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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領袖的(Acephalous)國家
新-古典的民主制度(即本書作者提出的這壹套民主制度)在馬克思主義的意義上依舊是壹個國家。其中依舊包含壹個少數人必須服從的有組織的公共權力(需要提醒讀者,作者在此處似乎混淆了鎮壓職能和公共管理職能。在國家出現以前,就已經有執行公共管理職能的權力機關了。)。平民(demos)可以用它來反對任何殘余的或者新生的剝削階級,以維護自己的權利。但是這會是無領袖的(acephalous):沒有國家領袖的國家,沒有國家作為階級剝削工具標誌的等級制。
各種公共權力的機構,都是通過由抽簽產生的公民委員會來控制。媒體、公共健康衛生、計劃與市場機構、以及其他各類工業部門都會有他們的陪審團。每壹個陪審團都會有壹個明確的能力範圍。比如能源工業的委員會當中,常常需要決定能源政策相關的細節,但是同時不能忽視公眾的投票,比如逐步放棄核能的應用。會議的席位並不需要均勻地從公民中選出。比如公共健康會議,可以壹部分從醫藥工作者當中隨機選出,另壹部分則從普通公民中選出。就如同布萊尼姆曾經說的,原則應該是,所有那些對此問題有正當利益的人應該有機會參與管理。
這個觀點與社會民主和迄今為止的所有存在過的共產主義制度都有極大的差別。比如,計劃不再是處於政府控制之下的,而是由普通公民通過抽簽組成的監督委員會控制。由於這壹委員會是抽簽產生的,因此其成員絕大多數都是勞動人民。這些委員會自治於任何政府之外,這個意義上,可以將其視作資產階級市民社會中的自治機關—— 獨立的中央銀行,廣播機構,藝術委員會,研究機構等等——的類似物。這些機關都並不壹定需要處於國家的直接控制之下。它們的章程和它們管理者的社會背景會保證它們的運行。如果社會主義的類似機構有可供公眾修正的成立章程,有代表全體人民的監事會對其進行監督,而且它們的審議也是完全公開的,那麽公眾對於這些機構的控制就是有保證的。
Demarchic委員會的權力將是調節性或經濟性,或者二者兼具。壹個先進的工業社會需要壹個復雜的調節機構才能得以運行。在當下的社會當中,某些調控被被我們認作法律,由政治家們制定,由國家權力執行,不過其中很大壹部分已經從自治機構中孕育出來了。職業的機構規定約束其中成員行為的規章制度。貿易組織規定工業組件的標準,這對於迅速的技術進步有著重要的影響。國際機構規定用電話、電報以及傳真傳輸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的標準。
在很多情況下,這些規章僅僅影響某些特定生產分支或者社會活動,相關調控委員會的人員構成也應該被限定為該領域內部的成員。在其他對於公眾利益有直接影響的領域——比如廣播電視或者某些對於公眾健康有影響的過程,調控委員會就需要擴展到多數公民,通過抽簽選舉來代表公眾利益。
Demarchic委員會的其他權力,都源於其對於人力和非人力資源的控制。壹個委員會可能被委托管理某種公共不動產:建築、古跡、交通線路、能源、供水設施。就它們是不動產而言,主要矛盾可能產生於使用上。人們會想到,資產階級主導的負責古跡的委員會是如何拒絕讓窮人進入巨石陣的。但是,就這些財產會逐漸損壞因而需要維護而言,即使不動產也必須以人力和物資的輸入為前提。
壹個委員會也會被委托管理機器、交通工具和原材料形式的動產。這對Demarchy管理制造過程更重要,因為它對所有制造過程都多少會有影響。我們假設所有這些動產最終都是由國家計劃來分配的。管理項目的委員會可以使用這些財產,除非出現了更加緊急的使用的需要。
最後,還有委員會管理該項目成員的勞動。由於這壹勞動是社會總勞動的壹部分,可能被用於其他活動,從國家賬目的角度看,是抽象社會勞動。相似地,流向這壹項目的公共動產也是以用於再生產這些動產的那部分社會勞動為前提。因此,作為壹種流,它也是抽象的社會勞動。壹個委員會的動態經濟權力最終都是對社會勞動的管理。
這種權力的大小是以它的勞動預算的小時數來衡量的。但是以什麽權利來獲得這壹權力,而誰又來規定這壹權力的大小呢?
這壹權力要麽是從上往下移交,要麽是人們自己來進行委托的。考慮壹下管理學校的委員會的例子。它的權力是從某個地方或國家的教育委員會下放過來的。這壹教育委員會撥給學校委員會壹筆年度預算。讓我們假定學校是當地的事務。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教育委員會的預算是由當地選民決定的。這些選民會每年決定從他們的年收入裏扣除多少小時用於教育。
至於制造業委員會的情況,代表則是更加間接的。它的產品——也是是鉛蓄電池——所對應的需求,並不是具體的地方性需求,而是比較間接的社會需求。社會所需要的電池數量,是汽車、電話更換量、收音機等制造量的壹個函數。只有國家或者長期聯盟的計劃機關才能對其進行計算。因此,只有計劃機構可以決定電池生產的預算。
無論是當他們自己投票決定稅收,或是投票決定委托在預算之內提供免費服務的demarchic會議,亦或是通過投票來選擇商品的購買(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是用勞動時間來投票決定這些商品的生產),在所有的情況下,民眾都是權力最後的委托者。
古希臘平民(Demos)統治的最大價值,在於他們制定出的防止上層階級篡權的復雜憲政機制。這壹平民的統治,在被馬其頓和羅馬帝國摧毀以前,繁榮了兩個世紀。在那段的時期,他們創造了燈塔式的藝術、建築、哲學、科學和文化,照亮之後的黑暗時代。資本主義文明的黃金時代——啟蒙運動,即是這束光明之下的自我覺醒。而這尊火炬只有在現代平民(demos)獲得權力的時候,才會重新燃起。
第十四章:產權關系
自從人類文明歷史有記載以來,財產所有權——奴隸、動物、土地和手工制品的所有權——壹直是組成社會的骨架。這些決定了社會的形式和自由的程度。幾乎所有的革命都是由想以某種方式改變所有權導致的。整個20世紀英國的政治都在圍繞著公共和私人的財產所有權的問題。工黨政府在20世紀中期是公有制的支持者。而自1979年以來,保守黨政府推行了國有財產私有化的政策。後者的這些變化被認為是充分徹底的“撒切爾革命”。
我們提出的關於所有權變化的建議要比最近政府承諾的更多。這些建議的激進程度堪比蘇聯在本世紀(指20世紀,譯者註)前三十年或者是中國在第三個四分之壹世紀裏(指毛時代,譯者註)所做的。但我們提出的完全不同於之前在英國盛行的那壹套,並且與蘇聯模式也有本質的不同。
產權關系系統對於我們來說,既熟悉然而又很復雜。因為人們傾向於接受熟悉的東西,所以我們認為從最基本的原則開始研究是有價值的。
誰擁有什麽?
這是任何關於產權的法律都要回答的基本問題。產權關系的基本單位是所有者與所有物之間的關系,而產權關系系統就像由這些原子構成的分子。最簡單的產權關系是“A擁有B”。但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這樣的財產所有權包含的內容是不同。對於壹個擁有土地產權的農民和壹個擁有小麥產權的商人來說,所有權有著不同的現實意義。我們認為所有權由四個部分構成:使用權、購買權、出售權和繼承權。在前面的例子中,農民更感興趣的是使用權和繼承權,而對於商人來說購買權和出售權就是壹切。(對於繼承權,我們認為包括通過婚姻取得)。
所以,我們可以把組成權利這樣排序:使用、購買、出售、繼承。這些權利可以視為邏輯上的謂語。邏輯上把壹組關於A、B的判斷稱為壹種關系。例如,用A、B表示使用權的關系為:A使用B。我們用四個不同的關系來定義產權。這些關系是:A可以使用B(A uses B),A可以出售B(A can sell B), A可以購買B(A can buy B),A可以繼承B(A can inherit B)。給定壹個例子,比如壹個在小麥交易市場的交易員和壹批小麥,當然可能不止壹組這樣的關系。在這種情況下,這壹組(小麥交易員和壹批小麥)就被包含在了買賣關系中。這是因為所有的潛在的賣家(買家)和他們可能出賣(購買)的物品都被包括在這樣的銷售關系中。
壹類物品的擁有者P與另壹類物品的擁有者Q之間的產權關系可以表示為壹組關系(p,q),這裏p,q表示在實際中P,Q所擁有的。因此在實例中這類產權關系可以有0-4種。
產權的編碼
因為任何形式的產權關系都可以用壹個很小的有限集合來表示,所以我們可以詳盡的枚舉出所有的產權關系。我們定義的四個產權關系可以組成16個不同的產權關系,以及由此得到的16種產權形式。我們可以按照關系的強弱將這些關系用0-15進行升序排列。 通過這種方式,我們可以把不同的產權關系進行排列1。
在社會最底層的是奴隸。而根據美國法律,奴隸是沒有財產所有權的。他們被法律強制規定不能擁有財產。處在社會頂層的資產階級卻擁有完整的財產所有權:使用、購買、出售和繼承。四種權利可以有不同的的組合。蘇聯的集體農莊在改革以前就擁有使用權了,但沒有買賣權,更沒有繼承權。傳統的社會主義認為,雇傭工人在資本主義社會雖然也有名義上的完整的權利,但實際上他們只有出賣自身勞動的權利。他們無法高效的運用自身的勞動力,因為他們沒有資本和設備。當然雇傭勞動者也有權購買使用和典當消費品,但是他們擁有的最寶貴的財產仍然是自身的勞動力。
我們能擁有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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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主義企業擁有財產的使用、買賣權,但並沒有繼承權。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農民通常會從它的父親那裏繼承土地並將其遺留給自己的兒子。土地市場壹般不發達,所以繼承和婚姻成為財產轉移的主要方式。
我們能擁有什麽?
對於每個資本家、還有蘇聯、以及我們提出的公社主義的社會,我們將考慮什麽是我們能擁有的,以及誰擁有。我們用0-15來比較所有權的強弱。
純粹的資本主義和混合的資本主義
在資本主義社會,有四個重要的業主群體:個人、國家、私人團體2和公司。我們在表14.2中展示戰後英國工黨政府對財產所有權的確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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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產的屬性可以分為主要的四個類別。像資金、信息和技術等這樣的物品是有徹底的產權的。這些物品的所有者可以對它們擁有完整的財權:使用、購買、出售和繼承。勞動時間則處在特殊的位置,它可以所有者被買賣,但顯而易見,它不能被繼承。公司是壹種特別的財產,因為它可以是財產所有者同時又是所有者的財產。最後還有壹些物品是有相對獨立的產權的。某些自然資源,如礦產和電磁波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國家可以直接使用或者把它們出售(在壹段時間內)給商業公司。還有壹些物品是只能由國家使用而不能出售,比如軍事武器原子彈和交通基礎設施告訴公路。
這與1988年的財權制度已經幾乎相同了,只是有壹少部分如交通基礎設施已經由私人公司所有了。令人驚訝的是,撒切爾政府在財權方面只是做了相對很少的改變。但這並不否認其在原有的法律內對重要的財產進行了再分配的事實。除了地方政府立法興建的住房的所有權沒有被改變,由國家所有的財產數量被減少了。
蘇聯模式
我們認為的蘇聯模式是指在1928-1931建立並直到1991年蘇聯解體前通過中央計劃而取得財產的模式。
這個模式如表14.3所示
我們能擁有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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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將這些與英國等資本主義國家對比,最明顯的不同就是這些產權關系是多麽的“弱”。這裏很少有資產階級法權可以控制的東西:金錢、個人財產,房屋是唯壹可以使用、購買、出售和繼承的東西。相比起來,這裏有很多很“弱”的關系。集體農莊可以使用土地,但不可以買賣土地,因為土地的所有者是國家。但以資產階級法權來看,國家對土地的所有權關系也是十分受限的,因為國家不能買賣土地。國家又能賣給誰呢?
同樣的,在典型的蘇聯模式下,工業生產中投入的機械設備是沒有完全的產權的。斯大林時期集體農莊使用的機械名義屬於國家所有的國營拖拉機站,到了赫魯曉夫時期,農莊才有權向國家購買設備。國營企業雖受到國家控制,但國家卻無權買賣這些企業,所以從資產階級法權角度看,產權受到很大的限制。企業擁有生產資料的使用權,必須對此負責,也就是說,國家要就生產資料收費。除此之外,我們不能認為他們對工業設備有同資產階級壹樣的權利,因為這些都是由國家按照計劃分配給企業的。它們只能將生產出來的生產資料賣給國家。勞動力的購買有很嚴格的限制。只有國家和國營企業能購買勞動力,但是卻不能將其轉賣,不像資本主義企業壹樣,企業主能將自己員工的勞動時間出租。個人購買勞動時間是被嚴格禁止的。
企業矛盾的焦點
斯大林時期蘇聯的工業企業的產權有兩個很重要的方面不同於資本主義企業。首先,它們購買商品的權利受到限制,它們能夠向個體勞動者購買勞動時間,但其他商品必須從國家取得。國家向企業收購貨物,在個意義上,企業的原材料供應和其他的投入看起來像是在購買,但這是在計劃之下的購買。第二個限制是對企業所產商品的銷售。在通常資本主義的意義上,這不能算是銷售。它們為了達到計劃的目標而生產,盡管國家也為取得企業的貨物而支付盧布,但企業別無選擇只能賣給國家3。盡管國家和企業間的貨物轉移采用銷售的形式,但它們的銷售看起來就像是把貨物和資金移動壹下位置而已。
蘇聯的企業是壹個矛盾的經濟形式。它看起來在進行著與資本主義企業相同類型的交易,但實際上完全服從於擁有它的國家。國家和企業之間擁有著相當不同於公司和股東的關系。公司的股東通常既不會是公司的主要客戶也不會是主要的原料供應商,更不會去詳細的指示企業應當生產什麽,他們通常只關心股息和紅利。然而,在會計核算中,蘇聯企業並不為國家提供利潤,國有企業的利潤作為國家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
蘇聯的工業企業對於工人來說看起來也像是雇主壹樣,它們也為工人支付工資和各種獎金。在這個意義上來看,它又像是壹個資本主義的雇主了。但另壹方面,社會主義的勞動法律使得企業很難解雇工人,因為社會主義國家的主要目標之壹就是實現充分就業。與之相關的是,企業沒有破產機制,因為企業是國家的,而國家是不能破產的。這使得勞動力在各行業之間分配低效,對於企業和行業囤積了大量的本應當得到更優分配的勞動力,這使得國民經濟受到消極影響4。
這裏我們看到蘇聯社會主義法律的壹個主要的經濟問題。有兩個相互矛盾的條款,壹方面要保障就業,另壹方面又要保證現代化的經濟需要的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工黨政府可以通過允許破產來釋放經濟萎縮的壓力,但這是對社會主義基本目標的妥協,是十分不受歡迎的。但是讓這些老企業繼續存在會浪費勞動力,國家必須不斷補貼它的虧損。這些補貼,通常采用從國家銀行獲取信用的形式來進行,但這會擴大貨幣的供應並會導致通貨膨脹。
最近的情況是破產法在幾個原先的社會主義國家被引入。這在我們看來是壹種倒退。破產法和成本計算(經濟核算)強調蘇聯企業資本主義的壹面—他們扮演了獨特的具有買賣財產能力的經濟主體的角色—這有損於它們作為社會財產的角色定位。
這種用資本主義的方式來解決勞動力流動問題的方案必然會損害工人的利益,就像在南斯拉夫和匈牙利發生的混亂的經濟情況壹樣,這兩個國家已經實行這樣的制度很長時間了。
我們相信有另壹種選擇,即強化企業的社會主義方面,消除其資本主義方面。我們在下面闡述的這種方法既是對“自由化”解決經濟效率問題的回應,將使得資源集中到經濟發展最需要的地方,但同時保證不會損害工人的社會權利和自由。
公社主義模式
我們現在描述的關於產權的總的結構是與我們在之前章節中描述的關於社會和經濟的結構是壹致的。下面,我們將從四個方面詳細的討論這種結構:個人產權、中央計劃機構的產權和特殊的經濟“項目”、土地所有權、自然資源的所有權。
個人產權
社會主義的產權關系必須要保證經濟的順利運轉,並且保護個人和機構的正當利益,同時避免剝削的出現。壹般來說,這些需求之間的關系是緊張的。在任何的法律系統下,產權都是具有限制性和排他性的。當法律規定資源屬於壹個人的時候,即是否認了資源屬於另外的人。壹個人擁有土地的所有權,即是否認了他人可以自由的使用這塊土地。歷史上壹些財產的擁有者允許別人使用其財產。地主利用土地所有權雇傭佃農,企業家和銀行家利用資本所有權雇傭工人。雖然從人道主義的角度看,剝削是不公正的,但從西方的社會結構看剝削是必要的而且合法的。沒有有保障的產權,資本主義企業將不能發展,經濟也將陷入停滯和混亂中。只要社會還沒有另壹套機制來組織生產,資本主義企業有合法的權利來剝削工人。物權法同時具有階級性和經濟性,壹方面保護財產擁有者的利益,另壹方面又為經濟發展提供了前提。
社會主義的物權法也必須具備這樣類似的功能,但在這種情況下,既要保護生產者的利益,又要限制潛在的剝削者。在新的經濟模式中,當它作為壹個約束任何可能破壞社會主義或再次剝削的個人行為的法律,它必須給予工人更多的積極的權利並保護他們的正當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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