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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一聊民主的形式、分权、集权等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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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4 04:01:57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远航一号 于 2021-5-24 04:03 编辑

聊一聊民主的形式、分权、集权等问题

“我也不知道叫啥”网友在红色社区论坛中发帖,问:“社会主义国家需要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分散权力吗?”。“我也不知道叫啥”网友说:


左翼共产主义者常常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如果制造一个强大的专政工具,那么一旦这个工具落到资产阶级手里,这些资产阶级会化身官僚买办且比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更加无耻。... 我认为无产阶级专政是对的,但看到苏联与(中国)革命成果被夺走的结果后,我觉得过度集中容易被全面夺权;看到南斯拉夫被极端民族主义者分裂后,我觉得太分散也不妥。我们是否需要效仿资产阶级法权那样,设置多个机构来阻止‘一个机构被夺权,所有机构都被夺权’并在一定限度内分散权力?


“我也不知道叫啥”网友提出的这些问题涉及到无产阶级革命以后怎样防止新生的无产阶级专政蜕变为官僚集团专政、又进一步退化为资本主义复辟等重要问题。从马克思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这些问题的根本解决有赖于消除阶级社会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物质生产和生活条件,有赖于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分工的消亡,有赖于普遍的缩短全社会所有成员的工作日。关于这些问题的论述,可以参考“学点马克思主义”第四十三篇(http://redchinacn.org/portal.php?mod=view&aid=41675)。


虽然要向无阶级社会过渡,从根本上来说有赖于物质生产和生活条件的改变,但是国家的形式(也包括无产阶级国家的形式)并非完全无关紧要的问题。在未来的无产阶级国家建设过程中仍然要总结历史上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教训,对资产阶级民主的某些形式也不是完全不可以借鉴。但是要做到这些,首先对于资产阶级民主及其各种形式要有所了解,还要掌握资产阶级政治学上的一些常识。


“我也不知道叫啥”网友的提问涉及“分权”与“集权”之间关系的问题,但又与民主还是专制、专制与专政、资产阶级法权等等问题纠缠在一起。这里首先要说,所谓“资产阶级法权”的概念与资产阶级国家或无产阶级国家的形式问题完全无关。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资产阶级法权”特指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过的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对消费资料实行按劳分配的制度从而存在的经济与生活条件方面不平等的问题。简单说,“资产阶级法权”不是资产阶级的。


再有,国家的形式(无论民主还是专制)与是否“专政”毫无关系。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只要是国家就必然是一个阶级或阶级联盟对另外一些阶级的专政,或者说,是一个阶级或阶级联盟压迫另外一些阶级的工具。不是剥削阶级压迫被剥削阶级,就是革命的被剥削阶级镇压企图复辟的剥削阶级的反抗。只要有国家,就必然有专政。


就国家的形式来说,是否采取民主的政治形式,与政府的各个部门、各个级别是采取“分权”还是“集权”的问题也没有必然联系。下面先说说,从形式上来说,什么是民主国家,然后再探讨民主或非民主国家范围内的“分权”或“集权”等问题。


如果抛开国家的阶级性质,单纯谈国家的形式,那么“民主”的基本含义就是人民统治。比如英语“民主”一词“Democracy”就其希腊语的词根来说,是由“Demo-”和“-cracy”两部分组成的,前者是大众的意思,后者就是统治的意思。如果是“Aristocracy”,就是贵族统治;“Autocracy”就是独裁或专制;“Technocracy”就是专家治国或技术官僚统治;“Meritocracy”就是精英统治,等等。


那么,什么样的政治体制可以算是“人民统治”呢?原则上来说,人民统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所有的政治权力都由全体人民直接行使。这类似于古希腊城邦公民实行的民主制度,此外,在现代国家中,在某些情况下会对某些重大政治问题用“全民公投”来决定,这也算是“直接民主”的一种形式。第二种,人民用选举代表的方式间接地行使政治权力,也就是所谓“代议制民主政治”。这是现代条件下常见的民主政治方式。

那么,在实行代议制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我们如何来评价一个国家在形式上是否符合“民主”即人民统治的标准呢?美国的资产阶级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提出过两个基本的标准(见罗伯特达尔,《美国宪法有多民主?》一书,英文版:How Democratic Is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耶鲁大学出版社2001年)。首先是,在选举人民代表并授予代表权力的过程中,一个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全体公民都要有参与权。这方面,历史上,在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发展初期,很多资本主义国家对于公民资格都有过财产、性别、种族等等的限制。即使是在现代条件下,对于一个国家的居民中哪些人可以有公民权,也不是毫无争议的。比如,是否要有年龄限制?什么样的年龄限制?罪犯是否可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非法移民或者合法的、但拥有外国国籍的居民是否应当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等等。换言之,谁是人民?谁是公民?


即使解决了谁是人民、谁是公民的问题,按照达尔的观点,要成为完全的民主制度,还需要另外一个条件,即在选举人民代表并授予政府权力的过程中,每一个公民都能得到一份与其他任何一个公民相比完全平等的被代表资格。如果完全按照达尔提出的标准,可以说,现在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在形式上是绝对民主的国家。比如,有一些国家的议会选举实行每一个选区产生一名议员的制度,而在选区内,则实行“赢者通吃”的制度(即在选区内得到最多数量选票的候选人当选)。英国是实行这种“赢者通吃”制度的典型国家(“赢者通吃”制度也叫做“威斯特敏斯特”制度,以英国议会所在地命名)。采取这种“赢者通吃”制度的结果就是议会中占绝大多数席位的政党常常并不是在选举中得到了绝大多数选民选票的政党。欧洲大陆上一些国家,为了克服这种弊病,在议会选举中实行“比例代表制”,即按照各个政党在选举中得票的比例来分配议会席位的制度。但是即使是实行“比例代表制”的国家,也往往设有进入议会的最低得票比例限制。比如德国就规定,只有得票超过5%的政党才能进入联邦议会。这样,在大选中,那些投给小党的选票往往就“白投”了。


即使不考虑达尔提出的这种完全民主的标准,能够符合一般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民主标准的国家也不是很多。与经典作家在某些著作中提出的观点相反,“自由民主制度”并不是资产阶级统治最典型、最有普遍性的形式。在历史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直到十九世纪末才普遍实行了男性公民的普选权。在有的国家,一直到二十世纪中期,妇女才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美国南部地区的种族隔离制度一直持续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在二十世纪后半期,在亚非拉的广大地区,存在着大量的专制或军事独裁政权。即使在今天,根据美国“自由之家”的年度民主报告,世界上有92个国家(占世界人口的54%)属于“专制国家”,有87个国家(占世界人口的46%)属于某种形式的“民主国家”;而所谓“民主国家”中只有不到40个国家是属于瑕疵较少的“自由民主国家”。


下面说一说“分权”与“集权”的问题。“我也不知道叫啥”网友实际上提出了两种性质不同的分权、集权问题。在提到南斯拉夫的时候,“我也不知道叫啥”网友实际上提出的是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多民族之间关系的问题。从宪法制度来说,这里的问题是实行单一制国家(也叫中央集权)还是联邦制国家的问题。两者的区别是,在单一制国家中,地方的权力来自于中央的授权,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力来源;而在联邦制国家中,地方的权力有独立的宪法来源。从资产阶级民主以及其它一些政体的实践看,无论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都不是解决资本主义条件下民族矛盾、地区矛盾的灵丹妙药,都有着各自的局限性和难以解决的矛盾。


“我也不知道叫啥”网友提出的另外一种分权、集权问题,涉及的是(广义)政府各个职能部门相互之间的关系问题,具体来说就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制度还是“议行合一”的制度(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从属于立法机关的制度)。很多人一想到资产阶级民主,往往就与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联系起来。实际上,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资产阶级民主中也是一种极特殊的情况。在“三权分立”制度下,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各有独立的宪法来源,同时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事实上拥有一部分立法权。这种“三权分立”制度,是在美国建国初期,资产阶级与奴隶主阶级为了限制美国人民的民主权力而特意设计出来的。


相比之下,大多数资产阶级民主国家实行的是“议行合一”制度。比如,英国的宪政原则是“议会至上”(Parliamentary Supremacy),内阁和行政机关从议员中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司法机关虽然有一定独立性,但必须服从议会制定的法律,也不能裁定议会通过的法律违宪。


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应当实行“议行合一”的制度:“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从前国家的高官显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公务津贴,都随着这些人物本身的消失而消失了。


恩格斯在为1891年出版的《法兰西内战》单行本导言中又总结说:“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 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 —— 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 —— 公社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务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公社所曾付过的最高薪金是6000法郎。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代表机构的代表签发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作者注:按照十九世纪七十年代的汇率,6000法郎大约相当于中国的800两白银,按照当时中国的市价,大约可以买6万斤大米)


马克思和恩格斯总结的这几项巴黎公社的尝试(立法、行政和司法方面的一切职位由选举产生并且随时可以撤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薪金不得超过熟练工人的最高工资),后来被称之为“巴黎公社原则”。如何长期地、巩固地实行巴黎公社原则,还有待于未来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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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4 11:31:51 |显示全部楼层
巴黎公社式的选举如果是在大范围举行(如超过一百人),仍然容易被选举主持人操控,进而选出选举主持人想要的人。前苏联的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和中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就普遍出现这种情况。为避免这种被选举主持人操控选举的情况发生,王力雄设计出递进民主制,选举要在不需要主持人伪小范围内举行,逐级递进,从班组和科室这些基层单位开始,不断向上推进直到中央,使选举和罢免都能够在小范围内方便进行,不被主持人操控,是避免再次发生权力机构被官僚集团垄断后国家性质发生嬗变的有效方法。这是吸取各国一百多年来社会主义实践的经验教训后,总结出具体制度设计的具有重大意义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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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4 13:56:37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作者详尽的介绍和分析,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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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4 17:02:43 |显示全部楼层
递进民主制 发表于 2021-5-24 11:31
巴黎公社式的选举如果是在大范围举行(如超过一百人),仍然容易被选举主持人操控,进而选出选举主持人想要 ...

你这个真的行吗?3个人进行选举,如果其中一个人有心操控,他就只需要拉拢一人,他就能成为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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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5 00:01:47 |显示全部楼层
文革时上海夺权后产生了以巴黎公社原则的上海公社,但是很快就被毛主席否定了,毛主席认为这样共产党的领导权就难以体现了。后来就用了革命委员会取代了上海公社。最后,又回到了老样子。现在的问题来了,是公社如何与共产党结合起来。即既有公社原则,又能体现共产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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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5 00:17:37 |显示全部楼层
毛主席曾经说过:“党外有党,党内有派,历来如此。”党的团结是由共同的政治目标来实现的,意见分歧是正常的和有益的。社会上存在左中右,党内也是如此。我认为可使党内的不同派别明朗化组织化,允许各派在党的严格纪律下结社和成立办事机构,多数派将主导党的决策。各级党代表由全体党员选举产生,各级党的领导由同级党代表大会由各派代表选举产生。改革领导人的任命制承传制为真正的党员代表选举制。党员代表大会商议党的重大决策,通过决议,评估执行情况,对党的路线和领导人进行监督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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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5 00:45:52 |显示全部楼层
龙翔五洲 发表于 2021-5-25 00:01
文革时上海夺权后产生了以巴黎公社原则的上海公社,但是很快就被毛主席否定了,毛主席认为这样共产党的领导 ...

这些都是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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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5 05:08:20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龙翔五洲 于 2021-5-25 05:19 编辑
远航一号 发表于 2021-5-25 00:45
这些都是实际问题

如果我们找不到在党领导下的“巴黎公社原则”的方法,是不是可以说巴黎公社原则是适用于更为高级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民主方法,在以阶级社会基础下产生的党派与巴黎公社原则是不兼容的?
在阶级社会中首先要使领导阶级的党巴黎公社化,取缔党领导人的任命制、继承制、指定制等不民主的产生方法。要允许党内不同派别组织化、竞争化,只有这样才能杜绝党内领导人的蜕变而造成的党的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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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5 05:19:12 |显示全部楼层
龙翔五洲 发表于 2021-5-25 05:08
如果我们找不到在党领导下的“巴黎公社原则”的方法,是不是可以说巴黎公社原则是适用于更为高级的共产主 ...

还是要努力实践巴黎公社原则

至于“党”,如果确实是紧密联系群众、得到群众衷心拥护,选举、随时撤换、限制高薪,都不是问题

如果党本身已经严重脱离群众了,那当然搞公社就没法“坚持党的领导”,但这样的“党领导”恐怕也不该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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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6 11:52:53 |显示全部楼层
远航一号 发表于 2021-5-25 05:19
还是要努力实践巴黎公社原则

至于“党”,如果确实是紧密联系群众、得到群众衷心拥护,选举、随时撤换、 ...

真正的公社国家,苏维埃代表一律经由工人自下而上选举产生,执委会成员也一样。任何党派,即使它们在苏维埃占有多数,一律没有权利自行委派党员担任国家职位。因此,所有获选派到苏维埃工作而隶属有政党的代表,作为苏维埃代表,是向苏维埃而非向他们的政党负责的。虽然他们同样有任期,他们却长期受监督和随时可被罢免。(为保障监督权具实质内容,所有政府事务一律公开。)所以,即使某一个政党 (77) 在苏维埃赢得多数,它也不构成资产阶级议会式的执政党。即是说,苏维埃代表的功能,不是在获得委任后,“代替”工人群众执政( = 在实际上不受监督和不受随时可被罢免的制约)。通过行使随时可以运用的委任和罢免权,工人群众达到自治。这不是说共产党员不应争取被委任,恰恰相反,作为共产党员,他们有责任这样做。(事实上,我们很难想象到,当共产主义革命者未能在苏维埃赢得多数或获得多数支持前,苏维埃,不论是在夺权前或后,能够首尾一贯地为社会主义斗争。)不过,争取委任的目的,不是为了组织执政党。 此外,在真正的苏维埃国家,不存在有基于自上而下的选拔/任命原则的国家机器:军队指挥官经由士兵选举产生,邮务工人选举自己的管理人员,学校由教师和学生选派的委员会负责管理,等等。

不知道远航老师认为的公社体制是不是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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