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蛊惑人心的“路在何方” —— 评某原市委书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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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0-12-9 00:14: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何干强 · 2020-12-08 · 来源:红色文化网






作为高级干部,却明目张胆地制造颠覆我国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的舆论,这是背叛共产党“初心”的典型表现。

  在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一位原市委书记写了一篇《路在何方》的文章,不发表在内地报刊上,却发表在香港报纸上,此举非同寻常。固然,文章只是作者个人言论,不能代表任何党组织和政府的意见,但是他毕竟是中国南方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新崛起的著名城市的原市委书记,竟然盛气凌人地鼓吹“民有的私人财产和公共财产一样,都神圣不可侵犯并加载大法”,呼吁改变宪法规定的国家的经济基础,并“改革上层建筑,来适应现实的已经变化了的经济基础”等等,因而很快受到大陆民间传媒的关注。搜索百度显示,有几万“微博”予以转载。

  作为高级干部,却明目张胆地制造颠覆我国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的舆论,这是背叛共产党“初心”的典型表现。此文提出了不少似是而非的“事实”与“论据”,颇有一定迷惑力,如不公开予以澄清,势必谬种流传,给舆论环境造成极大污染,给我们的党和国家带来很大危害。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落实这些重要精神,我们就不能对此文的违宪言论漠然视之。

  笔者将分八段,对此文进行评述:

  ·         此文妄图改变我国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

  ·         打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幌子”混淆视听;

  ·         文过饰非夸大私营经济的性质和作用;

  ·         用唯心史观和形而上学否定社会主义革命;

  ·         否定宪法科学条款势必搞乱党心民心;

  ·         鼓吹当代中国经济基础私有化的混乱逻辑;

  ·         照搬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为资本剥削辩护恬不知耻;

  ·         与假社会主义谬论划清界限的几点建议。

  一、此文妄图改变我国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

  “路在何方”这篇文章,意图十分明确,就是根据我国40年来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巨大变化”,呼吁修改宪法,改变支撑我国根本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

  我国宪法“总纲”第一条明确庄严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这些条款规定得很清楚:“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不言而喻,“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层面。宪法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规定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经济基础,而把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中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表述为“基本经济制度”,这告诉人们,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就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才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根本制度的经济基础。

  “路在何方”的作者,根本不把宪法的这些庄严规定放在眼里。他说,“在全国改革开放40周年之后的今天,生产力得到解放,一批企业家脱颖而出,民营经济得到大力发展,已经占到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占对外贸易的45%,占税收的50%,占GDP的60%,占科技创新的70%,占职工就业的80%,占企业数量的90%以上。” 这也是近年来“民营经济”达到了“56789”这种流行舆论的基本含义。如果所说数据属实,由于“民营经济”的含义实质是私营经济,即资本主义性质的私有制经济,那就意味着,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被私营经济所取代了。面对所有制结构的这种变化态势,共产党人本该“不忘初心”,遵照党中央关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要求,树立忧患意识和问题意识,总结改革经验和教训,寻找原因,努力振兴公有制经济,坚定不移地恢复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然而,这位作者却振振有词:“我们现在正站在三叉路口”,面前有三条路:“第一条路是改革上层建筑,来适应现实的已经变化了的经济基础;第二条路是改变现在的经济基础,往回走,来适应上层建筑;第三条路是谁都不改变,维持现状,实行双轨制运行。”并以“路在何方”的接连不断地提问方式,表达了自己走“第一条路”的主张,即“改革”我国现在的上层建筑,来适应私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这种背离宪法规定的所有制结构。

  “路在何方”的作者认为,由于“民营经济”即私营经济达到了“56789”的程度,所以,宪法规定的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改变了。而他充分肯定这种“变化”,因为这正是他认定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他确认这一步“改革”已经实现,现在应当进一步,到了“改革上层建筑,来适应现实的已经变化了的经济基础”的时候了。

  凭表面现象判断是非的人,是不可能正确运用唯物史观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个基本原理的。这个道理后面再分析。首先要弄清,“路在何方”的作者要求“改革”的我国现在的上层建筑究竟是什么。简而言之,一是我国正在运行的社会政治形态和政治制度,包括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国家职能机关;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根本大法统领下的法律体系和法治秩序;三是我国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指导思想的教育、体育、卫生等各类文化事业;四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内容的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等各种意识形态形式等。这样的上层建筑与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相比,性质、作用是根本不同的,前者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并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而后者则为私有制经济基础服务。不言而喻,“路在何方”的作者要“改革上层建筑”的目标,不是指那种服务于奴隶制、封建制私有制的上层建筑,而是服务于当代资本主义私有制即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上层建筑。

  因此,这位昔日的市委书记,一是要充分肯定私有制经济替代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中的主体地位,二是要把我国现行上层建筑改变为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的上层建筑。这就只能让人做出这样的判断,此人实际上是要颠覆我国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的上层建筑体系。不言而喻,这是一位挂羊头卖狗肉,铁了心要走资本主义道路,反对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假共产党员、混进党内的阶级异己分子。     (待续)

  (作者是南京财经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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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0-12-9 00:16:0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龙翔五洲 于 2020-12-9 00:17 编辑

二评:

  “路在何方”的作者把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发展到“56789”的“这么大比例”,说成“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中国的新探索、新实践、新境界。”似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指导下的改革“新实践”,就是要改掉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这是打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幌子”混淆视听。

  消灭私有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这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核心原理;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则为这一核心原理提供了科学的根据。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绝不会背离宪法的规定,让私营经济来替代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中国共产党1984年开始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历次全国党的代表大会,从提出实践“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到实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指导思想上从来强调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虽然党中央明确指出,赋予企业自主权是公有制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要害问题”,但是从来没有说过,要把公有制企业改成私有制企业,而是一开始就明确指出,“改革是为了建立充满生机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我们改革经济体制,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展开的。2017年,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显著优势”。 无可置疑,私有制经济扩大到“56789”的程度,这种排斥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所有制结构发展格局,显然背离宪法的庄严规定,背离党中央关于现阶段“把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的指导思想。这绝不是“路在何方”的作者所说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中国的新探索、新实践和新境界”。

  这里,我们有必要重温与经济体制改革有关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两条十分重要的原理:

  其一,无产阶级专政的“过渡时期”与“科学社会主义时期”(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在经济形态上具有共性、联系和区别的原理。马克思揭示出,前者是无产阶级通过阶级斗争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之后,必然要经历的“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历史时期,而后者则是全社会实现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商品货币不再存在,社会已进入实现自觉地支配和调节生产的社会历史时期。 这两个时期的共性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公有制经济都已经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或统治地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经济基础。这两个时期的联系是,前者必然向后者“过渡”。但是,两个时期却有显著区别。在前者这个“过渡时期”,公有制经济尚未达到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实行全民联合劳动或共同劳动的程度,并未覆盖全社会;经济的社会形态中还有商品生产,还有旧社会遗留的非公有制经济的成分。

  当代中国显然还处在马克思论述的向科学社会主义“过渡”的历史时期,还不是已没有商品和货币,已进入无阶级社会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非但如此,中国国情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还处在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阶段。这个阶段与无产阶级专政还有一定区别,因为人民中还包括爱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还要通过对他们进行思想上的社会主义教育和经济上的利用、限制和改造,才能进入完全的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由此逐步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因此,在当代中国这样的“过渡时期”,历史规定仍然存在一定范围的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和小生产经济。

  显然,“路在何方”的作者鼓吹私营经济“生命力有多强大”,它的比例的增大“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更符合常识”的说教,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原理是根本背道而驰的。

  其二,私人资本流通与商品流通一般具有共性、联系和区别的原理。这个原理揭示出,私人资本流通包含商品流通一般,这是两者的共性。商品流通的发展是私人资本流通产生的历史前提,这是两者的联系。但是两者存在根本区别:私人资本流通(其典型的公式是:G—W…P…W—G)。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它是私人资本家通过购买、生产和销售环节,在生产环节(P表示生产)剥削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然后在市场流通中使剩余价值得到实现(从商品形式转化为货币这种一般等价物形式)的不断循环的过程,或者说它是私人资本作为独立价值自行增殖的过程,也就是人格化的私人资本即资本家不劳而获、无偿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持续不断的运动过程。因此,私人资本的本质是不断剥削剩余价值的生产关系。

  而商品流通一般(公式是W—G—W,代表商品流通网络的一个环节)则不是独立价值的增殖运动,它本质上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以货币为中介的商品等量价值(凝结的社会必要劳动)的交换关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揭示出,商品流通一般的产生,取决于客观存在着的生产者相互之间的独立性和由此产生的社会分工,它本身并不具有私有制的性质,否则原始公有制末期的公社之间就不会产生商品交换。当然,商品交换毕竟存在当事人相互独立的利益关系,这与公有制的共同利益关系是存在矛盾的,众所周知,历史上商品交换对原始公有制起了瓦解作用。

  当代中国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平衡的条件下,公有制生产者之间仍具有相对独立性,而全社会仍并存不同所有制的经济成分,这都决定了社会分工的存在,因而经济的社会形态中必然存在商品流通一般。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让公有制经济参与全社会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这从宏观经济管理角度看,有利于利用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自发性来反映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克服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上的主观性,也有利于利用社会分工来提高全社会的劳动生产率。从公有制经济内部看,赋予公有制企业成为相对独立性的商品生产者,这有利于企业面向市场,及时调节生产经营,发挥主观能动性,弥补国家宏观计划管理的不足,也有利于贯彻“等劳交换原则”,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因此,把公有制经济与商品生产、市场流通有机结合起来,绝不等于要大力减少公有制经济和大力发展资本主义私营经济。相反,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已经建立的、在全社会占主体地位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应当防范商品流通关系具有的瓦解公有制经济的副作用。

  应当说,在改革过程中,我国私有制经济达到“56789”的程度,这绝非具有必然性,而是由于在新自由主义思潮影响下,某些人滥用职权,推行“经理层购买”等形式的私有化“改制”造成的。这正是需要认真反思的问题,怎能作为成绩来肯定?

  如果忠实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科学原理,在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方面的改革,在调整所有制结构方面,就应当着眼于适应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坚持巩固并逐步扩大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公有制企业管理制度的改革方面,就应当努力贯彻党中央关于“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进行改革实践。要明白,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公有制生产资料采取公有资本(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这种增值形式(注意,“增值”在含义上不等于“增殖”),并不是要把公有资本变成私人资本那样的自行增殖的独立价值(注意,自行增殖,含义是资本的所有者不劳而获),而是更好地用公有制中劳动者的共同劳动来增加公有“资本”的价值,改善广大劳动人民的物质生活,实现共同富裕,并促进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因此,促进公有制经济适应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一般的客观要求,是为了壮大公有制经济,是为了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为了加快我国经济的社会形态向科学社会主义前进,最终消灭私有制,并与传统的私有制观念决裂,而绝不是排斥、限制公有制经济,更不是让所谓私营经济替代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可见,“路在何方”的作者把私有化“改制”的不良后果,说成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新探索、新实践、新境界”,完全是张冠李戴,混淆视听!

  (待续)

  (作者是南京财经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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