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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书记称,共同富裕不是杀富济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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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4 01:21: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赵磊:哪家的“共同富裕”?

  赵 磊

  (西南财经大学《财经科学》编辑部)

  一、袁书记的定义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得到了舆论的一致点赞。

  人们普遍认为,中央提出“共同富裕”示范区深得民心,此举充分展示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践行宗旨”的坚定决心,也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因此,“共同富裕”示范区很及时,很必要,很给力。

  然而,对于“什么是共同富裕”以及“如何实现共同富裕”,人们的看法却存在着不少争议。

  2021年6月10日至11日,浙江省委书记袁家军在省委十四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发表了讲话。

  在谈到“什么是共同富裕”时,袁书记说:

  “共同富裕是普遍富裕基础上的差别富裕,不是同等富裕、同步富裕,更不是均贫富、杀富济贫。”

  二、离开公有制,共富可能吗?

  袁书记对“共同富裕”的定义,引发了学者们的热议:

  A:“共同富裕”成了现在非常時兴的热门概念,对这个概念,各有各的理解,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浙江书记的大作,我看了半天,也抓不住它要说的要领。我以为,“共同富裕”应该属于“分配”领域的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社会再生产理论,社会再生产的四个环节(生产、流通、分配、消费)是相互联系的,其中生产是起决定作用的。即生产决定流通,决定分配,决定消费。当然,也不否认后三个环节对生产的反作用。生产对分配的决定作用,首先表现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即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了生产成果的分配。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决定了生产过程创造的成果(价值和使用价值),都属于资本家所有,劳动者只能得到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部份价值。劳资对立双方,没有“共同富裕”的基础。技术创新在生产中的应用和推广,可以提髙劳动生产率,可以推动社会总产品的增加,可以做大蛋糕。但只会使资本家得到更多的相对剩余价值。劳动者,在计件工资条件下,或许能增加点工资。但在新创造的价值中,劳动所得占的比例却来越小。这也就是劳动者的“相对贫困化”,那里有什么“共同富裕”的影子呢?因此,56789的生产条件、分配状况若不根本改变,就没有“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经济规律的作用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转移。

  B:文章里的指标很多,其中讲到“居民”、“常驻人口”,唯独没有讲到流动性极强的“打工族”,而浙江省是第七次人口普查显示的人口净流入省之一。《财经》的解读标题:“更不是杀富济贫”,实乃耸人听闻之语。官宣浙江已经没有贫困,全国也没有贫困,何来以及何必“杀富济贫”?

  C:要用唯物史观来分析共同富裕的实现条件。当务之急是制定切实措施,振兴公有制经济,使公有制经济依宪恢复主体地位,使国有经济真正成为国民经济主导力量。不解决这个问题,反而对私营经济一味歌功颂德,实在是南辕北辙。

  D:离开生产资料所有制谈“共同富裕”,只能是扯着自己的头发上天。于是乎,袁书记的“试点创新”,也只好在“差别共富”“不是同等富裕”“不是同步富裕”“更不是杀富济贫”上抠字眼了。

  E: 从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上分析,离开公有制实现共同富裕,空想而已。

  F: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拉萨尔的所谓“公平分配”进行了严厉批评。只是围绕分配兜圈子,那是庸俗社会主义。

  G:我没看懂示范区与非示范区有何不同。是不是直接宣布已实现共富就行了?说一些让人读不懂的话,或者就已经共富了?这表明,在56789的基础上不可能共富。离开生产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谈共富只能说说而已。难道在现有的生产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下,分配是不公平的吗?分配关系能不能靠文件、靠宣传,而不是靠调整所有制关系来解决?一方面高喊共富,一方面又不敢触动造成无法共富的现实经济条件,这与要商品而不要货币有什么区别?

  H:在私有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下,共富之说是自己糊弄自己。

  I:是不是只需给共同富裕下个新定义就行了?

  J:“你说你公道,我说我公道;公道不公道,只有天知道。”

  K:资本家若能和雇佣工人共富,可编入新天方夜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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