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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法大还是劳动法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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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8 13:28:02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问:李洪元为什么能拿2N补偿是问题的关键


风会答

李宏元做了12年+,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不需要续签合同。

企业无正当理由解聘员工,按照劳动法本身就应该支付2N。

现实绝大多数情况下,员工出于息事宁人,或者不想惹麻烦,拿了N+1就走了,但这个不代表李宏元要求2N不合法。

企业解聘员工具体支付多少赔偿本身就是一个双向谈判的过程,员工要求2N,甚至4N,你可以坚持N+1,甚至一分不给,让保安把员工叉出去,大家去劳动仲裁谈,大不了上法院,都是正常操作。

华为已经给出2N,离职补偿协议章盖完了,钱也给了,又翻脸把员工送进去,这样的操作超越底线,搞的一众上班族人人自危。



瀚海黄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才会有双倍赔偿的问题,是否违法是司法裁定。不是你上嘴唇一碰下嘴唇就出了个——违法解除,赔偿2N!更何况,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本人提出该劳动冲裁请求。李某提了吗?没有。没有司法裁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哪里来的2N?


风会答:

当然没有违法解除,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是双方坐下来谈的,具体多少看你怎么谈了。一般情况下都是N+X(X=1/2/3)双方愉快的结束会谈了,HR牛逼谈个N/2或者只给1个月遣散费也可以,员工牛逼谈到4N一样合法。

华为给出的条件是N+1,李某要么同意,拿钱滚蛋,要么不同意,合同继续执行,每天来公司点个卯,保证做一个不迟到不早退的模范员工就可以了。李某给出的条件是2N,不然不同意解除。华为方面要么同意2N,要么捏着鼻子让李某一直混到退休,或者撕破脸,强制辞退,给2N。


别来无祥:
为什么要强制辞退,不是说末位淘汰也可以吗

风会答:

末尾淘汰违反劳动法,公司想要员工离职要么劝退,要么协商离职,要么强制辞退。

劝退是HR牛逼,不用补偿或很少补偿;

协商离职时双方谈补偿,一般N+1比较多,基本2N是上限;

强制辞退就是给2N直接滚蛋,不需要谈。

本案双方实际是协商离职,李某要了2N,华为HR同意并在补偿协议上签字盖章了。

网上很多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说法是违反劳动法的,李某在华为已经工作12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需要续签。

备注:如果真的是合同到期不续签,确实是N+1或者给N+提前一个月通知。


2658:

老哥算了,你不懂华为的事情。。。

我是华为在职员工,华为劳动合同满8年之后再续签的话会给你办理离职再入职,中间换工号。这次办理离职再入职,就会给第一次N+1。

累计工龄从0开始计算,离职之后给N+1,不管是不续签还是主动离职,这个N是从新入职日开始计算。在职期间的年终奖会按照在职的绩效和在职月份按比例补发,公司股票看情况是不是收回。

所以李为什么能拿2N,这个是关键,我身边离职的同事正常情况没有拿到过2N的,但是特殊情况有过N+3,可是李凭什么能拿2N?



风会答:买断工龄这档子事我是知道的。 如下是我在本贴其它地方的回复:2008年公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使劳动者4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华为的确有每8年买断一次工龄,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做法,这也是劳动法具体执行中的一个争议部分。但按照广东省方面已经打上了相关补丁。

所以此处应以这个补丁为准,华为买断工龄不合法,涉案人在华为连续工作超过10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纯属洗地。

如果涉案人合同上的工作地点不在广东(在某个没有明文补丁的省份)的话我不确定广东省这个补丁是否有效,这个得问专业法律人士。

综上:华为买断工龄的做法不符合劳动法,所以涉案人这个时候依法应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应该获得2N,不是N+1。



2658:现在流程不对,按你说的这个流程,应该是先去申请劳动仲裁,然后判决2N,这个案子中的李是先从华为对公账号拿到应该得到的N+1,然后再次从主管何某手中拿到30W


风会答:

换个说法:流程是涉案人和得到华为任命的相关主管交涉得到了2N的承诺,并且有华为公章的协议书作为书面证据(顺便偷偷录了个音)。

目的达到为什么要去劳动仲裁(仲裁也就2N)?

具体打钱的时候华为官方账号打了N+1,一个私人账号打了N-1。参考华为的确有私人账号打钱的传统(知乎上不止一个人这么说)。流程上看不出来涉案人有问题。反而是华为方面用私人账户给离职赔偿有问题。

如果一定要流程正确的话,应该是私人出钱账户的账户所有人认为自己打错钱了,要求涉案人返还N-1,如不返还,去法院告非法占有,要求强制执行。

涉案人再去劳动仲裁要求华为支付差额的N-1(华为没有足额支付离职补偿),如果华为拒绝,上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



中华骑士团:
流程正确不一定合情合理。 李要挟主管给他2N,主管迫于压力而选择违背规章给了李N-1. 李如果要3N没准儿都能得逞。主管没污点,完全可以驳回李的要求。李不满意可以劳动仲裁呀。
风会答:

按照时间线,李某2018年1月31日李洪元从华为公司离职,3/8收到尾款30万。

华为在2018年4月处分了何某。

何某和李某谈的时没有被处分,所以没有理由认为合谋不能代表公司,而且4月份发文的时候李某走了两个多月了,没有理由看到华为内部发文。

所以他们达成的协议和公司是无关的这句话说不过去,更何况协议上有华为的公章,这代表华为认可这份协议。

至于华为内部规定,这个可以是内部处理何某的理由,不能作为撤销离职补偿协议的理由。除非有证据证明李某采取了某些方法胁迫华为/何某这份协议,也就是后来报警的敲诈,如果敲诈属实,这份协议应该可以撤销。

关于李某为什么能拿2N,个人猜测或许两个可能,1.李某真的胁迫了,何某认怂,但因为李某做的干净或者华为自己的不干净,没办法给李某定罪。2.因为李某举报的原因,何某一开始就没安好心,想多给30万,然后送他进去蹲10年,杀鸡儆猴。结果李某留下了关键证据录音,导致功亏一篑。

最后,咱俩对这个事情的账目有点误差。

我根据一直以来得到的信息以为,李某几年前拿了8+1=9*补偿,这次拿了N+1=13*补偿=38万,还有N-1=11*补偿=30万+,随后又起诉要年终奖25万。补偿应该是2.79万/年

你的看法似乎是李某几年前拿了8+1=9*补偿,这次拿了N+1=5*补偿=8万,又要了N-1=3*补偿=5万+25万年终奖=30万的私下转账。补偿是1.6万/年。

这把我搞的有点迷糊了。


2658:

这个流程已经很长了,很多人莫名其妙的上来就骂,都搞不懂中间的各自状况,按我在公司知道的,几年前李某在离职再入职的时候拿过一次N+1,然后这次18年不续签协议拿了一次公司账号的N+1,这个N是从上次拿到N+1之后算的。除此之外还有何某私下转账的30W。在这期间,李某还起诉华为要年终奖。

除了李某之外,华为报案的时候是把李某+几个HR一起举报的,目前大家都在说李某我也是奇怪了,其他几个一起被举报的怎么没人讨论,其他几个被华为举报的就是和李某何某相关的据说做伪证的HR。



风会答:

个人看法:

其它几个HR如果被举报在我看来是活该,理应收到处罚;李某是拿有华为公章的离职协议上的钱,如果被关几天还能说误会,但顶格关押251就无法接受了。这个涉及到劳资矛盾,是个人就不会希望自己在有合法手续拿补偿离职的情况下被送进去,华为犯了众怒。

你回复里的:几年前李某在离职再入职的时候拿过一次N+1,然后这次18年不续签协议拿了一次公司账号的N+1,这个N是从上次拿到N+1之后算的。

这一部分实际上是违反劳动法的,具体违反的点我在这座楼其它贴回复过,这里就不回复了。李某离职的时候要求拿2N是受劳动法保护的。不应该认为是敲诈勒索。

2018/1/31离职,要2017年的全额年终奖也是合法的。

如果你的说法是事实,我的资料有误的话那就有两个迷点:

1.私下的30万已经包括年终奖25万的话,李某又起诉的操作实在太骚气。

2.协议补偿N+1=5*补偿=8万,N-1=3*补偿=5万+25万=30万。这样计算的话补偿应该是1.6万左右/年。对此我只能说华为简直是在是把劳动法当放屁。

这种计算方法下,假定李某第一次拿买断工龄的N+1时候也是1.6万/年的补偿,李某拿了第一个9*1.6万+8万+5万=27.4万的离职补偿。这个1.6可能是李某的月收入。

实际计算方法年补偿的时候需要把年终奖25万分摊到每月,但上限不超过上年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深圳市2017年是8348元/年,8348*3=25044元,李某离职即使给一般情况的N+1也该是(12+1)*25044=325572元,少给了5万的样子,如果给2N的话是2*12*25044=601056。


epimetheus
那么华为买断工龄算是什么操作呢 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算是无正当理由去“解聘”么?

风会答:

合情合理,但违反劳动法。

员工翻脸想搞事的话,已经支付的9(8+1)个月工资就肉包子打狗了。

就比如这次的事情,李某在劳动法允许的范围比依照华为法多拿了20(9+11)个月工资。



风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劳动法原文: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华为想规避的话就得举证当时李某人主动提出了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且2008年公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使劳动者4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广东省已经打上了相关的补丁,华为刚好在广东,而且华为就是这么干的。

个人怀疑这恐怕也是华为死不认怂的原因,在这个点上,华为法一直和劳动法+地方法规冲突,这次怂了,后人有学有样,以后华为法这条就废掉了



风会:

按照目前我在西河看到的说法,华为每4年一期合同,那么第二次合同到期(8年)的时候华为有可以行使劳动法赋予的自动到期的权力,这时可以支付N+1/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支付N,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再续签。

华为实际做法是此时解除合同&支付N+1+重签合同,这种做法是明确和我上面贴的劳动法+广东省补丁冲突,为非法的无效行为。

李某在华为待了12年+,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标准,法理上来说没有合同自动到期的可能。


只有雇员主动提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能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回避无效。

实际操作的时候,如果前后合同一致或差别不大的话,雇员可以说不知道这条法律/雇主单方面强制要求等,还得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处理。

如果新合同相对旧合同有明显实质性提升(加薪/升职等),可以认为是两份合同,加上雇员主动要求继续固定期限合同的证据,才可以规避这一条。

劳资关系中,雇员是弱势方,如果在这里含糊的话,雇员是没有得到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可能。

即使劳动法原文已经明确的情况下,07年劳动法发布后,华为等公司第一时间给出的对策就是买断工龄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并全面实施,在当时带来很坏的社会影响,最终08年广东省发布这样的补丁,明确了企业买断工龄不影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


风会:

2008年公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使劳动者4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华为的确有每8年买断一次工龄,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做法,这也是劳动法具体执行中的一个争议部分。但按照广东省方面已经打上了相关补丁。

所以此处应以这个补丁为准,华为买断工龄不合法,涉案人在华为连续工作超过10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纯属洗地

如果涉案人合同上的工作地点不在广东(在某个没有明文补丁的省份)的话我不确定广东省这个补丁是否有效,这个得问专业法律人士。


风会:

勾结司法。国内司法目前苦的是警方不干活,理由是人手不足等客观原因。

这个案子涉案金额30万,还有有华为公章的离职协议作为客观证据,涉案人居然被顶格关押了251天才以国家赔偿收尾。这样的结果只有司法方面有人特殊关照才能解释,关照人是受华为影响还是其他人在给华为挖坑就仁者见仁了。我认为是华为的锅,不是总有刁民想害朕。

集火抨击华为的原因是绝大多数人都是打工的,换工作或者公司裁员难免。带入本案后都担心自己以后和公司有冲突,被公司找理由送进去教育教育,顺便杀鸡儆猴。华为借用公权力打压员工的做法触碰了普通人的底线。上次红毛案闹大也是乱用公权力的缘故,红毛当时如果找律师上法院告涉案人,压根不会有那么大反对声音。

现在职场中劳动者大多上有老下有小,还背着房贷车贷,面对资本家已经很弱势了。华为搞这一出,老板学去了,日子更加没法过了。华为的做法不付出代价,下一个谁知道会不会是自己?资本家只有疼了,才知道这条红线不能碰。

作为普通人,能做的只有在网上发声支援涉案人,为的是自己不成为下一个涉案人,或者彻底成为资本家的奴隶。

如果我是资本家的话,我站华为,因为可以用公权力让员工更加温顺听话。

无他,屁股决定脑袋罢了。


liuyunling:
的确这样,参加过一次政府人员和纳税大户财务的饭局。华为和公安肯定不是白莲花。司法勾结不好听,叫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p民在资本力量前是很渺小的。资本本性如此,李也有问题,但是工会在哪,如果有组织有工会协助工人会被人利用吗?斗争重点不是华为而是走资路线和对工人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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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8 16:07:05 |显示全部楼层
华为法凌驾于劳动法之上。偶尔有个漏网之鱼,就必须下黑手,杀鸡给猴看。否则其他员工也效仿,迫使华为严格遵守劳动法,那不就天塌下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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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8 21:42:16 |显示全部楼层
看这篇文章只能说中国对劳工的保护太好了!在美国,公司解雇员工不须任何理由,HR把你叫到办公室去,对你宣读几份文件,然后派两个"押送"你回你的办公室,在他们为监督下清理个人物品,"押送"你出公司大门,从此你便与公司再无关系!补偿也是早有规定的,根本不存在员工可以与公司谈判䃼偿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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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9 11:07:59 |显示全部楼层
当下国内的互联网企业基本都这样,宣传不提倡加班,实际上996乃至997成常态,试用期满找各种理由辞退员工甚至不给上五险一金,更有甚者你写的代码不让领导满意,没在规定时间内设计出技术总监们需要的效果都随时能辞退你,这些私企头头们能想方设法钻空子,劳动法在这些企业眼里可以随意违反,华为只不过是个冰山一角而已。

当然,特色的法律本就是保护私有制企业的,没听到某人说的“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嘛,前几天最高检察院对民众来信的程序性回复说的,涉民营企业家案件的能不逮捕就不逮捕,能不起诉就不起诉,能缓刑的就缓刑。。其实这种官腔已经很明确,只差说出来“民营企业家只要钱给够杀人都无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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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9 11:28:07 |显示全部楼层
马儿在驰骋 发表于 2019-12-9 11:07
当下国内的互联网企业基本都这样,宣传不提倡加班,实际上996乃至997成常态,试用期满找各种理由辞退员工甚 ...

所以这次251事件的意义就是即使是高级小资都感动朝不保夕,必须要和资本家斗一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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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9 11:32:10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未来的社会主义事业当然是无产阶级领导,但是单靠无产阶级还不行,还必须团结广大的半无产阶级并争取到小资产阶级的相当大一部分,才能够彻底孤立资产阶级。

当然不是说一个251就把小资都变成无产了,但是资产阶级对一切劳动阶级的压迫剥削正在迫使哪怕是相对有特权的小资上层也不得不开始学习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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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9 12:04:08 |显示全部楼层
远航一号 发表于 2019-12-9 11:28
所以这次251事件的意义就是即使是高级小资都感动朝不保夕,必须要和资本家斗一斗了 ...

别说小资,就连华为副总裁因为家庭原因提出辞职,都能被任正非用”实在不行可以离婚“来作为留人借口,”狼性文化“不讲理到何种地步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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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2 02:50:02 |显示全部楼层
1.这篇文章没有谈李的工作表现, 李在华为工作了12年,从入职开始就是15级,相当于刚毕业一年的学生,他换了好几个岗位,还是没涨级,不可能所有部门领导都故意打压他。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换岗位还是不行,合同到期后, 公司还不能不续合同吗?
2. 2013年合同到期李曾经签了离职,并拿到赔偿。李的业绩差,任何公司也不愿意签无固定合同。2014年李又签了4年固定合同,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没人逼迫他,李的工龄也确实算12年,没有买断工龄。
3. 李不是诚实的人。李在微博造谣,12月9号被检察院的微博打脸,12月10号因为李造谣,被微博辟谣处罚。可以查12月10号 @微博辟谣 发的关于李造谣的处罚.
4. 华为发现有犯罪嫌疑,难道不应该依法举报吗?不举报就有包庇犯罪嫌疑。公司调查到他时候,李同时用不同方法要钱,发现收集证据就可以继续报案。就像美国在起诉过程中可以不断增加新罪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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