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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德强:致《中国青年报》的公开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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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10-22 12:12:44 |只看该作者
hifd888 发表于 2012-10-22 11:19
“这这人有病,分不清法律责任问题,既然是合法的,个人不承担其后果,公民个人与卖国无关,即使中间存在卖 ...

在敌对时期,还购买敌对国商品,还出售给敌对国产品,属于汉奸行为,恰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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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10-22 12:23:17 |只看该作者
hifd888 发表于 2012-10-22 11:19
“这这人有病,分不清法律责任问题,既然是合法的,个人不承担其后果,公民个人与卖国无关,即使中间存在卖 ...

为敌对国损害我国利益直接或间接提供方便的行为是汉奸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我国利益成就别国利益的行为(通过人民民主决定的国际人道主义援助除外)是汉奸行为!?  大家斟酌、讨论完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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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10-22 15:07:31 |只看该作者
支持韩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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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10-22 16:29:0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ifd888 于 2012-10-22 16:58 编辑

在今年918之前我家也很多日货,那是日本购岛闹剧之前买的。在日本未侵犯中国之前购的日货自然不算汉奸行为,但今年日本购岛闹剧之后,国人明知那是日货还是继续购买的,是不是汉奸那是要打个问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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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推而广之,你如果生产了某件产品,外贸出口到日本,日本自卫队买了去,武装了他们(哪怕是件衣服),则我国生产的工人、企业都是汉奸了!所以还是先严谨的给汉奸下个定义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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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中国企业赚日本人的钱当然不是汉奸,前提是这个“中国企业”里面不能有日本人的投资或股份之类的;另一个前提是中国企业提供的产品是非战略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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