前體現於紗錠的勞動。就我們現在的目的而論,對這個問題實在沒有詳述的必要了。
也許會有人認為,既然商品的價值是由生產它所耗費的勞動量決定的,那麽壹個人越懶或越笨,他生產的商品就越有價值,因為完成這個商品所需要的勞動時間越多。然而,這樣推論將是壹個可悲的錯誤。妳們記得我曾經用過“社會勞動”這個用語,“社會”這個詞有許多含意。我們說,壹個商品的價值是由耗費於或結晶於這個商品中的勞動量決定的,就是指,在壹定的社會狀態中,在壹定的社會平均生產條件下,在所用勞動的壹定的社會平均強度和平均熟練程度下,生產這個商品所必需的勞動量。在英國,當蒸汽織機和手織機開始競爭時,只需要從前的壹半勞動時間就能把壹定量的紗轉化為一塊布,可憐的手織機織工,從前每天勞動9小時或10小時,這時每天要勞動17至18個小時了。但是,他20個小時的勞動產品這時只代表10個小時的社會勞動,或代表10個小時內把壹定量的紗轉化成布時的社會必要勞動。因此,他用20個小時生產的產品,並不比他從前用10個小時生產的產品有更多的價值。
如果說,體現在商品中的社會必要勞動量決定商品的交換價值,那麽,生產壹個商品所需要的勞動量增加了,這個商品的價值就必定增加,同樣,生產它所需要的勞動量減少了,它的價值就必定減少。
如果生產各種商品所必需的各種勞動量是固定不變的,這些商品的相對價值也會是固定不變的。但是,其實不然。生產壹個商品所必需的勞動量,是隨著所用勞動的生產力的變化而不斷變化的。勞動的生產力越高,在壹定的勞動時間內所完成的產品也越多;勞動的生產力越低,在同壹時間內所完成的產品也越少。舉例說,如因人口增加而必須耕種不太肥沃的土地,要獲得同樣多的產品,就必須耗費更大的勞動量,農產品的價值也就會因而提高。另壹方面,如果壹個紡紗工人用現代生產資料,在壹個工作日內比他從前用手紡車在同壹時間內能把多幾千倍的棉花紡成紗,那麽,每壹磅棉花所吸收的紡紗工人的勞動,就顯然只有以前的幾千分之壹,因而在紡紗過程中加在每壹磅棉花上的價值也顯然只有從前的幾千分之壹。於是棉紗的價值也要相應地減少。
除了各個人的先天的能力和後天獲得的生產技能的區別,勞動生產力主要應當取決於:
首先,勞動的自然條件,如土地的肥沃程度、礦山的豐富程度等等;其次,勞動的社會力的日益改進,引起這種改進的是:大規模的生產,資本的積聚,勞動的聯合,分工,機器,改良的方法,化學力和其它自然力的應用,利用交通和運輸工具而達到時間和空間的縮短,以及其它各種發明,科學就是靠這些發明來驅使自然力為勞動服務,勞動的社會性質或協作性質也由於這些發明而得以發展。勞動生產力越高,消耗在壹定量產品上的勞動就越少,因而產品的價值也越小。勞動生產力越低,消耗在同量產品上的勞動就越多,因而產品的價值也越高。因此,作為壹般的規律,我們可以這樣說:
商品的價值與生產這些商品所耗費的勞動時間成正比,而與所耗費的勞動的生產力成反比。
以上只說了價值,現在我再講幾句關於價格這個價值所表現的特殊形式。
價格本身不過是價值的貨幣表現。例如,在古代,壹切商品的價值是用金的價格表現的,而在某些國家,主要是用銀的價格表現的。金或銀的價值,和其它壹切商品的價值壹樣,都是由開采它們所必需的勞動量決定的。妳們用本國的大量產品,即凝結了妳們國內大量勞動量的產品,去交換那些出產金銀的國家的產品,即凝結了它們的大量的勞動量的產品。人們就是用這種方法,實際上是用以貨換貨的方法才學會用金銀來表現壹切商品的價值,即為它們所消耗的各個勞動量。只要仔細看看價值的貨幣表現,換句話說,仔細看看價值向價格的轉化,妳們就會發現,這是壹個過程,壹個使壹切商品的價值能具有壹種既獨立又同質的形式,或者,壹個使壹切商品的價值能表現為等同的社會勞動量的過程。只要價格是價值的貨幣表現,亞當 斯密就稱之為自然價格,法國的重農學派則稱之為“必要價格”。
那麽,價值和市場價格的關系或自然價格和市場價格的關系是怎樣的呢?妳們都知道,壹切同類商品的市場價格總是壹樣的,盡管生產條件因各個生產者而會有所不同。市場價格只表現在平均的生產條件下供給市場以某種數量的某種物品所必需的平均社會勞動量。市場價格是依據某種商品的總額計算的。在這個範圍內,商品的市場價格與它的價值是相符的。另壹方面,市場價格有時高於價值或自然價格,有時低於價值或自然價格,這種波動取決於供給和需求的變動。市場價格背離價值的情形是常見的,但是正如亞當 斯密所說:
“自然價格……是中心價格,壹切商品的價格都不斷地趨向於這壹中心價格。各種偶然情況可能有時使商品的價格過高於自然價格,有時又使商品的價格略低於它。但是不管什麽樣的障礙使價格背離這個穩定而恒久的中心,商品的價格總是經常趨向於這個中心。”
我現在不能細談這個問題。只需要指出:如果供給和需求互相平衡,則商品的市場價格相當於它們的自然價格,也就是說,相當於它們的價值,這個價值是由生產它們所必需的勞動量決定的。但是供給和需求必定經常趨向於相互平衡,雖然它們實現這種平衡只是靠壹個變動補償另壹個變動,靠下落補償上漲,或者反過來的情況。如果妳們不只是觀察每天的波動,而是分析較長壹段時期的市場價格的運動,例如像圖克先生在他的《價格史》中所做的那樣,妳們就會發現,市場價格的波動,它們的背離價值,它們的上漲和下落,都是互相抵銷和互相補償的;所以,除了壟斷組織的影響和其它某些限制,這些我暫且不談,壹切種類的商品,平均說來總是按它們各自的價值或自然價格出售的。市場價格波動互相補償的平均時期,因商品的種類不同而各不相同,因為,某些商品比另壹些商品更容易使供給適合於需求。
說得更廣些,就算在較長的時期壹切種類的商品都是按各自的價值出售的,要是假定利潤──不是指個別場合的,而是指各個行業經常的和普通的利潤──來源於商品價格的額外提高,或者來源於商品按超過其價值的價格出賣,那豈不荒唐。要是把這個觀點加以概括,它的荒謬就顯然可見了。壹個人作為賣者經常贏得的東西,總不免要作為買者經常喪失掉。如果說有些人是買者未必又是賣者,是消費者未必又是生產者,這也沒用。這些人付給生產者的東西,首先應該是他們從生產者那裏無償得到的。如果壹個人先拿了妳的錢,然後用妳的錢購買妳的商品,即使妳按高價把妳的商品賣給這個人,妳也決不會發財。這種交易可能減少虧損,但是決不能賺到利潤。
所以,要想說明利潤的壹般本質,就應該根據這樣壹個原理:平均說來,商品是按自己的實際價值出賣的,利潤是按商品的價值,也就是說,按商品所體現的勞動量的比例出賣商品得來的。如果妳們不能根據這種假定來解釋利潤,妳們就根本不能解釋它。這好像是謬論,有悖於日常經驗。但是,地球圍繞太陽運行以及水由兩種易燃氣體所構成,也是謬論了。日常經驗只能抓住事物誘人的外觀,如果根據這種經驗來判斷,科學的真理就總會是謬論了。
勞動力的價值與工人的工資
我們盡量簡略地分析了價值的本質,分析了壹切商品的價值的本質,現在就應當集中註意力來研究特別的勞動的價值。這裏我又要用壹種好像是謬論的話來使妳們大吃壹驚了。妳們都確實以為妳們每天所出賣的是自己的勞動,所以勞動是有價格的,既然商品的價格只是它的價值的貨幣表現,那就壹定有壹種作為勞動的價值的東西。但是,作為勞動的價值的東西,就這個詞的通常意義來說,實際上是不存在的。我們已經知道,凝結在商品裏的必要勞動量構成商品的價值。現在我們用這個價值的概念,怎能確定比如說八小時工作日的價值呢?在這個工作日裏有多少勞動呢?8小時勞動。如果說八小時工作日的價值就等於8小時的勞動,或者,就等於這個工作日所包含的勞動量,那無非是同義反復,甚至是毫無意義了。顯然,我們壹旦發現“勞動的價值”這個詞的真實而隱藏的意義,就能說明對於價值的這種不合理的、似乎不可能的應用了,好像我們壹旦認識了天體的實際運動,就能解釋它們表面上奇異的運動壹樣。
工人賣的並不直接是他的勞動,而是他的暫時讓資本家支配的勞動力。的確,我不知道新興的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究竟怎樣,我確實知道壹些專制國家的法律都規定壹個人能出賣自己勞動力的最長時間。如果允許無限期地出賣勞動力,奴隸制就會立刻恢復原狀。如果這種出賣包括壹個人的壹生,那就會立刻把他變成他的雇主的終身奴隸了。
英國的壹位最老的經濟學家和最有創見的哲學家托馬斯·霍布斯已經在他的著作《利維坦》中本能地發覺了這壹點,而他的繼承者全都忽略了。他說:
“壹個人的價值或所值,像其它壹切東西壹樣,就是他的價格,即使用他的力時應付給的報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