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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八條列明:被批準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因此,除非中共明確開後門,否則谷愛淩不可能在不放棄美國國籍的情況下取得中國國籍。
因此,根據現有的資料和“證據優勢”(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原則,更為可信的結論是:谷愛淩在出生時就具有中美雙重國籍,她從沒有“加入”中國國籍,她只是一個“轉換代表隊”的雙重國籍者。而“放棄美籍加入中國籍”只是愛國自媒體的洗腦話術。
這與谷愛淩本人的說法是一致的。她在獲得冬奧會金牌以後,在新聞發布會上兩次被問到她是否還保持有美國國籍。她回答:我在美國就是美國人,在中國就是中國人(I’m American when I am in the US and I’m Chinese when I’m in China.)。如果各位還記得《前世今生》一文的話,這個就是主國籍原則。
另外,谷愛淩出生時是中國公民的可能性幾乎被排除了。根據國際奧委會給李其的答覆,谷愛淩變更體育國籍的個案是根據《奧林匹克憲章》第41條附屬立法第2款操作的。這一款只適用於“國籍發生變更或者獲得新國籍”(who has changed his nationality or acquired a new nationality)的情況。憲章第41條規定多重國籍運動員可以代表任意一個國籍國,但只有在符合附屬立法第2條的情況下才能轉換。由於谷愛淩之前代表美國出賽過,所以除非她的中國國籍是“新國籍”,否則她並無資格轉換體育國籍代表中國參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