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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奴才说工人和资本家是合作共赢关系,是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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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5-8 19:42: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奴隶和奴隶主是不是合作共赢?
人和人的关系由平等合作(原始社会)-完全的奴役支配(奴隶社会)-超经济强制的奴役支配(封建社会)-经济强制的奴役支配(资本主义)-平等合作的关系(共产主义),这就是人类的解放历程。
第一种关系进入奴役制人和自然的关系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解放(但是人和人的关系进入了奴役支配关系中),随着人和自然的关系的进一步解放,人和人的支配奴役关系也在松动,直到完全废弃支配奴役关系,最后一种是人和自然关系获得极大解放下人和人的关系也获得了解放。


"我们先讲讲什么是零和博弈,零和博弈简单说就是参与竞争的双方,一方赢的正好是一方输的。但是我是在不明白,这跟生产劳动有半毛钱关系?我想问下,雇佣和被雇佣是一种竞争关系吗?我觉得,有些人连常识都没有人了,看似很高大上,但是仔细想下,真的不知道他在说什么。

       原文由这么一句话,“  如果你想选择零和博弈,那请你想一想,让你来组织生产,但要与资本家公平竞争,你是否能够开出比资本家给工人的更高工资来”。 crj302失少对资本家的常识没有失去掉。我想问下,如果说“你”有钱雇佣工人,那还能算工人吗?这里所说的“你”,显然是对我们广大工人来说啊,你这 个工人如果可以雇佣工人,你就可以与资本家零和博弈,那么请问下,你这里讨论的是一个工人还是一个工人阶级? 很显然crj302他连个体和集体的逻辑关系都搞不清楚了。工人之所以是工人,是因为他们没有生产资料,所以只能接受资本家雇佣。工人和资本家在马克思主 义哪里都是作为一个阶级来探讨的,他们中的少数个体变成资本家或者变成工人,是偶然性造成的,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两个阶级并不会因为少数人发财了,而阶 级的地位就会发生改变啊。所以,拿少数几个工人来说事,根本就是牛头不对马嘴。

其次,说下这个合作共赢。资本家和工人不是竞争关系,更不是合作关系。当然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共赢。工人接受资本家的雇佣是为了工资,而工资只有通过劳动生 产才能获得;资本家雇佣工人是为了利润,而利润也只有通过劳动生产才能获得。读过资本论的人都应该知道,不管是工资还是利润都是从工人的劳动生产出来的。 这里面跟资本家有半毛钱关系?资本家参加生产吗?难道做,雇佣制是一种合作关系?你们谁愿意认同这个合作关系?雇佣关系就是实质就是买卖商品。工人出卖一 定的劳动力来获取金钱。这完全交换关系,不要说什么共赢,跟合作都扯不上边。

所谓博弈,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老板和员工的地位是平等吗?可以雇佣员工的才叫老板,这不是很明白着吗?所谓的零和博弈,实则掩盖雇佣制的不平等关系罢了。

你去找个常识的人说,有人雇佣你,是跟你博弈,雇佣者不屑,被雇佣者也会认为这是扯淡。

了解马克思主义的都应该了解,马克思主义指责的不是所谓什么契约,而是契约的基础,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有时候,我们将的很多东西真的扯不到一块。

你们不去讨论契约的基础,生产资料私有制,难道共产主义者摧毁了生产资料私有制,你所谓的契约还能够存在吗?

这种契约关系再怎样,雇佣制和被雇佣者的关系也是不平等的,所以他们之间不是什么博弈,是压迫和被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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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5-8 20:04:00 |只看该作者
什么叫合作共赢

比如合伙制
而工人和资本家的关系,准确的说法不是合作共赢关系而是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和合伙或合作关系不是一个慨念。

资产阶级的法律规定就可以知道合作和雇佣关系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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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5-8 20:05:25 |只看该作者

雇佣关系与合伙关系的区别 苗合理金景利 李某、关某与其他四位村民自行组成一个拆房队,活由六人各自联系,完工后六人平分房主给付的工费。 2011年4月1日,拆房队六人拆关某联系的同村王某的5间房,李某在屋顶拆楼板时不慎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多处骨折,共花费医疗费9547.3元。李某受伤后,关某把900元工费及王某多给付的钱全部支付给李某,未支付其他费用。李某以自己受雇于关某为由,要求关某赔偿医疗费。法院认定李某与关某是合伙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李某与被告关某之间是合伙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农村劳务中,常出现这样的 情形:劳务人员中一人有活,即叫上其他人,以期合作完成。在劳动中若发生了人身伤害,不少人由于 对合伙关系和雇佣关系认识不清,往往错误起诉。 雇佣关系一般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 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实践中,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首先 看双方是否有书面或口头雇佣合同,劳动力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其次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 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再次看雇工是否受雇佣人的指挥或控制,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 本案中,此次拆房虽系关某联系,但所有拆房行为人之间是平等的协作关系,不存在指挥与被指挥 的关系;从拆房的收入分配来看,所有拆房人平分拆房费,关某并未获得比其他拆房人更多的报酬,让 关某独自承担拆房的风险是不公平的。故原告与关某之间的关系并非雇佣关系。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 负盈亏的民事主体,其意义在于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的设立基础是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一般应是 书面合伙协议,但若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 定为合伙关系;物质基础是合伙人的共同出资,并形成合伙财产;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盈余分 配由合伙协议确定或按照合伙人的另行约定处理;对外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 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原告李某、被告关某等六人根据自愿和自由的原则,自行组成拆房队,六人通过相互配合 共同完成拆房任务,平分拆房款,六人之间是平等协作的关系。因此,本案拆房施工中,六人应是以关 某牵头形成的松散性质的合伙关系。根据民事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不告不理原则,原告选择雇佣法律关系 对关某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当然也要承担诉因选择不当的法律后果。    (作者单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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